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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赴澳留学章程变迁(二)
中国留学生章程
虽然在1912年之后中国学生赴澳留学有了政策和规例的保障,但中国学子要真正赴澳留学,还须符合其年龄要求,即需要在达到17岁之后才能赴澳留学。例如,1917年,澳洲内务部拒绝给悉尼华商余荣申请时年15岁的亲戚或乡人汝荣在澳留学,就是一个例子。[1]而这个年纪,显然应该至少是就读中学,方才可以匹配。而以这样的年龄,如果没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以及良好的教育背景,即便来到澳洲留学,也难以进入中学,只能就读低层次的小学以提高英语水平。如此,与自己年龄相差好几岁甚至十岁的当地孩童同堂上课,对留学生本人造成的心理负担以及学校的教学进展也会造成很大压力。如广东高要县的蔡荣光来澳时16岁,但不谙英语,需要从头学起,他的英语能力在其后的几年中都是令学校校长头疼的一件事。[2]而这个准允入澳留学的年龄,也正好是可以工作或者说帮忙在澳父辈和亲戚商铺做工的年纪,澳洲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严防中国人以留学为名进来澳洲行打工之实,因而在批复留学签证时都特别说明不允许打工。在这种情况下,在整个1910年代里,能够赴澳留学的华人子弟人士数并不多。也因此在澳许多华人希望能将其子弟来澳留学的年龄降低到合理的程度,使之能与澳洲孩童的入学年龄同步。
只是在新订中国商人学生来澳章程实施后不久,1914年欧战爆发,澳洲由此加入协约国,参与到战争中,直到1918年底战争结束。在此期间担任中国驻澳总领事的曾宗鉴,因主要关注的是北洋政府参战事宜,无法呼应在澳华人的强烈要求,并未对中国学生赴澳留学相关章程调整与澳方进行接洽。1917年接任他职位的魏子京总领事,也是等到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后,才在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训令指导下,开始与澳洲内务部商讨修订中国学生赴澳留学章程的问题。
经过数个月的公文往返以及面对面的商洽,魏子京总领事和澳洲主管外侨事务的内务部商讨对上述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1920年8月24日,澳洲内务部照会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确认了对上述章程条例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一、中国学生来澳游学,按照一九一十二年条款,年满十七岁者方准来澳,只准六年为限,现改为:中国学生来澳留学,不论年龄,不拘年限,惟须在堂肄业,不能兼做别业。
二、经营中澳商务商家,领有中政府护照来澳者,按照一九一十二年条款,不能携带妻子来澳,现改为:经营中澳商务商家,领有中政府护照来澳者,可以携带妻子同来同归,子女年在十六岁以下者(亦然)。
三、游历员,按照旧历不能来澳游历,现定为:游历员亦可由中政府发给游历护照来澳游历,以一年为额。
从上述修改的条款看,第一条与留学相关,其将年龄一项从原先是十七岁改为不限年龄,来澳留学不拘年限,确实有很大进步。魏子京总领事在九月份的中文报刊上将此项交涉成果予以刊布,广为传播。随后中国总领事馆再与澳洲内务部合作,将此前的中国商人学生来澳章程涉及学生的六项条款,具体调整为七项,作为中国学生入境留学的备忘录,亦即《中国留学生章程》,于19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这个章程,中国学生入境澳洲留学的条件如下:
一、中国男女学生持中国外交机构所发给之具中英二种文字的护照,并由在华相关出境地之英国领事签证,或由在澳洲境内中国总领事馆发给之护照并由内务部核发签证者,准允入境。护照上应贴具持有人之近照,并详列其性别、年龄、财政担保来源、拟在澳留学之年限与欲读课程、以及留学地点及住所。
二、学生抵澳后,按规定无需免试纸。其签证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如需展签,在签证期满前,须通过中国总领事馆向内务部长提出申请。
三、学生抵澳后,应立即向中国驻澳总领事馆登记,如住址和学习计划变更,应及时知照之;而中国总领事馆对此亦应及时知照内务部,以随时保持其对这些学生信息之知情。
四、学生在抵澳后,应立即提供给内务部二位担保其在澳留学之澳洲居民或商号之姓名(或名称)与地址,他们应为该生在澳留学提供财政资助,并保证其在学成后如期返回中国。
五、学生入境后,须就读政府认可之正规学校,修读正式课程,并可由内务部长特批进行实习、替工或接受技术或其它特别的培训,但不能打工挣钱以支撑其在澳之生活。
六、学生在签证期满之后,应按规定返回中国。
七、内务部长保留对上述章程之解释权,并可根据情况对违规者取消其签证。
由于该章程对中国学生打开了赴澳留学大门,在其正式实施的1921年当年,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便核发了100多份留学生护照,从而形成了民国时期中国学生(主要都是来自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及四邑地区)赴澳留学的高潮。
魏子京总领事
档案资料出处:
一、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二、“澳洲魏领事布告”,《民国报》(Melbourne)191220年9月11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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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Yu Wing Educn Ex/cert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17/13767。
[2] 见:Wing Quong – Ex/Cert. Educational Purposes, NAA: A1, 1916/1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