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ZT
(2007-09-10 00: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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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法律纵横谈 陈伟
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大概都会纳闷,这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抓获犯罪嫌犯时,总是不厌其烦地告诉人家:“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保持沉默,拒绝警官的审讯,这嫌犯岂不是白抓吗?
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没向嫌犯罗唆这段台词,或者只说了前两句,嫌累得慌没提后两句,那么这嫌犯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人会问,搞错了吧?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莫尼卡•莱温斯基和克林顿都招了呢?是这么回事儿,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莱温斯基的真实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她这种豁免权。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只得采用钻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招出他与莱温斯基只有“不适当关系”,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權。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裁定,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1961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为自己鸣冤叫屈,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力。这伙计在申诉书中使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大多数都获得释放。
说起监狱里的在押犯人,这里也有一个真实的故事,恕将当事人的真名实姓隐去。一位大陆留美学者,几年前已入美国籍。这老兄在一场官司中一败涂地,被法庭判处一千五百美元罚款或蹲五天大狱的惩罚,二者任选其一。此公是那种花钱特抠的主儿,又听说美国监狱里的犯人都给侍候得跟大爷似的,遂选择到大狱里蹲五天。
五天后,刑满释放,几位朋友登门探望。相见时,只见这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在狱中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的去。这位仁兄回答,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头疼的是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腊肠、火腿三明治、披萨饼等,一不留神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真是苦不堪言,第一天直犯愁,第二天不舒服,第三天贼难受,第四天特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狱友问,干嘛不吃不喝?得知缘由后,狱友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小子也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It’s fucking delicious)”!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人们禁不住感叹,美国的监狱和法律制度简直形同儿戏。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權,好象比受害人的人權更重要;保护坏人,好象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象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辩护律师,精于钻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的司法制度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暴力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好象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您说对了,美国最高法院有几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确有毛病,而且病根儿渊远流长。
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官和警察老爷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封建專制的迫害,离家出走来到新大陆后,再也容忍不了骑在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操起家伙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打出来的。但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佛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什么是宪法,用句土得掉渣儿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会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有可能全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就是要从制度上约束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的权力和行为。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没费啥劲儿就屠殺了六百万犹太人;中国从五七年反×扩大化到×革十年动乱,陷入如山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众,一不留神就达一亿之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坏。
想当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比如像天赋人權、人民主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代议制、联邦制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比如,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监督,三权分立实际上仍然很难防止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天赋人權、限权政府可以侃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黨中的野心家和贪官污吏滥用权力,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编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黨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美国的开国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1791年,开国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草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权力制衡权力,以权力限制权力,用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为和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和民权的五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这种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结构,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美国宪法在当时只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權。但不管咋地,它毕竟是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使美国社会逐渐走上了现代民主的道路。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人權。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權,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通过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專制獨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權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
在今天的中国,若想扎实地搞点法治建设,与其热衷于乡镇直选和县级直选,不如在限制和监督乡镇、县级政府胡作非为的权力和保障农村城镇贫苦百姓的合法权利等方面来点儿真货。乡镇和县级政府对农民打白条,实际上就是对农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在城市的经济改革中,由于缺乏政治改革的配套,中央政府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实际上是把几乎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敞开儿让给了地方诸侯、贪官污吏和企业老板,一旦绝对的权力在手,想不贪污腐败都难。草民百姓作为贪污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和最坚决的反对者,基本上处于任人宰割、无处申冤的地位。实话实说,中国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生存权已经不是个事儿了。而保障公民的人權,监督和限制政府的官权,防止大权在手的少数人滥用权力、贪赃枉法,遏制日益高涨的失业和犯罪浪潮以及贫富悬殊、司法腐败等现象,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西方国家中,像美国这样不但把公民的权利,而且把被告人的权利也写入宪法,而总统、国会和政府官员一天到晚战战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饱受新闻媒体和民众的指责和批评,恐怕是仅此一家。现今的美国社会,官权弱,民权强,新闻媒体是超强。政府官吏的权力非常有限,草民百姓的自由和权利很多,新闻媒体啥都瞎管,警察的权力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严格限制警察的权力绝非偶然。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制度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证人、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为。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与贪官污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警匪历来是一家。凡属大规模的走私贩毒、洗钱受贿、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从来都少不了警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的犯罪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坏也大得多。此外,美国民间藏枪两亿多,使警察的工作充满危险。警察常年累月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恶报恶、滥用武力、无视正当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的事仍然不时发生。
可是,司法制度应当是讲求理性和权威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政、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人權。司法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破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轻松走脱,让在旁边扎堆儿看热闹的主儿都感觉倍儿痛苦。
依美国法律,案犯即使最终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眠、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美国的贫困线是以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一万六千六百美元划定的,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十二左右的美国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年薪三万五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三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權,反过来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權,至少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这可咋办呢?这个问题,三言两语恐怕很难说清。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權最终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權,那么好人的人權也很难得到保护。因为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權。
再次,用米兰达规则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着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让草民百姓不惧官府和警方的打击报复,防止政府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警匪勾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權的最好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立佛•温戴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和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權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專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民主法治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玩民主法治、保障人權这一套,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五,但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五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那银子花得就跟淌海水一样。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过招,一年多下来花了纳税人八百多万美元,最后还是没把辛普森咋地。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护律师一方的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极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米兰达规则吧,当年正式出台后,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规则了,旁边也没个提词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据统计,米兰达规则出台前,美国刑事罪案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规则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
人们普遍认为,米兰达规则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保护了罪犯的人权,美国社会将会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美国国会曾多次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民众的呼声,研究对付米兰达规则的高招。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律,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Sam Ervin)曾提出议案,建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决。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美国法律,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谁也没想到,自九十年代初期后,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六年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其中纽约市的恶性刑事犯罪率奇迹般地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四。尽管犯罪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监狱里的伙食和待遇蒸蒸日上,但乐意呆在大狱里享受自由和人權的主儿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强劲增长、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的下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与米兰达规则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兴许有那么点儿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