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明确禁止同性恋:“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18:22)。这节经文在20章又有重中复和强调,并且明确规定了死刑:“任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20:13)。如今在基督教会中,如果反对同性恋,就有很多人说你不宽容;如果你进一步主张应当“把他们治死”,虽然你是在重复圣经原话,多数基督徒会把你视为宗教狂,甚至要反过来把你治死,把罪归在你的身上!这种现象当然令人感到震惊,但这就是目前教会的现状。
在整个摩西五经中,只有谈及同性恋的时候才特别用到“可憎恶的”这一形容词。当今有的基督教学者主张,此处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属于礼仪律的范畴,关乎“犹太人在礼仪上的洁净”(Jewish ritual impunity),和绝对性的道德律令没有关系,主要针对迦南地的生殖崇拜而规定的,并没有普遍性的道德或伦理意义。因此这样的法律对于今天的基督徒已经归于无效。[1] 但这种解释并不合乎使使徒的教训。保罗明确地说:“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1:27)。保罗此处并没有用礼仪律这个范畴来界定圣经律法是否有效,而是直接追溯上帝创造的次序。此处另我们感到深思的是两大问题:首先是权威的解释的问题,法律的文本在那里,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其次就是对礼仪律盲目废除就会导致很多圣经法律无法适用,使得基督教在很多现实问题上无所适从。另外,非常重要的是,上帝并没有仅仅因为他们是犹太人,才为他们制定这样的法律。上帝明确地吩咐说:“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赶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利18:24-30)。从这段经文来看,上帝并没有因为他们不是以色列人,就认为他们这样做是对的;上帝也决没有因为这是他们的风俗习惯,而对他们此类做法表示认可。相反,上帝明确地界定他们的做法乃是“可憎的恶俗”,并且明确地表示“追讨那地的罪孽”!上帝附加的唯一的理由就是“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由此可见,对于同性恋,上帝不仅有明确的法律,并且也有明确的刑罚。
其实,稍有法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一定的刑罚为后盾,所谓的法律就没有任何效力。否定刑罚,就是否定整个的法律体系。当然,上帝在其法律中所规定的刑罚主要不是惩罚性的,而是教育性和威慑性的,是为了让我们明白上帝的旨意,认识到罪的严重性,并引领我们悔改。因此,上帝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我们的罪孽来惩罚我们,所以大卫说:“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诗130:3-4)。作为蒙恩的罪人,我们更不能超越上帝的量给我们的疆界随意对他人实行惩罚,唯一明确的就是以上帝所启示的法度来衡量、约束我们自己。但是,我们绝不能否定上帝的律法和刑罚的实在性和公义性,关键还是如何解释和应用。
受反律主义和反知主义的影响,大多数现代基督徒不谈上帝的法律,对于上帝的刑罚更是一无所知,不闻不问。更有无数基督教神学家和学者对于上帝的刑罚不屑一顾,甚至明确表示已经废止,却不晓得地狱就是上帝所命定的刑罚之一。若是轻忽、否定上帝在其律法中所规定的刑罚,最终就会否定地狱的存在,使得整个基督教所注重的救赎论变得毫无意义,从而也使的基督教丧失其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