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农民地权六论之五:农民反对地权归己吗?
(2008-10-10 07: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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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blogchina.com/20081008612776.html
关于民意的思考
近年来,一些反对地权归农的论者还曾经举出某些调查数据,说是可以证明农民反对土地私有制。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问卷设计有前提、有诱导,以此言“民意”不可信。有人还列举另外的调查,以证明另一种“民意”。
但我觉得首先应该想好的是:在地权问题上哪些方面应该由“民意”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各从其便,不必由什么统一的民意或官意来规定。在1978年那时候如果搞全国的民意调查,我想多数农民未必敢于表白主张分田单干,是否可以因此禁止小岗人的实践?而1985年如果搞这种调查,我想多数农民都会认同大包干,是否可以因此取缔南街村的模式?
应该说,任何社会都是价值多元的。正如南街村、华西等地农民可以不选择承包制一样,某个地方的农民完全可能选择某种地权制度。我多次讲过:只有命令经济要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会禁止“公有制”的——后者只是禁止非自愿的强制“归公”而已。其实,在地权归农的条件下,某些希望联合起来的农民照样可以联合,不但可以联合起来搞产前产后服务,如发达国家通常所说的合作制,就是像以色列的“基布兹”那样的集体农庄,只要成员确实是自愿结合,谁也没有权力阻止他们。当然前提是:如果不愿,谁也不能勉强你联合,如果联合之后又想离开,同样不会被阻拦。
所以一些人主张共有土地是完全正常的,问题是如果另一些人不想共有,前者应该禁止他们退出吗?地权既然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然是可以放弃的,问题是如果有人不想放弃,前者应该剥夺他的权利吗?在后一问题上应该讲自由还是讲民主?即便假设多数人愿意放弃权利,他们就可以强迫其他少数人也必须放弃吗?如果多数人愿意联合,他们就可以禁止另外的少数人退出吗?
这种问题的答案,其实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农民也许不会讲什么“权利”之类的词语,但他们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原来大家是单干的,联合起来当然应该自由,你不愿意,就不该勉强你加入。
地权问题上的自由与民主
然而,如果原来已经“归大堆”了,你要退出,那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你有没有权利退出?应该有,强扭的瓜不甜嘛,这不是什么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应该讲自由而不是讲民主。
但是第二,你要带着什么东西退出?这恐怕就不能任你“自由”了。大家的东西,你不能想拿走什么就拿走什么。当然“大家”之中你也是一分子,不能叫你一无所有净身出户。这就产生了一个“分家”的问题。我曾经指出:在重大的改革进程中,往往是“怎样分家”比“是否分家”更易产生矛盾。“分家”既然涉及大伙,就不应一个人说了算,得讲民主了。
老实说,我们改革过程中的无数问题,几乎都是这两个规则用颠倒了造成的:“是否分家”不讲自由,甜瓜也强扭成了苦瓜:“怎样分家”不讲民主,形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大弊。
回到土地问题上来。地权应当归农,这是每个农民应有的权利,你不能以某些农民愿意“公有”为由就禁止其他农民“私有”,不能以“多数”(即使真的是多数)农民愿意弃权为由就禁止其他农民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但是地权如何归农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比较简单,因为现在毕竟不是人民公社,承包制下农民本来就是各自使用“份儿地”的,承认其对份儿地的地权不就完了,还有什么“分家”问题吗?原来确实如此。但现在在许多地方,它已经被人为地复杂化了。
本来,土地的分配是各种财产分配中最容易达到公平的一种。它不像股市那样百姓看不懂,容易被操控,被下套;也不像企业那样涉及无形资产、隐形负担、债权债务、评估价与变现价之差异这类算不清楚的糊涂账。土地明摆在光天化日之下,既难于隐藏、私吞,又易于分割、分配——不仅自然形态的土地易于分割,土地权利的分割(如明清时期的“田底”“田面”)也相对简单。历史上的“计口授田”屡有先例。当年的激进土改,虽然在是否该剥夺地主的问题上有强烈的争议,但在土地分配环节上没有多少质疑。东欧对国有企业搞“一人一份”的证券私有化,引起不少争论,但我们在“大包干”改革中“一人一份”地分配责任田,并没有招致多少纠纷。如果当时工作做细一点,而且在分配之后就明确地权归农,那应当是很简单的,也不会有多少公平性方面的质疑。
“现状”离“起点”有多远
然而当时没有这样做——这当然有种种原因,或曰别无选择,笔者并不想批评那时的做法,但不管怎样,那时给人的印象是“责任田”似乎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以后如果不重搞集体化,好像也会不时地进行重分。因此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抓阄分地之类简易办法。如果重分间隔期不长,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如果知道从此就固定不再分了,那当初农民就会考虑别的办法。如果把不经意的抓阄形成的分配固定下来,部分在抓阄中吃亏的农民是有意见的。
这种意见本来也并不难解决。然而后来不但提倡“承包”长期化,“30年不变”载入法典,而且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提法取消了公权力维持“份儿地平均”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农民的地权却并未被认可,“上面”仍然拥有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不难想象,如此不以“均田”为职能的权力,如此有权无责的“调整”,往往人为扩大了地权不均。如1990年代笔者调查的一些地方,农民娶媳妇能否分地,全凭与干部关系如何,不分给你是“增人不增地”,分给你是“适当调整”,横竖他都有理!甚至一些地区还以“效率”为理由推行否定“公平”的强制“调整”,如在“二田制”名义下把一般农户土地抽走,作为“经营田”让大户集中承包,只给前者留下“口粮田”,而对大户则增加“提留”率以提高干部所得。更不用说还有像著名的“蒋巷事件”那种现象,直接以权力赶走农民,圈占大片土地来搞“农业规模经营”了。
所有这一切加上20年非农化“圈地”造成几千万无地农民,使得如今中国的土地实际控制状况已经远离“起点平等”。正当一些人声称不许地权归农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的时候,我国的土地兼并实际已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依靠权力杠杆以远比“私有制”下更快的速度进行着。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格里芬等几位学者根据中国的相关数据做的统计,1990年代初中国农户实际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了0.41{12},另一份研究更表明,1995年我国农村农户使用土地的吉尼系数,在进行过土地重分的地区达到了0.47,没有重分过的地区更高达0.50{13}.而据说是经过了几千年“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被有些朋友渲染为“无地则反”的中国土改前状况,以吉尼系数计,在许多地方也不过如此。其实中国历史上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土地兼并,主要也是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的。这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一样的。
反对“30年不变”,就是反对地权归农?
这样,地权归农如何实现就比当初复杂了。如今不少人说调查表明相当比例的农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我觉得至少在上述过程发展得比较典型的地区,出现这种调查结果并不奇怪。但是这就跟国企改革的情况一样,农民与其说是反对“私有化”,不如说是反对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为社长的私人庄园,赶走农民或令其给社长打工,你说农民能干吗?实际上,如今不少农民不仅不赞成固定现状的“私有化”,而且反对“公有制”下的“30年不变”,要求进行土地重分。笔者在1997年组织对湖南农村的调查中,对“您家对土地关系未来的希望”这一问题,收集到的有效回答率为(允许多项选择,故总计不为100%):A.“长期维持现状,不再重分,份地永占,不得买卖”:20%,B.“延长重分周期(20年以上)”:12%,C.“10年左右重分一次”:44%,D.“三五年重分一次”:12%,E.“再分一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44%,F.“恢复集体耕作”:16%,G.“可以出租,但不许买卖土地”:16%,H.“土地私有(可以买卖)”:16%,I.其他、无所谓:0.9%{14}.从这一结果看,当时当地农民只有16%赞成“土地私有”,赞成维持现状基础上实行“份地永占”的人也才20%,远低于主张缩短土地重分期限的人,而赞成“恢复集体耕作”的人居然与主张私有化的人相当。初看起来的确容易得到农民并不那么希望拥有地权的印象。但其实这是误解。从主张“再分一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的占到44%之多可以看出,比率更多的农民实际上是希望在“起点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地权归农的。尽管在9年前的当时,意识形态的思维定势使他们更愿意以“长期维持不变”、而不是以“私有”来表述这种地权,但是在此之前,他们希望优化,而不是凝固现状,以期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地权关系。
可见将农民对土地分配现状的不满、对“三十年不变”持有异议,解释为农民反对地权归己,而情愿更加强化的地权归官,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也的确不能忽视农民对土地现状的意见,一味强调现状“不变”。如果在公有、私有、频繁重分、就此固定这些简单化的选项外增加选择,例如“再分一次,然后稳定”,我们就能看到农民的真正意愿究竟是什么。
地权改革不能久拖
而上述分析也表明,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延续如今这种权利关系暧昧不明的现状,已经积累了许多问题,而且造成了我国土地问题的复杂化。在20年前可以通过“承认平分现状,从公平起点出发”而易于实现的地权归农,如今操作起来已越来越不容易,而且可以设想,照此下去以后会更难。
应该说,同样的吉尼系数值,因操弄权力造成的占地不均比因“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导致的占地不均更令人反感,同样是农民放弃土地,被强“征”和自愿出卖感觉完全不同。而且后者的不满会稀释于社会内部,前者的不满却可能聚焦于政府,从而更加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耕地减少的趋势无法扭转(搞工业化就难免如此),农民的分化不断加剧(市场经济是难免有分化的),而在于这种失地和分化的性质恶劣,无论从社会主义还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讲都完全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人们用“防止兼并”为理由拒绝地权归农,但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兼并”却愈]愈烈,等到积重难返之后再考虑地权改革,地权归农的操作难度就更大,引起社会震动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