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层表示尽快批准公约
□本报记者 许峰
9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
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 这是中国最高层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问题的第三次郑重表态。
此前,2004年1月27日下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
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不长的时间内,先后三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表态,说明中国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北京一位政治学专家认为。
“公约”的外交艺术
为何一个公约会享有如此高的关注度?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楠来研究员告诉本报记者,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财产所有权,言论自由,结社集会的自由、参政权等。
这一公约于1976年生效,到2002年底已有149个缔约国。
公约中的内容,在我国宪法中大部分已有规定。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与公约的接轨即已开始,刘楠来研究员一直全程参与这项工作,他告诉本报记者,1980年代初,彭真委员长就提出加入公约的动议,并让专家研究可行性,学术界一直讨论比较激烈,但有关方面一直未明确表态。
1992年,为因应当时的国际形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向高层提交报告,建议及早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随即获得高度重视。
刘楠来研究员透露,1994年后,决策层对加入两个公约已有了初步态度,“但一直在寻找最合适的时机。”
1997年,江泽民主席访美前夕,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并于2001 年2月28日决定批准。
而后一个公约(又称《B公约》),则签署于1998年10月5日,这一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0周年。
对于这两个时间点的选择,刘楠来认为“充分地体现出外交艺术”。
在《B公约》签署后,中国成立了包括外交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参加的跨部门专门工作小组,一直在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至今已历7年。
公约的国内准备
“按照法定程序,公约的批准,必须先由国务院提出报告,经全国人大批准,然后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全国人大法律委的一位官员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国务院充分论证后,提交批准建议,全国人大也会比较顺利通过。但现在并无具体的时间表,这要看国际大环境,选择最合适的时机。”
罗干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致词时也提到,中国目前已批准和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
那么,加入这一公约为何需要如此长的时间准备呢?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解释,如果说《A公约》是授予政府某些权力的话,那么,《B公约》的主要宗旨则是约束政府权力。因此,一般各国都先接受《A公约》,然后接受《B公约》。
一旦批准《B公约》,政府所面临的挑战将不同于《A公约》,杨宇冠教授认为,《B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立即实现”的义务,而《A公约》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渐进实现”的义务。
杨宇冠教授认为,公约批准后,公安机关的保释、羁押等权利问题就将接受更高的标准,检察院也会加大对律师的抗辩难度,法院在刑法审判上受到更大约束。
“公约一旦批准,对中国整个司法状况和执法人员素质,都是一个考验。”
刘楠来研究员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最大的焦点是“死刑”和“劳动教养”,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在最严重的犯罪中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这一点和公约不一致。”
在死刑的罪名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7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的犯罪有14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有16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有8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有5种,贪污贿赂和侵犯财产的犯罪各有2种。
“现在中国处于转型期,对经济犯罪和国家安全犯罪又离不开死刑的威慑。”刘楠来研究员认为短期内大改刑法的可能性很小,“只能是慎重使用死刑,设立更多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适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力就是信号。”
一个可喜的消息是,我国已打算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议事日程,以使其内容和公约吻合,新华社的一篇报道中还引用专家发言称,批准公约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着互动关系。公约所体现的尊重国际法律准则,尊重国际人权保障准则的精神,应当充分体现在中国的国内司法与执法活动中。
另一个焦点是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制度存在未经法官审判决定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的官员告诉本报记者,劳动教养制度的修改已列入人大的立法范围,暂定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法》,该法的通过将有助于我国批准公约。
加入的规则
尽管各项准备一直在进行,但“中国不可能完全把国内法律修改到同公约相一致”,刘楠来解释,“在加入时提出保留或发表解释性声明,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截至2002年2月,在参加公约的149个国家中,有57个国家曾提出了保留或发表了解释性声明。“美国加入时提出10多项保留,有的国家甚至提出100多项保留。”
“这样做,有利于中国尽早加入。”刘楠来认为,中国会把保留的效果限制在较小范围内。
为给国家决策提供依据,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公约批约问题与实施机制研究”课题组,预计耗时3 年,系统研究中国在批约问题上的主要障碍,并提出解决办法;另外,课题组还将提出中国的保留条款建议报告。
在公约批准后,国内能否落实呢?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告诉本报记者,我国宪法对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一直未做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公约仍然难以在中国的法院直接适用。
杨宇冠教授认为,这一问题已引起高层的关注,因为中国加入国际公约,“并不仅仅是政治愿望,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公民权益,实施比加入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