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真理概念
(2007-01-26 20:12:18)
下一个
“真理”这个概念在我国当代哲学思维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这里,“哲学”被规定为追求“真理”的学问。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当代主流哲学所推崇的由列宁所制定的“真理”概念把真和理、绝对与相对混在一起,从根本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列宁说:“(一)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二)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互相关系问题.”(《列宁选集》,第2卷,第121页)。下面,我们也从两个方面,谈谈列宁的真理概念为何不能成立。
一
从列宁对“真理”概念的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中是肯定的,他把“客观真理”规定为“人的表象中不依赖于主体人类的内容”,由此,他反对把“真理”归结为人类表象的主观形式的观点。他认为,“如果真理是人类经验的形式,那就是说,不能有不依赖于人类的的真理,不能有客观真理。”(《列宁选集》,第2卷,第121页)但是这个肯定的回答包含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它把“客观实在”中的现象与本质都认定为是真理的内容。大家知道,所谓“物质”,从本体上讲,就是“实事”和“理”的有机统一。现在的问题是,“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究竟是指“事”,还是指“理”?如果是指“事”,那么由此获得的就不是“理”,而是显示理的现象。现象尽管也是客观的,但是它与理或者本质是不同的,其中不排除歪曲本质的假象。所以马克思讲过,如果现象与本质是同一个东西,那么科学就是多余的了。在概念中,所谓“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就是理,而不是表现理的“实事”,概念应该扬弃“理的表现”,而去把握“理”本身。毛泽东就是这样看问题的。他说:“我们看事情必须要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着它的实质”(《毛泽东选集》第96页)。列宁的“真理”概念没有把“实质”和“现象”区别开来,把二者都纳入真理的范畴,这样,他就容许了包括假象在内的现象在真理概念中的存在。
其次“人的表象”这个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它究竟是指人的感觉呢,还是指人的思维?如果指感觉,那么它只能解决现象问题,只能对“事”形成印象;“理”是由思维来把握的,思维只有在扬弃现象之后才能把握“实质”。还是毛泽东说得好:“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到达于逐步了解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了解它的规律性(《毛泽东选集》262-263页)。所以达到对理的认识高度的主观形式,绝对不是一种“表象”,而是理性的东西。视真理为一种表象,无异于放弃了对真的追求。
第三,现行真理概念没有分清“理”和“真”的问题,认为真就是理或者理就是真。事实上,“理”是客观的,用毛泽东的话讲,它是“实质”,与认识无关,因而不存在真假问题;而“真”则与假相对立,它们存在于人类认识活动中,因而它是主观的。把“真”和“理”捆在一起,说“真”也和“理”一样,是不依赖于人类主体的内容,混淆了主观和客观的界限。列宁一方面说“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主体的内容,另一方面讲真理谬误的对立。从前者出发,真理是“道理”,是现象中的“实质”(尽管列宁本人没有如是讲);另一方面讲,“真理”则是人类主观认识形式。列宁本人曾举例说:“自然科学关于地球存在于人类之前的论断,是客观真理”(引主同上书,第122页)。“论断”显然是主观认识形式。这里实际上包含一种逻辑矛盾,其根源在于把“真” 和“理”捆在一起。而事实上,“真”是主观形式,“理”是客观实在。所谓“真”就是人类认识关于“理”的思想。把二者混为一谈会导致很多问题讲不清楚。
二、
列宁对第二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很对。但是,要将他的合理思想更符合逻辑地表述出来,必须排除“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这两个非常混乱的哲学用语。
“理”可以与“绝对”相联系,理即是绝对;但是不能与“真”混淆,再说将“绝对”和“真”并在一起就不科学的,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地真。所以,我们认为,在“绝对真理”这个词中应该删去“真”,我们主张理或绝对。
同样在“相对真理”这个词中,“相对”和“理”是不能等同的。我们可以容许“相对”与“真”相联系,因为任何“真”都是把握“理”的一种理性形式,因而是相对的,真即相对。
在作了这些必要的整理之后,列宁对“真理”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精彩的:相对的真把握绝对的理是一个过程。人的认识即相对的真不能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表现绝对的理,而只能有条件地把握它。但是列宁有一个说法是拙笨的:相对真理的总和就是绝对真理(《唯批》第二章第五节)。相对真的总和,还是相对真的,而不是“绝对的理”,因为“绝对的理”是相对的真由真到更真的极限。毛泽东在《唯物论辩证,法讲授大钢》中似乎发现了列宁的问题。他讲了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的的表现。“表现”是恰当的,因为它意味着:即使是相对的真的总和也不能是绝对的理,而只能是绝对的理的表现。然而在重新发表《实践论》时,他把“表现”一词删了,今本《实践论》有关论述是:“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的真理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毛泽东选集》第272页)。这里说相对的总和,还是总和的相对,而不是绝对。说相对就是绝对,显然错了。
综上所述,我们的观点把“真”和“理”区别开来,认定前者是关于“理”的思想,后者是客观事物的“实质”,即理。从这一点出发,我们看到,不论哪一个认识主体,哪怕是人类最天才的头脑,都没有资格以“理”自居。他们有权思维“理”而获得“真”,但无权用“真”冒充“理”。我们的哲学研究必须彻底清除充数之“滥竽”,让它们逃之夭夭。
“相对的真”只能有条件地思维“绝对的理”。任何相对的真,哪怕是最最接近绝对的理的真,也只是相对的。从这一点出发,我们看到,最“真”的理的诠释也只是相对的、暂时的,或者反过来说,世界上不存在永恒的“理”的诠释者。因此,试图做“理”的永恒的代言人是妄自尊大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