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人人都对上帝有一定的认识,并不需要向人证明上帝的存在(罗1:18-23)。
继承加尔文的传统,邦森强调说,“上帝的存在”和“上帝对世界的全面掌管是显而易见的,凡走动之人都可以见到。”[1] 罪人的理性之所有否定上帝的存在,并不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是因为他们内心恨恶上帝(诗14:1)。
因此,范泰尔强调说:“没有人能够逃避对上帝的认识。不管他认识什么,都不可避免地要意识到上帝的存在,这种意识是无法消除的。因此,正如加尔文所言,人应当承认上帝的存在。如果他拒不承认,并没有任何可以成立的理由。他之所以拒不承认上帝,其责任完全在于他自己,是因为他自己故意违背合乎他的本性的法度。”[2]
此处范泰尔所强调的合乎人的本性的法度当然是指上帝的律法,正如《罗马书》所言:“他们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