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关于成都双流宗教局对我做出行政决定的通报
(2008-05-08 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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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默时评:
1)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成都秋雨教会为没有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的“地下”教会,举办30人左右的聚会,政府有关部门仅仅予以终止聚会,扣押物品的处分,与拘禁、虐待、判刑之举确实有极大的改善;另外,都双流宗教局能够在事件之后第六日既做出有关行政决定,并发还扣押物品,确实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笔者在2003年在云南昆明聚会时也被警察文明冲击,当时被扣留一本精装本圣经,到现在杳无信息!
2)政府执法水平亟待进一步改善:可惜,对于这样重要的事件,双流宗教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一开始仅仅做出“口头宣布”!在当时人做出要求之后,才出具书面意见,实在是比较被动;双流宗教局出具的书面行政决定,竟然没有引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实在不合乎行政决定的一般格式。
3)宗教局的尴尬处境:笔者身为律师出身,深知目前行政部门有不得已的苦衷;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之下,行政部门要从事很多违背良心和宪法的事务,宗教方面和计划生育两大方面尤其突出。积极的出路就是不断改革政治和法律体制,使之更加人性化,这样行政和执法部门也可以减少良心上的重负。
4)成都秋雨教会的榜样:成都秋雨教会的负责人员不卑不亢,既充分尊重行政部门的执法和有关人员的人格,同时依据法律和理性坚持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为中国社会树立了一个通过理性协商和法律渠道解决冲突,彼此促进,达成双赢的好榜样。
秋雨之福教会关于成都双流宗教局对我作出行政决定的通报
5月7日,秋雨之福教会发出《我们对成都宗教局和警方冲击秋雨之福教会聚会的声明》之后,5月8日上午,成都双流宗教局的魏科长,电话通知秋雨之福教会的同工王怡,希望能来接受宗教局交换意见。下午15:00,王怡来到双流民族宗教局,听取了宗教局对5月2日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冲击秋雨之福教会室内聚会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名宗教局干部在场,由魏科长口头宣布了两项决定,第一,5月2日的聚会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因此决定中止聚会。第二,暂扣的私人物品,经查,没有违反《条例》规定,决定全数退回。
王怡要求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并作出书面的决定。双流宗教局最后出具了两份书面文书,一为《行政决定书》,中称”5月2日下午,你与陈中东、周茂建等30多人在双流县九江镇双龙园渡假村举行的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该活动”。一为《登记保存物品退回通知》,中称“未发现登记保存的物品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内容,现予以退回”。
王怡当场表示了三点意见,第一,代表秋雨之福教会的全体同工,对退回暂扣物品的决定表示欢迎。第二,无论5月2日现场的执法,还是这份行政决定书,都未向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和行政调查的结论,因此是非法的行政行为。王怡说,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我们都对这个行政决定表示不服。
第三,王怡说,暂扣清单上的案由是“涉嫌非法传教活动”,你们的行政决定没有对此作出结论。魏科长表示,我们没有定“非法传教”,我们的具体依据是《条例》的第12条和第20条,即“非宗教团体、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予以中止”。王怡就这两条与双流宗教局的干部简单交换了意见。并两次提出建议,要求他们重新制作决定书,确定对5月2日秋雨之福教会聚会的定性为“非法的宗教活动”,并补充说明具体的执法依据。王怡提醒说,否则一旦我们提出诉讼,如果法院能依法判决的话,你们这个行政决定只可能是非法的,只能是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你们重新作出之后,我们再告一次,你们的工作量就增多了一倍。王怡说,作为一个尊重法律的公民,我对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就是让你们的每一次非法行政都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
但双流宗教局不愿接受王怡的建议,重新制造更完善的决定书。王怡表示遗憾,签收退回物品后,离开了双流宗教局。
秋雨之福教会根据昨日《声明》的态度,不接受政府对家庭教会信教公民的和平和私人聚会作出的任何“非法聚会或非法宗教活动”的定性。我们将在合适的时候,向成都宗教局提起行政复议,以我们的维权行动,帮助政府依法行政,并提醒政府重新审视其削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对家庭教会采取一味粗暴打压的立场。
20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