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引档案与资料(续)
一、档案目录(续)
2 中文档案
《外交部电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被日军强征至澳国服务的1397名华人遣送事》(民国34年10月2日),第1页。
《军政部电外交部被日军强征至澳国服务的华人应先行调查再由当地领事馆遣送回国》(民国34年10月9日),第2页。
《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电复外交部被日军强征至澳国服务的华人应先行调查再予遣送回国》(民国34年10月19日),第2-3页。
《外交部电饬驻澳公使馆查明留澳军民人数及所属部队》(民国34年10月24日),第3页。
《驻澳公使郑亦同电外交部为澳政府接收之我国军民急需救济及遣返》(民国34年10月30日),第4页。
《军政部电外交部关于处置我国留澳官兵处理办法》(民国34年11月24日),同上,第8页。
《外交部电饬驻英大使馆商请英方代运我国被日军强征在澳国官兵748人回国》(民国34年12月1日),第10-11页。
《驻英大使顾维钧电复外交部请与美军总部洽商代运我国留澳官兵回国》(民国34年12月7日),第11页。
《外交部电行政院秘书处关于处置澳政府接管我国留澳军民事》(民国34年12月6日),第11-12页。
《外交部电请军政部向美军总部洽商代运我国留澳官兵回国》(民国34年12月21日),第15页。
《外交部电行政院秘书处为催请处置澳军接管我国留澳平民事》(民国34年12月22日),第16页。
《前军政部兰嘉师管区步兵中校吴棪电呈外交部在澳被俘我国军民名册并请尽速派员运送回国》(民国34年12月24日),第16-17页。
《行政院秘书处函外交部关于我国留澳军民及台湾壮丁运送回国案》(民国34年12月31日),第18页。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函行政院秘书处关于遣送我国留澳平民回国事正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洽办中》(民国35年1月14日),第19-20页。
《驻澳公使郑亦同电外交部为澳政府代垫我国留澳军民冬服及零用金事》(民国35年1月15日),第20-21页。
《参谋总长陈诚电请外交部查明我国留澳官兵确切地点及人数以便请美军总部运送》(民国35年1月31日),第22页。
《军政部电外交部为遣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事》(民国35年2月1日),第23页。
《外交部电驻澳公使郑亦同为遣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事》(民国35年2月14日),第28页。
《外交部及财政部电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关于运回及救济我国留澳官兵办法》(民国35年2月14日),第28-29页。
《国民政府电复外交部关于运回及救济我国留澳官兵办法照办》(民国35年3月4日),第30页。
《外交部电饬驻澳公使馆关于运回及救济我国留澳官兵办法仰遵照办理》(民国35年3月25日),第32-33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关于洽请澳政府运送我国官兵返国事》(民国35年3月31日),第34-35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关于交涉运回及救济我国留澳军民事》(民国35年5月6日),第36页。
《前军政部兰嘉师管区步兵中校吴棪电请外交部设法拨船运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民国35年5月6日),第37页。
《外交部电饬驻日代表会同澳国驻日代表向麦克阿瑟将军洽商拨船运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民国35年5月12日),第38页。
《中国驻日代表团电呈外交部官员我国留澳军民返国往来公文》(民国35年6月24日),第39-40页。
《外交部再电饬驻日代表会同澳国驻日代表向麦克阿瑟将军洽商拨船运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民国35年6月3日),第39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请外交部拨还澳政府代垫制作我国留澳官兵服装费及生活费》(民国35年7月10日),第44页。
《外交部电驻美大使馆请向美方洽商拨船代运我国留澳官兵返国》(民国35年7月35日),第47页。
《第一绥靖区司令部政治部呈请外交部设法将留澳四行孤军接运回国》(民国35年8月9日),第47-52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据驻东京代表称麦克阿瑟将军认为遣返我国留澳军民应由中澳两国政府负责》(民国35年8月10日),第52-53页。
《外交部呈请行政院准财政部拨付澳政府遣送我国军民旅费》(民国35年8月14日),第53-54页。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电请外交部向英方交涉代运留澳88师四行孤军返国事》(民国35年8月14日),第55-61页。
《国防部第二厅电外交部为澳政府运送我国官兵返国事》(民国35年8月21日),第62-63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为接运我国留澳官兵返国事》(民国35年8月21日),第63-64页。
《外交部电国防部及财政部请拨发澳政府代运我国官兵回国旅费并请派员照料》(民国35年8月23日),第66-67页。
《财政部电外交部奉拨运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旅费》(民国35年8月30日),第69页。
《外交部电国防部第二厅关于澳至沪派船运送我国官兵返国费用事》(民国35年9月2日),第69-70页。
《外交部电国防部为澳政府派船运送我国官兵返国抵沪时请派员照料》(民国35年9月3日),第71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接运我国留澳平民返国旅费可由善后救济总署申请拨给》(民国35年9月7日),第74页。
《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电国防部长及外交部长请设法救济留澳改变并尽速接运回国》(民国35年9月11日),第75-77页。
《外交部电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请速汇澳政府运送我国平民返沪旅费》(民国35年9月11日),第77-79页。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电外交部关于澳政府运送我国官兵返国运费已向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申请给付》(民国35年9月20日),第83-84页。
《中央银行业务局函外交部已电汇运送我国留澳官兵旅费捡附证明书请察收》(民国35年9月26日),第85页。
《国防部第二厅电告该厅厅长澳政府决定派轮运送我国官兵返国》(民国35年9月30日),第85-86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为澳政府载运我国官兵船拟将平民一并载运回国》(民国35年10月9日),第86-87页。
《外交部电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为澳政府原则上同意运送我国平民抵香港下船事》(民国35年10月29日),第90页。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电复外交部我国留澳军民已启碇返国》(民国35年11月1日),第164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为我国平民在亚包经常肇事澳政府决将全数同船运回》(民国35年11月8日),第166-167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Reynella轮载运我国军民返国及亚包我国平民之暴行》(民国35年11月27日),第168-169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关于留澳国军遭土人枪杀案》(民国35年11月27日),第159页。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电询外交部关于我国留澳军民返国日期》(民国35年12月11日),第172页。
《驻澳公使馆电告外交部载运我国军民返国之Reynella轮故障赶修将延迟抵达香港》(民国35年12月11日),第172-173页。
《驻澳公使馆电外交部关于Reynella轮载运我国军民返国人数及日期》(民国35年12月25日),第174页。
《国防部电外交部为据报澳国黑人兵枪杀我国上等兵唐云清案请核办》(民国36年2月13日),第176-180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关于偿付澳方代垫载运我国官兵返国旅费拨付汇款事》(民国36年3月10日),第185-186页。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电外交部为我国留澳官兵返国事》(民国36年4月6日),第187-188页。
《外交部电饬驻澳公使馆查明我国留澳返国官兵确实人数》(民国36年4月11日),第188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复外交部关于调查我国留澳官兵人数事》(民国36年4月17日),第188-189页。
《行政院通知外交部关于国防部呈请拨汇偿还澳军部代垫我国战俘及军队粮食等费用事》(民国36年4月23日),第189-190页。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电外交部为运送我国留澳官兵船只及澳军部垫发日用费事》(民国36年4月25日),第191-192页。
《外交部函行政院秘书处为国防部呈请拨汇偿还澳军部代垫我国战俘及军队粮食等费用事》(民国36年5月9日),第193-194页。
《外交部电饬驻澳公使馆向澳方商请迅予协助遣送我国军民返国》(民国36年5月10日),第195页。
《国防部电外交部据报我国留澳官兵时生事端请派船接回免沾汙国誉》(民国36年5月10日),第195-196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为澳政府拟派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官兵返国》(民国36年5月16日),第196-197页。
《外交部电国防部可否派舰前往运回留澳官兵》(民国36年5月27日),第198-199页。
《国防部电复外交部无法抽调船只赴澳仍请驻澳公使馆就近交涉》(民国36年6月3日),第199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为澳政府同意派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官兵返国》(民国36年6月8日),第200-201页。
《外交部电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为澳政府派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官兵返国请妥为照料》(民国36年6月16日),第202页。
《外交部电国防部为澳政府派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官兵返国事》(民国36年6月16日),第203页。
《外交部电询驻澳公使馆River Norman轮启碇日期》(民国36年7月20日),第209页。
《外交部电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River Norman载运我国留澳官兵抵达香港时希派员照料》(民国36年7月20日),第210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River Norman于8月10日抵达香港》(民国36年7月31日),第211页。
《外交部电返国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为我国留澳官兵返国事》(民国36年8月2日),第212页。
《外交部电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River Norman轮8月10日抵达香港》(民国36年8月2日),第213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请外交部于River Norman轮抵达香港时派员前往照料》(民国36年8月4日),第214页。
《外交部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电陈外交部River Norman轮抵达香港时办理接洽返国情形》(民国36年8月4日),第215页。
《外交部电饬驻澳公使馆查明我国留澳官兵返国确实人数及轮船运费事》(民国36年8月6日),第216页。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River Norman轮共载我国官兵417人》(民国36年8月7日),第219页。
《外交部电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River Norman轮运费由我方负担》(民国36年8月8日),第221页。
《外交部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电陈外交部关于留澳官兵回国情形》(民国36年8月13日),第223-224页。
《军事委员会广州行辕主任张发奎电告外交部关于留澳官兵返国情形》(民国36年8月18日),第225页。
《驻澳公使馆电呈外交部关于留澳官兵旅费账单及收据》(民国36年8月19日),第225-227页。
《外交部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电陈外交部关于由澳返国抵港转穗经过情形》(民国36年8月22日),第233-235页。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电陈外交部关于交涉留澳官兵返国情形及返国旅费》(民国36年8月23日),第235-237页。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电外交部关于澳政府垫付我国战俘及军队食粮及医药费已奉行政院核准结汇并捡附中央银行英金汇票一纸请查收》(民国36年8月23日),第237-238页。
《外交部电驻澳公使馆为拨还澳政府垫付我国战俘及军队食粮及医药费捡发中央银行英金汇票一纸希交驻澳武官署转交澳政府查收》(民国36年9月4日),第338-339页。
《外交部照会澳驻华公使馆偿还澳政府垫付我国官兵日常用费汇票已寄至驻澳公使馆转交澳政府》(民国36年9月4日),第239页。
《国防部电附外交部由澳军部代垫我国留澳官兵粮食及医药费明细单》(民国36年10月16日),第246-271页。
《外交部电驻澳公使馆关于拨还澳政府代垫我国官兵返国日用费及旅费事》(民国36年11月4日),第272页。
《外交部函行政院秘书处为澳政府代垫我国官兵返国旅费事》(民国36年11月□日),第273-274页。
《驻澳公使馆电外交部捡附澳军部代垫费用收据并催请有关机构迅将船费差额迳汇本馆》(民国36年12月9日),第275-282页。
《驻澳公使馆电询外交部在香港上岸我国53名留澳平民遣送费应由何方负担》(民国36年12月18日),第283-285页。
《外交部电联合勤务总司令部为澳军部代垫我国官兵费用及旅费事》(民国36年12月21日),第288-289页。
《驻澳大使馆电外交部关于尾欠River Norman轮旅费及偿付Turner少校旅费案请核转有关机关汇款转交》(民国37年7月15日),第295页。
《驻澳大使馆电外交部关于搭乘Reynella轮返国平民旅费案》(民国37年7月15日),第296-207页。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尾欠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军民返国旅费及偿付Turner少校旅费请汇款转交澳军部》(民国37年8月16日),第297-298页。
《外交部电社会部及侨务委员会关于偿付Reynella轮遣送我国平民回国旅费及维持秩序之卫队旅费案》(民国37年8月26日),第298-299页。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偿还澳政府代垫我国官兵返国费用案请迅予核办见复》(民国37年9月16日),第302-303页。
《社会部电外交部关于我国留澳平民返国旅费案》(民国37年9月20日),第303页。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偿还澳政府代垫我国平民返国费用案请迅予核办》(民国37年10月14日),第317-318页。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尾欠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军民返国旅费及偿付Turner少校旅费案》(民国37年10月30日),第324页。
《外交部电社会部及侨务委员会关于偿付Reynella轮运送我国平民返国旅费及维持秩序之澳卫队旅费案》(民国37年10月30日),第325-326页。
《社会部等会呈请行政院拨发澳政府代垫遣送我国平民旅费》(民国37年11月12日),第328-329页。
《社会部等会呈请行政院核发澳政府代垫护送我国侨民返国卫队旅费案》(民国37年11月22日),第331-332页。
《外交部电国防部关于偿还澳政府代垫遣送我国官兵返国各项费用案》(民国38年4月14日),第336-337页。
说明:上述所有档案,引自谢培屏编:《战后遣送旅外华侨回国史料汇编》(2),台北:国史馆印行,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