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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内政部长关于有在学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居留合法化的通函

(2007-02-02 16:14:00) 下一个

(摘自:实用法国网:www.franceutile.org)

法国内政部长关于有在学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居留合法化的通函
Circulaire du 13 juin 2006 du Ministre de l’intérieur
sur les mesures à prendre à l’endroit des ressortissants étrangers dont le séjour en France est irrégulier et dont au moins un enfant est scolarisé depuis septembre 2005


实用法国网(www.franceutile.org)注:-法国内政部长萨尔柯齐于2006年6月13日向各省省长发出了一份关于以特殊及人道名义给予有正式在学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以居留权的通函。函中对至少有一名入学子女的非法移民家庭的身份合法化条件和审理期限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帮助符合相关条件的华裔移民朋友准确详细地了解法国内政部的最新规定,实用法国网特将内政部长的这一通函的全文翻译成中文,以供大家参考。

2006年6月13日

法国国务部长、内政与国土整治部部长

(本土)各大区行政长官女士与先生,
各省长女士与先生,
警察局局长先生,

第 NOR/INT/K/06/00058/C 号通函
CIRCULAIRE N° NOR/INT/K/06/00058/C

事由:对非法居留法国、但自2005年9月以来至少有1名正式在学子女的外籍人士应采取的措施

参照文件:2005年10月31日第 NOR/INT/05/00097/C 号通函

内容摘要:本通函主旨是介绍对至少有一名入学子女、并曾要求你们于2005/2006学年结束前暂停对其执行递解出境的外籍非法居留人士应采取的个别措施。


本届政府希望推动一项能更好地照顾到法国和移民原籍国需要的平衡的移民政策:这一政策的各项工具通过目前正在议会讨论的《关于移民与社会融入的法律》草案得到了确认。这一政策的宗旨尤其是保证被允许在法国居留的外国人的社会融入条件。接纳与融入合同已获普及。家庭团聚程序得到了改革。把移民与我们国家的接纳能力相联系的意愿必须由一项帮助非法移民-尤其那些能够参与原籍国发展的人士-回国的刺激性政策作为配套。

我曾通过前面列为参照文件的2005年10月31日通函提请你们注意某些家庭的处境;这些家庭的成员在法国国土上生活多年,表现出一种真实的社会融入意愿,因而,可视其特殊情况,以例外和人道名义允许其居留。我也曾要求你们在学年结束以前不要执行对至少有一名入学几个月的孩子的家庭所作出的递解出境措施。

今天,在学年行将结束前夕,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些指令作出补充。

一、适用范围

本通函不适用于属于《外国人入境与居留及避难权法典》第L.741-4条第1款所假定情形的外国人;该条款适用人士的庇护申请的受理权限,根据2003年2月18日欧盟理事会规定,属于另一欧盟国家。

二、自愿回国补助

我请你们告知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有至少一名未成年在学儿童的非法居留外国人家庭有关自愿返回原籍国的可能方式。绝对必须采取个性化方式使这些家庭中的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全部有效信息,以便于其在学年结束时自愿选择返回原籍国。

我期待你们立即亲自落实这一措施。需要切实地向这些家庭建议回国补助,以鼓励他们自愿举家返回原籍国。我要求你们与全国移民与外国人接待署的相关代表处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切实执行这一个性化资讯程序。

我向你们重申:对自愿接受返回原籍国的外国人的经济补助金额已分别通过2005年9月19日和2006年3月30日通函调整为:单身成人从150欧元提高到了2000欧元,夫妻增加至3500欧元;此外,每一孩子另加1000欧元,直至第三个孩子;从第四个孩子起,每一孩子增加500欧元。

凡在本通函公布后两个月期限之内申请享受自愿返回原籍国补助的家庭,可根据一项由国务部长、内政与国土整治部部长与就业、社会团结与住房部部长联合通函所规定的条件,对这一补助金额予以加倍。

如果这一特殊鼓励措施尚不能说服某些家庭自愿返回原籍国,那么,则请你们依照你们所拥有的裁量权,对他们的居留情况进行重新审理-如若他们在本通函公布之日起计的两个月时限内提出居留申请。

三、以例外与人道名义准许居留申请案的重新审理

通过重新审理,你们将可为了孩子的利益而以例外和人道方式给予某些家庭以居留权,以便使他们摆脱不稳定处境,享受一种令人满意的社会融入条件。

在你们的裁量权范围内,你们可以有效地考虑以下各项标准:

•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在本通函公布之日在法国常住至少两年;

•至少从2005年9月以来,有至少一名孩子在法国有效入学-包括上幼儿园;

•有一名孩子在法国出生或有一名孩子至迟自13岁以来在法国常住;

•该孩子与其拥有国籍的国家已失去任何联系;

•一方或双方父母依照《民法典》第371-2条规定的条件自孩子出生起即切实承担该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这些家庭融入社会的真实意愿,其具体特征,除了孩子入学之外,还可体现为:对法语的掌握、对子女教育的关注、孩子学业的认真严肃程度以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不良记录。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例外居留准许措施的个别性质;其享受者只是那些拒绝特殊返回补助、在本通函公布后两个月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且你们认为其在截止这一日期符合这些标准的家庭。

你们应注意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一个月时限内-且无论如何须在2006年9月学校开学之前-对破例准许居留申请作出决定。

如若你们决定给予这些申请以肯定答复,则你们可以发给当事人标有“私人与家庭生活”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请你们定期(使用“公共自由与法律事务司/全国活动与资源中心”的鉴章)向我汇报本通函的实施情况,并详细列出在特殊回国补助激励下自愿返回原籍国的家庭和人员数以及因执行本通函而获颁发居留证的家庭与人员数字。

兹请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和9月1日向我递呈你们的汇报。

我要求你们特别注意本通函指令的实施;前述2005年10月31日通函所包含的有关暂停执行把有一名在读数月的孩子的家庭递解出境的指令就此终止。

今后,凡遇类似处境的家庭向你们提交的申请,将由你们依照经过及时颁布的《移民与社会融入法律》所修正的《外国人入境与居留及避难权法典》规定范围并根据由司法判例所确认的你们的裁量权限作出决定。我属下各机关部门将可随时为你们提供你们所需要的任何补充资讯材料。

我希望你们亲自过问这些特别敏感案例的处理及后续管理。

Nicolas SARKOZY(尼古拉·萨尔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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