一、
去年这个时候,有美国演艺界的女性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控好莱坞业界大佬性侵,跟着就有其他女性也附和说‘Me Too’(我也是,读音“米兔”),很快就有更多女性用的Me Too标签在社交媒体上述说自己曾被性侵的经历。一年来,“米兔”从美国扩散到其他国家,形成一个性侵受害者公开控诉性侵的“米兔运动”。对于这个“运动”,有人支持赞扬,有人批评反对。支持的说是支持弱势受害者揭露邪恶追求正义;反对者说反对缺乏证据的信口开河诬陷好人。
在这种可信不可信的争论中,我想起自己的一件往事。在我还是8、9岁读小学的时候,一天下午,同学们都放学离校了,我因跟着做老师的父亲住在学校里,还留在一间教室里玩耍,一位年青的男老师也在。不记得具体是什么原因,也许我调皮了,突然就引起那老师发怒。他狠狠地把我头按在桌子上,近距离瞪着我,露出我从未见过的凶狠的目光,低声地说:信不信,老子宰了你。我当然并不相信他会“宰了”我,但他的暴力、他的眼神、他刻意压低的恶言,让我感到恐惧和震惊。我的震惊不仅是因为有生以来第一次被一个成年人如此威胁,而且因为这老师平日对我做校长的父亲似乎很恭敬,对我也从没有露过明显的恶意。
我灰溜溜地离开教室,没有向任何人包括我父母提起这件事情,但那冷酷凶狠的目光则一辈子留在了我的记忆里。后来只要书里读到“目露凶光”几个字,我自然就会联想起这个老师的目光来。
多年之后我理解到,他是把对我父亲不敢发泄的仇恨发泄到我的头上了。我当时没有向父亲提这件事情的决定是对的。在那个年代,这种无实质伤害的威胁本就不值得一提,更为关键的是,就算我说,他也不会承认,其结果不过是我给父亲找了个麻烦而已。
这事情的性质当然和米兔扯不上边。我只是想说,每个人仔细想一下应该都能想起类似的经历。有些事情在我们身上发生了,但的确可能不留下任何事后可追查的确凿证据的。一件公开指控的性侵案,如果仅仅因为指控者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就认定它未发生过,未免想得太简单了。
二、
同样天真的是,仅仅因为有人指控,就认定事情一定发生过,就给被指控者定罪。诬陷和诽谤时有发生。司法系统为了避免无辜者被冤枉,要求在审判中坚持以可查实的证据为推论基础,在缺乏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必须对被指控者做“无罪推论”。这是正常国家司法系统普遍遵守的原则。
但也正因为定罪时对证据的极其严格的要求,司法审判必然留着一个盲点:受到证据收集和鉴定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并非所有发生了的事情都能找出证据的,某些事实上发生过的罪行因为缺乏证据就无法通过司法系统定罪。
这个盲点当然会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逐步缩小,但它必然是存在的。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是一个可以逐步接近却永远不可能实现的理想罢了。
三、
这就引来一个问题:那部分因为缺乏证据而不能在法庭上要求伸张正义的、事实上的受害者,有没有公开揭露自身遭受的欺压的正当性?他们到哪里去寻求公平正义?
不幸的是,保持沉默是许多受害者无奈的选择。米兔运动得到的热烈响应至少反映了这个冷酷的现实。而米兔运动的意义,在我看来,就是鼓励这些受害者向无能为力的法庭之外的社会公开其遭受的欺负和痛苦,揭露作恶者的恶行,让社会公众自己去做评判。
有人说,既然法庭都没有能力判断,如何能让社会大众去评判?岂非在挑战法律,让法外有法?
社会大众的评判并不是另一种法庭定罪。它是每个人心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对他所了解到的人事所做的心证评判。这和法庭审判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法庭之外的大众,无论是指个人还是集体,均不具有执法的权力,无论其对一件人事的评判结果如何,都不导致被评判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其次,它既针对被指控者也对指控者本人进行评判。指控者把被指控者推向社会去评判,同时也得接受大众对自己的评判。第三,社会大众的评判是分别进行的,没有一个能代表社会上所有人的、唯一的评判机构来把大众的意见统一起来并实施到被评判人身上。第四,这种评判的结果不是法律意义上定罪,而是对被评判者的人品和信用的评判。它的结果能影响到的是被评判者与评判者的合作交往关系。评判的结果能否真正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合作意愿。如果没有这种合作交往意愿,评判方的评判结果对当事人就没有直接影响。
每个人的心里都有这样一个判断他人信用的评判系统,并在社交合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启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被公开指控就会选择公开反驳。如果自己有证据能证明指控者造谣,他可以把指控者告上法庭。即便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诚实和清白,双方也都会用自认为最能令人信服的东西来反驳对方。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信息流出,供大众评判。
不同人的评判方式和逻辑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证据,有些人更相信所谓“人品”,有些人则更愿意参考“权威人士”的意见,,,比较起来,一定有些判断逻辑是更符合理性而值得推荐的。比如方舟子先生归纳总结的《怎样判断性侵指控是否可信?》一文,就非常有参考价值。
但这些各自不同的评判逻辑不是我今天要说的重点。我要说的是,不论人们根据什么样的逻辑做出一个评判,他就会根据这个评判来调整与被被评判者的合作关系或意愿。在一个正常社会里,谁在公众面前的信用降低了,谁的合作交往机会就会减少。而信用增加的那位通常会得到更多的合作机会。
指控者和被指控者,到底谁在大众面前的信用降低?这和身份没有必然的联系,取决于大众对你的言论可信度的估计。所以,把一件拿不出确凿证据的指控在社会上公开,当然有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嫌疑,但它并不是如很多反对米兔的人们所指责的那样是没有成本且不用负责任的。这种信用降低和合作机会减少的成本,甚至有被视为诽谤而告上法庭的危险,自然会打消掉许多人恶意造假诬蔑的冲动。
四、
现实当然并不总是如此理想,诬蔑和诽谤屡有得逞的机会。何况米兔一旦形成运动,各种指控纷纷出笼,必然鱼目混杂,好人被恶意诽谤的现象不可避免。支持米兔者当然要面对这个现实,回答其逻辑合理性问题。
这个问题大概得从两方面来说:一个方面是,好人完全不被冤枉、坏人绝对不被漏网的完美司法体制是否可能?另一个是,如果不可能,次佳选择是什么?
无论从逻辑还是技术上都不难理解,好人完全不被冤枉、坏人绝对不会漏网的完美司法体系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都不可能。那么,既然不可能有绝对完美的惩恶机制,既然必须要接受某种司法盲点,就要考虑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次佳系统中,哪种系统的盲点是社会更可能承受的,哪种系统导致的盲点是无法承受的。
司法系统的执法手段是强制并暴力地限制人身自由。对于有罪者来说这是罪有应得,但如果错误地发生在无辜者身上,对其身心健康和人生幸福的摧毁是无可挽回的。所以,在有效地鉴定罪犯并绳之以法的同时,必须最大程度地避免无辜者被冤枉。因此,各国的司法审判都强调证据为原则,也有很多国家取消了死刑等极端的惩罚手段。但这种以最大程度避免伤害无辜者为原则的审判机制,必然要接受某些罪行被漏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既然确定错判无辜者是不可接受的盲点,就得接受漏判有罪者这个盲点。
如此说来,允许“米兔运动”也存在某种盲点,在道义上来说并不算过分。在鼓励被侵害的人即便拿不出确凿证据也要公开发声的同时,社会得接受其中会有某些人浑水摸鱼故意诬蔑诽谤无辜者的现象。这个盲点是社会不得不承受、也是可以承受的。
首先,米兔的指控者因为缺乏证据不能走进法庭,而是把自己和被指控者的信用交由大众评判,因而其评判结果也不能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只是影响到他的社会合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可选择的合作对象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正常情况下也经常发生调整。即便一个无辜者被故意诬蔑而且不能成功自辩并被他当前的合作伙伴误判而影响到其合作关系,他完全还有机会和那些依然相信他是无辜的人们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因此,米兔运动的盲点,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社会都不是不可承受的。
相反,如果我们选择不允许人们在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指控他人,那么那些被精心隐藏的罪行就永远没有被揭露的机会,那些有能力控制犯罪现场确保不留下证据的恶人必然更加肆无忌惮。这样的社会,在我看来,绝对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不是一个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
五、
任何一种社会运行机制,都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发挥作用。司法审判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依靠一个真正把证据和推理逻辑置于权力、金钱和血缘关系之上的环境。否则,即便证据确凿,权力和关系也可以左右司法判决。同样,米兔的成功也依赖一个理性的社会环境。
米兔所依赖的理性社会,我觉得至少要有以下三个社会特征。从制度上来说,人们应该有充分表达言论的自由,控辩双方的观点和陈述都能够顺利地在社会上流通,被任何有兴趣的人自由获得,从而能够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做出自己的评判。其次,人们有充分的经济活动自由,社会有多种多样的就业和经济合作机会。人们根据自己对一件指控的评判而愿意给被评判者不同的合作机会。这样,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心证的机会,而当事人也不至于因为某些特定合作伙伴的误判而陷入经济生活的困境。第三,做出一个尽量符合事实的判断,不仅需要有充分的信息,而且评判者必须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因而,社会上受教育的人越多,逻辑清楚的人越多,无辜者被误判的机会就越少,米兔也就越容易起到它弥补司法盲点并伸张社会正义的作用。
如果在中国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环境里,任何指控(无论是否有证据)大多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人们没有自由发言和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权力控制着言论和一切的经济活动,任何人的公开指控,无论有无证据,都不可能让社会大众获得做出理性评判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却可以被操控扭曲成指向特定牺牲品的利剑。
不仅是当年的中国,即便今日欧美国家也不完全是个理性的社会(川普被选上台就是一个证明)。言论自由了,但经济自由并不充分,尤其对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比如,好莱坞就被几个业界大佬垄断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把加害者送进监狱,那些社会地位低的新演员即便不担心被以诽谤罪告进法庭,也害怕因为得罪大佬而被打击报复,失去未来的演出机会。这种障碍只能通过进一步的经济自由化、多样化来逐步减少。
再一个障碍是女性受害者所谓“被沾污”导致的耻辱感。传统文化加在受害人身上的这种耻辱感、低人一等感,是一个社会野蛮程度的象征和体现。在美国这样的社会已经越来越被抛弃而淡化了,但像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尤其在农村,依然非常流行。一个决定公开指控加害人,无论是否有确凿的证据,都不仅要承受被指控者的攻击,还要承受社会上的流言蜚语和冷眼相看,其心理障碍之大,可想而知。
好在司法制度虽然不能为这些隐性受害者伸张正义,但也不限制甚至是鼓励他们向社会公开发声的。根据现在一般的法律规定,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受害者在社会上发表的指控,只要也同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的指控是故意歪曲事实,那么法庭就不能判定指控者犯了诽谤罪。而那些能够被证据证明故意歪曲事实的指控者,当然不是真正的受害者。这就在一方面限制了恶意造谣诽谤者,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真正的受害者向社会发声的权力。
(黄未原,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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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原 发表评论于 2018-10-22 20:23:59
写这篇文章时就知道,任何一个细节不具体说清楚,都会引起误解和攻击。我相信我已经面面俱到了。大荣确和葡萄美酒两位提到的问题,我在文章里也已经说了:指控和被指控的双方都有言论自由,都可以反驳对方,甚至可以以诽谤罪把对方告上法庭。哪里有鼓励“诬告”的意思?但是,两位还是都把我的意思理解为“鼓励这种无中生有小题大做的诬告”,“乃至对本身运动中的造假,诬告,恶意报复之类的丑恶行为进行辩护”,说明根本没理解我写的意思。是你们理解能力有问题,还是我没写清楚?难道我应该再写一篇,把这些道理再说一遍?
楼主是痴人说梦,还是厚颜无耻?你这个说法实质是在说,如果无辜的人被冤枉没啥了不起。楼主你本人的亲属朋友里有人被这样诬告过吗?你本人认识这样的人吗?你读过那些被诬告的人被贴上“强奸犯”标签,被解雇,被开除,被停学,被离婚,被剥夺探视子女的权利,被父母赶出家门,被朋友逐出圈子。同时又因为社交软件的普及,无论自己到了那里都无法摆脱这样的罪名?
楼主这个逻辑说穿了不过是说极端女权主义者所要的诬告他人无罪无代价的荒谬主张。反过来说,一个受了诬告的人凭什么要丢了工作,丢了家庭,丢了名誉,去找那些”依然相信他无辜的人“建立合作关系?凭什么诬告他人的人不去丢了工作,丢了家庭,丢了名誉,去找那些”依然相信她没有诬告他人“的人去建立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