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
2019 (1)
2020 (2)
2021 (1)
连坐法与反贪
朱雨心
连坐法在中国历史上长期普遍存在。比较著名的,就是商鞅的“什伍连坐” 法。将十家或五家构成一个联保组织,一人犯罪,十家连坐,但是,首告免罪。使人们互相监视,主动告发。其实,秦法的连坐不只是什伍连坐,还有士兵连坐,同事连坐,亲属连坐,等等。在秦以后的漫长历史上,连坐法一存在,例如,现代的人闻之色变的什么满门抄斩,诛三族,诛九族之类。
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大都是经过大臣与学者(古代的大臣常常就是学者)反复研究讨论,是很认真与慎重的事。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比今天的中国强。然而,历朝历代一直都有我们今天闻之色变的连坐法。究其根源,除了秦法的影响,与历朝历代学者们的认知水平可能不足外,应该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是连坐法有必要;二是连坐法有效果,也就是说:有连坐法存在的充分必要因素。
连坐法的功能,一是造成广泛的相互监视,互相告发,增强人们的法制与法治意识,提高执法的效率,降低执法的成本;二是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提高犯罪成本,消除犯罪收益,从而抑制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对犯人的简单死刑的威慑力显然不够,只好在简单死刑上再加码,于是就有了凌迟、腰斩、甚至剥皮实草等。这些,虽然提高了威慑力,但是,太过残酷,有违人道主义。如果这些酷刑的威慑力还是不够,那么,连坐就是必然的选择。以今天的现实看,许多罪犯事发后选择自杀,可见简单死刑,甚至残酷死刑的威慑力都不够。如果能恰当地运用连坐法,就可以不用酷刑而加强法律的威慑力,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但是,连坐法的具体的实施方法值得研究。满门抄斩、诛灭三族、或诛灭九族,这是没有必要的。而且,这样做有点物极必反,对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效果不大,反而可能逼得九族同反,大大增加执法的成本,而且也非常不人道。古人在这一点上有点死脑筋。其实,不需要杀那么多人,只需抄家、三族抄家、九族抄家,没收绝大部分财产就可以了,这个威慑力就够大了。
从今天反贪这个具体的议题,我们可以具体地讨论连坐法的具体的实施方法。首先,老婆应该连坐,罪同案犯。因为,其一,老公贪污,老婆常常是知情。其二,老公贪污,老婆是直接受益人,所以,案发后连坐,理所应当,并不冤枉。其次,子女应该连坐,因为子女也是直接受益人,而且也常常是知情。其三,父母应该连坐,因为他们常常是直接或间接受益人,而且也常常是知情。同理,老婆的父母应该连坐。处罚包括:抄家,没收全部财产或部份财产,以及徒刑。
夫妻两人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与堂表兄弟姐妹,都应该接受询问: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藏匿赃财?这是连坐法要求必须要审问的人员,这是法定的程序,不是办案人员决定是否要审问。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决定要审问什么人,那是另外一回事。这个法定的审问,实际上也是一种连坐。这些人,如果不知情、未参与,则无罪开释。
除了反贪,连坐法的还可用于诸如:叛国、谋反、贩毒、绑架人口、贩卖人口等等大罪。军队应该制定专门的连坐法。例如,贩毒,因为处罚非常严厉,往往就是死刑。这造成很多问题。因为面临死刑,毒贩子往往是穷凶极恶,这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与成本。但是,如果不用死刑,法律的威慑力又不够。如果能恰当地运用连坐法,可以少用或不用死刑,而同时保持甚至加强法律的威慑力,给执法带来一些方便,降低执法的成本与难度。
治理国家是个技术问题。一般而言,连坐法是管理国家的有效方法之一,只要人性不变,它就永远不会“过时”,是否用,怎么用,应该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连坐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可能的知情者、可能的参与者,连坐。连坐的具体内容,受株连人员如何处罚,都需要深入研究,要与现代文明相适应。
朱雨心 3/10/2018 (版权所有)
请评论,请宣传,请张贴(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朱雨心的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246233785_0_1.html
朱雨心的文学城博客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16464/all.html
朱雨心的凯迪博客http://blog.kdnet.net/boke.asp?userid=550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