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痛(五)
(2006-09-29 0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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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眼前能够做、也完全应该做的事情,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这件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提出,但是阴差阳错,“划转”演化成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情—— “减持”。而“减持”由于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不可能进行下去,于是偿还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问题也束之高阁了。
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改善我国大企业的所有制结构。" --吴敬琏语
由于目前我国失业人员的特点,特别是由于时间的推移,现在的“40、50”人员再过几年就是“50、60”人员,将他们生活的依托更多寄托在再就业上是不切合实际的。“40、50工程”和各种“再就业工程”的实际效果很不理想。这部分人已经对自己这辈子的前途不抱什么太大的希望,而是将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我们这辈子是没有希望了,将来就看孩子了”。如果连他们的孩子也看不到希望,这部分人可真正失去了希望。
对于这部分人的绝大部分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回到正式就业体制中去,对大多数人来说,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也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已经沦为劳动力市场中“最后雇用”或“根本不被雇佣”的人。
上世纪90年代国企失业人员已开始陆续进入人生的老年阶段,有的实际上是在社会的意义上提前进入老年阶段,这部分人对与老年阶段相联系的社会保障的需求会日益迫切。也就是说:如何保障剩余的岁月有吃有穿有医治的度过。
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无技术或技能单一,健康状况普遍较差,未就业时间较长和家庭不能独立生活成员多,就是这部分人(家庭)的特点。而目前政府制定的救助措施(标准)仅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根本不足于抵御(预防)贫困的发生。
如果说国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一和主导经济力量。那么,这部分人30年的辛勤劳动(工龄普遍在30年以上),完全有资格说: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丰厚的物质技术基础中,有我们的一份;在共和国数万亿的国有资产存量中,有我们的血汗。这部分人正是30多年低工资、高就业计划经济政策的“受害者”。怎样使“这部分人”能平安度过余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一、从行业来看,劳动力需求严重萎缩
下岗职工在行业分类上多属纺织、重工业、采掘、机械、服装、建材等,在产权类别上全部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社会市场化进程和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这些行业绝大多数处于萎缩状态,陆续向外排出劳动者,不可能再从劳动市场上吸纳劳动者进入。
另一方面,新兴行业如电子业、计算机业、通讯业、医药业等,吸纳员工在知识结构、素质,特别是年龄上要求较高。下岗者很难进入这类行业。
在产权类别上,私营企业发展不稳定,除少数合资企业之外,雇佣下岗失业者一般为不稳定短期行为。而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多虽多,但规模很小,一般属自我雇用,接纳家庭之外劳动力很少。上述原因造成,下岗失业者很难找到劳动岗位,实现再就业。
二、个体经营和创建企业来看,困难重重
1、被迫面对的环境:下岗失业者在法律和政策上被允许从事个体经营,政府对从事个体工商登记的下岗失业者给予诸多优惠和方便。实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者基本上是:既缺乏个体经营意愿;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又不适应市场运作。常年在计划经济企业形成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基本定型,难以较快转变。可是另一方面,他们的竞争者多是那些从年轻时代就开始从事市场活动的熟练商人,或者是目前刚刚从学校毕业、既追求市场利润又富于市场精神的年轻人。这就注定了他们在个体经营上的艰难境遇。
2、资金的缺乏:除意愿动力和技能缺乏之外,资金缺乏是下岗失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重大的、难以克服的障碍。下岗失业者在工作期间少有积蓄,没有力量进行资金投入。即使有少量积蓄,为应付下岗失业期间的诸多风险,也不敢动用它们做工商业投资。
一些人谋求在银行借贷,但是因为不能提供抵押,银行拒绝贷款。向亲戚朋友借债,亲戚朋友的出借与否取决于借贷者的归还能力,鉴于下岗失业者的还款可能性极低,人们都不情愿出借。即使照顾往日情面出借,数量也很少。另一方面,因为经营风险较高,盈利前景不确定,考虑还款的风险及其后果,很多下岗失业者难于启齿向亲友借贷。
近十年经营场地、租金、原料等的价格一直处攀升趋势,而不像商品的价格存在波动和回落。这也使个体经营和创建企业,举步维艰。
三、社会资源匮乏使的自我创业,前景渺茫
在中国,工商资源(资金,场地,原材料,销售渠道,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个人间关系流通的。只有在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存在拥有资源控制权的人,经营者才有较大的可能获得所需的资源。在这方面,下岗失业者存在天然的弱势。
首先,他们的亲属关系网络中少有稀缺资源的控制者。下岗失业者原来几乎都是工人,少有高级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工人的家庭很少有拥有权势、掌控资源、腰缠万金、决定人事等这一类亲戚。工人的子女更可能是工人,甚至是同行业的工人,他们的配偶也更可能是工人,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样更可能是工人。工人一般不可能掌握工商业资源的决定权和批准权。
其次,他们的社会关系中也很少接触掌控权势、资源、资金、人事者。在企业中,工人的任务是生产,在生产中接触最多的是工人,只与内部人发生关系,最多是与技术人员和低层管理人员发生关系。只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高级管理者才与企业外部人员发生业务联系。
这样,下岗失业者只能在资金少、经验不足、社会关系缺乏的前景下从事小规模经营。大家都在同一低水平上竞争,本来狭小的市场内拥挤着众多的同水平个体经营者“卖货的比买货的还多”。势必经营困难,只能微利或保本。更多的在经营一段时间后,赔完老本,退出市场。
四、“事务型”培训无法满足就业的需求
下岗者在下岗期间一般都接受过培训。培训时间在一个月左右,培训内容包括电脑、锅炉、烹饪、美容、家政等等。但是,下岗者从事所培训职业的很少。也就是说,因为所培训的相关职业早已人员饱和,培训对他们没有发挥显著的作用。
下岗者一般认为权力和社会关系在获得职业、工商经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也懂得自己作为没有权力和社会关系的弱者,要在市场环境下生存,获得收入,唯一能够依靠的只能是知识、技术、文凭、资格证书。然而,接受培训与获得工作之间存在的较大距离,使他们接受培训的动力大大衰减。下岗者大多接受过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虽然技术容易学,但学习人数多,市场容量小,学习根本找不到工作。因此,现在一般不再参加大众化的短期培训。
有一些下岗者想获得高层次培训,又因为年龄、知识结构特别是费用问题,一般不能实现。大面积、低水平的下岗培训对促进再就业,作用不显著。
退休金的巨大差距会威胁社会的和谐
目前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许多人为的因素造成了退休金的不公平,也造成了退休职工的巨大心理落差。中国正向老龄化发展,再过若干年中国的老年人可能要多过青年人,如果不解决退休金的不公平问题,会影响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中国的退休干部(事业)和退休职工(企业)的退休金是有巨大的差距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少的比退休职工多几百元,高的多几千元。同样是在低工资(已经提取了住房、医疗、养老的福利费)的情况下工作几十年后,有什么理由要拉大退休金的差距?一是同行业同职位同年限退休,为什么退休年头越后退休金越高?二是是同行业同职位同年限退休,为什么不同城市的退休金不随着生活水平的高低同向增减,而是反之?三是同样在岗位上工作到点退休,为什么在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金要大大高于企业职工?
退休职工都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工作过,那时实行的是低工资,国家从企业中提取了大量税收,其中就包括了职工的福利金(应该也有职工的养老金的提成),所以在住房、医疗上对职工基本上是免费。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后,职工的工资增长缓慢,但是一切福利都取消了,职工感觉生活压力太重。特别是步入老年的退休职工,当初上班时国家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过养老提成费用,现在退休了,国家却说养老金匮乏,致使大部分退休职工养老金在五至六百元左右,有的甚至领不到退休金。人老了,病也多了,在目前的情况下,五、六百元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根本就不可能有多的钱看病,老年多病,怎么可能是安度晚年?!
加快改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制度。实施下岗与失业并轨,已经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同。问题在于如何达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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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大量下岗职工参加工作时并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旧体制不仅对他们有事实上的终身就业承诺,还通过低工资制对他们的一部分劳动贡献进行了“预先扣除”。这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显然应予以补偿。
二是很多效益不好的企业在近些年来形成了大量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项拖欠,要解除劳动关系,也需明确予以解决。
三是下岗职工今后的养老、医疗问题如何与现行体制接轨,并妥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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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贡献补偿问题目前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迄今为止,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致使对经济补偿问题的处理缺乏制度依据而各行其是。
虽然目前的政策已经明确,下岗职工过去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并承诺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后给予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障待遇。但由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问题,绝大多数下岗职工一旦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就很难保持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之间的关系。撇开那些转为失业的职工不谈,即使已经实现了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大多数也是在非正式部门就业;即使在正式部门找到了工作,多数也是临时性的。他们通常都被排斥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无法保障未来的基本养老及医疗安全。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中国产业结构大调整和“减员增效”引发了原国企职工大下岗。从1995到2003年这一时间跨度:
1、国有单位职工减少了39.6%,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减少了74%,而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增加了12%。
2、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59%(从6080亿增加到9694亿),国有单位制造业工资总额减少了38.7%(从1754亿减少到1076亿),而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总额增加了2.2倍(从555亿增加到1775亿)。
3、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比制造业职工人数多增34%,工资总额要比制造业多增65%。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工资总额减少了678亿,而机关、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增加数是1220亿,是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减员”减去工资数的1.8倍。
4、如果以国有制造业减少的工资总额678亿除以国有制造业裁减的职工人数2472万,每个裁减人员分摊数是2743元,再摊到八个年头,平均每年祇不过少为每个裁减人员支付343元,而把机关增加的工资总额1220亿除以增加的机关职工人数122万,每个增加人员的人均分摊数为十万元,平均每人每年1.25万﹗
很长时间里,舆论对公有制职工的被“剥离”保持沉默,认为这是改革中的“阵痛”,是普通中国人为了今后的好日子应该付出的代价,但是,当原公有制职工“忍痛割肉”下的那部分利益被地位优越的机关公务员们“再分配”时,谁还敢说这是“阵痛”?!谁还配说这是“阵痛”?!
我们应该冷静地回过头来看看,已经走过了四分之一世纪的中国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发展过程,走的是一条并不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似乎是延着欧美的产权理论所描述的两权分离道路在发展,更多地是在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制衡和失衡上花工夫、更多地是在管理层(厂长经理)和所有者(国家、国资委)之间寻找矛盾冲突和协调一致的平衡点。在企业改革的过程和治理的框架中,我们基本上看不见组成企业的基础、与企业休戚相关的员工应有的身影和声音。
而改革的代价的90%是由国企员工以经济地位,劳动收入、社会保障、甚至贫穷来承担的。
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过,中国的改革开放要“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这,就是被有意无意地被淡化了、忘却了、回避了的改革的中国特色!
"一件眼前能够做、也完全应该做的事情,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这件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提出,但是阴差阳错,“划转”演化成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情—— “减持”。而“减持”由于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不可能进行下去,于是偿还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问题也束之高阁了。
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改善我国大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吴敬琏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