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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上帝与遵行律法

(2008-04-09 19:10:24) 下一个


 

认识上帝与遵行律法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默想篇》

 
    人人都对上帝有一定的认识,并不需要向人证明上帝的存在
(罗1:18-23)。
    继承加尔文的传统,邦森强调说,“上帝的存在”和“上帝对世界的全面掌管是显而易见的,凡走动之人都可以见到。”
[1] 罪人的理性之所有否定上帝的存在,并不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是因为他们内心恨恶上帝(诗141)。
    因此,范泰尔强调说:“没有人能够逃避对上帝的认识。不管他认识什么,都不可避免地要意识到上帝的存在,这种意识是无法消除的。因此,正如加尔文所言,人应当承认上帝的存在。如果他拒不承认,并没有任何可以成立的理由。他之所以拒不承认上帝,其责任完全在于他自己,是因为他自己故意违背合乎他的本性的法度。”
[2] 
    此处范泰尔所强调的合乎人的本性的法度当然是指上帝的律法,正如《罗马书》所言:“他们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
132)。



[1] G. L. Bahnsen, Van Til’s Apologetic: Readings and Analysis, p. 190

[2]  C. Van Til,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p. 92. “The reason for his failure to recognize God lies exclusively in him. It is due to his wilful transgression of the very law of his b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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