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一方客

收获了一种恬静的生活, 像一条波澜不惊的小河, 流过春夏 流过秋冬
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零八宪章》: 自首 与 因言获罪

(2009-12-26 00:38:10) 下一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刘荻: 我的“自首”书 — 愿与刘晓波共同承担罪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

我是刘荻,网名不锈钢老鼠。鉴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完成了对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并交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开庭审判,鉴于上述三个机关将《08宪章》作为刘晓波犯罪的重要证据,鉴于本人是08宪章的签名人和组织策划人之一,本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4款、第3款,向你们“投案自首”。本人声明如下:

第一、本人向你们“投案自首”,并不意味着本人认同你们对刘晓波的指控和审判是合法的和正义的,相反,本人认为,刘晓波等起草、组织、策划、签署《零八宪章》,是推动国家走向宪政民主、有功于民族未来和人民福祉的一件奇功伟业。本人能忝列其中,深感荣幸和自豪。

第二、既然你们根据特定的价值观,认定刘晓波先生发起宪章运动是一种犯罪,那么,本人就是这个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本人不仅完全认同这个文件的思想价值,而且还参与了组织策划和运作活动,本人应属刘晓波的同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你们应该将本人与刘晓波同案同判,不应搞选择性司法,放过我这样的重要案犯。

第三、司法审判作为一种价值评判,应该接受历史的检验。1977年的捷克七七宪章运动,1979年的台湾美丽岛事件与2008年的中国零八宪章运动,都是人民争人权、争自由、争民主的正义之举,前两次运动已经为历史所肯定,中国的08宪章运动也必将为历史所肯定。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该牢记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宪法权利是你们的天职。

本人曾在2003年在网络上发表《柿油派网虫向党和政府投诚》的文章,谴责当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之宪法权利,被北京市公安局罗织罪名拘押一年。本人深知失去自由是人生极大的痛苦,对坐牢充满恐惧和厌烦。但是,为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为了未来的人们不再因为自由言论和独立主张而入狱,本人情愿与刘晓波先生共案同罚。


北京市民:刘荻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晓波案开庭日



-----------
因言不能获罪吗?  (作者: 文学城 王兵)

最近,那个曾经鼓吹中国应该当“三百年的殖民地”的刘晓波终于被判了刑,引起了一些人乱哄哄似是而非的议论,大部分说此人是“因言获罪”,由此指责中国政府破坏言论自由的声浪此起彼伏,好像突然间好多人变成了言论自由的捍卫者。

俺不禁好奇:就算是在言论自由的美国,难道真的不能因言获罪吗?

被很多人谩骂的毛泽东,曾经说过一句即使是那些谩骂者也无法谩骂的话: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俺也要问问义愤填膺的人:在您的心目中,美国,言论一定是自由的喽。但是,就算是在美国,难道不会因言获罪吗?您调查了吗?您研究了吗?如果没有的话,对不起,请您Shut up。

首先,俺给您一个链接,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778 ,请您仔细研读学习,提高认识。

下面俺再给您摘录一些关键内容:

《美国法典》(1983年版):明文规定不允许造反、叛乱、煽动暴乱或鼓吹推翻政府。对于反政府活动的管理比中国更严,判刑更重。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人们“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自由”(如,曾有人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总统和一些官员,遭到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而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的自由;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等等。另外,欺诈不实的商业广告、黄色书刊、毁谤性言论也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军人和监犯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议员言论和行为也有一些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送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等等。

美国的种种法律规定表明:(1)美国的言论自由不仅在战时会受到严格限制,在平时也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2)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权利;(3)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4)政府虽然对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美国宪法不保障的言论自由就有十八种之多。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有一些易被人忽视的但十分明显的特点,比如: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传统。


各位义愤填膺的言论自由的捍卫者们,您各位也不用跟俺争论,来,也不用您花钱费劲儿去美国,请您就地在加拿大试试:起草一个新版加拿大宪章,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签名,看看您有没有事儿?

顺祝各位圣诞快乐新年好!

------------
关于刘晓波,需要补补常识 (作者: 文学城 宽容) 
  
常识一
赞成西方制度,不等于就是西方走狗。没有确凿证据就说别人是×××走狗,是低俗无效的辩论伎俩。

常识二
主张不同政治制度,不代表企图篡权或者革命。

常识三
和平表达政见,不是犯罪,至少不应该是。即便这种政见不符合政府,或者你我的观点。

常识四
美国制度只是西方制度的一种。美国制度有缺陷,不代表西方制度都有相同缺陷。

常识五
知识分子未得到群众足够支持,不代表知识分子的动机是自私自利的,不代表有人格问题。

讨论-----“因言获罪”一案例 (文学城 王兵)
俺指出一个简单事实,即:在美国和西方国家,也不是能撇开嘴巴随便讲话的,搞得不好也要因言获罪的。

有的人不服气,说没有具体案例。

你要是让俺去找具体案例,明说就是了,没必要开口就骂骂咧咧的,为什么要显得你们这些维护言论自由的人怎么这么没教养素质那么差呢?

算了,俺大人不记你们小人过。给你一个案例瞧瞧先: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纽约某社会主义党左翼激进分子基特罗,出版了六万多册名为"左翼宣言"的小册子,号召罢工,号召采取"任何形式的阶级行动"来建立社会主义。他在纽约被捕,被指控号召推翻政府,陪审团认定基特罗罪名成立。1923年上诉到最高法院,1925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维持原判,基特罗罪名成立。请问:这是不是因言获罪?

----- (杨子): 真逗,80年前的。给你个40年前的:《历史将宣告我无罪》。
北大新闻系林昭临刑前用血在白囚衣上写下的《历史将宣告我无罪》:
将这一滴血注入祖国的血液里;
将这一滴血向挚爱的自由祭献。
擦吧,抹吧,
这是血!
殉难者的血。
谁能抹得去!
林昭的大伯是早期共产党,1927年被杀害。林昭的妈20年代参加革命。够根正苗红了吧?因为57年反对反右并为彭德怀叫屈被打为右派,后判刑20年,1968年被枪决。

----- (王兵):80年前美国的人权宣言已经发表多少年了,难道言论自由一直是无效的?
-----  (杨子):有没有修正案,咱无言以对:我只知道,十年之后,拨乱反正了,才女林昭被平反,在北大的追悼会上,有一副挽联:
上联是 "?” ,
下联是 "!” 。 
为什么她被杀,为什么? 北大无言以对,全国有良心的人只有感叹。

----- (V5): 王老兄你生活在什么时代?干嘛非那么大劲?五十年代麦卡锡主义猖獗时,左派遭无辜迫害的大有人在,何必要翻个80年前的老账。再说了,真要翻老账,干嘛不索性翻远点,美国立国100多年,妇女还没投票权,至于说起黑奴,那就不用多说了。这样比一下,中国当代的政体是不是很顶啊!
和任何政治/法律概念一样,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也有个发展过程。你举的例子,Gitlow v. New York 事实上正是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重新理解的开端。你举例时,最好把事情讲全了。
http://en.wikipedia.org/wiki/Gitlow_v._New_York
到1968年的Brandenburg v. Ohio 一案,则是这从新理解的最后篇章,It held that government cannot punish inflammatory speech unless it is directed to inciting and likely to incit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In particular, it overruled Ohio's criminal syndicalism statute, because that statute broadly prohibited the mere advocacy of violence. (讲的是暴力)

------(王兵):美国法典:号召推翻政府可判二十年。 俺说,按美国法典,号召推翻政府是有罪的。 有一位不服气,说没有英文原文不算数。好啦,俺拿来原文了,大家学习学习吧。别以为美国什么言论都是自由的。 中国要是按这标准,刘晓波判得一点都不冤枉。
US Code - Chapter 115: Treason, sedition, and subversive activities
§ 2385 : US Code - Section 2385: 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
Whoever knowingly or willfully advocates, abets, advises,  or
teaches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Territory, District or Possession thereof,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in,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y the assassination of any officer of any
such government;  or  .....

---(杨子):王学究真逗,你的举证工作很努力。不过你的论说大逻辑是:人家的孩子在教室尿了尿,我的孩子为什么就不可以在教室拉泡屎

---(GenXin): 可笑! 每隔四年,全体美国公民有机会投票推翻政府,不赞成动乱。可当今中国人民能选一次吗?当今中国暴民丛生,执法困难,就是因为民众认为政府和法制不是他们参与认可的.

----(iHope2):作者好像没有读懂该条法典:关键是“用暴力和暗杀手段”
----(王兵):你自己即使没有暴力,你也不能去advocate, teach, advise别人

-----(V5):典型的一知半解的,却还自以为是。美国的法律体系第一,宪法高于一切,任何法律,判决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二,最高法院对宪法和一切法律拥有最后解释权。所以,别以为有人一条法律,美国检察官就能象中国的那样,为所欲为了,他要看看,他运用这法律时,是否和宪法,或以前的相关判决相抵触。刘晓波的案子,放在美国,第一过不了宪法的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第二,过不了最高法院1968 对Brandenburg v. Ohio案的判决,所以说刘晓波在美国会被判刑,真是很幽默。其实,老兄自己去查查看,这过去10年,20年里,美国有几个人因号召推翻政府而被起诉的?
 
---------(王兵): 你生活在加拿大,就不能搞种族歧视和仇恨;你生活在美国,就不能号召动手推翻政府;你生活在中国,就不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这些是人家国家的规矩,你要是不喜欢,要么你就换个地方,要么你本事大得犹如毛泽东和共产党,能真正推翻政府,改变宪法和法律。
否则,就是象刘晓波这样的,惹了事以后去吃官司坐牢。
这有啥想不通的? 


-------- (文学城 GeneEagle):何为“因言定罪”和“以行定罪”——刘被判11年的定罪根据

法律判案的根本依据是当事人的言行。

刘的定罪的依据是几篇文章。因此,能否定罪的关键问题就是,“几篇文章”究竟是属于“言论”还是属于“行动”呢?如果“文章”属于“言论”的范畴,那么就意味着因言定罪,这也就和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矛盾。这正是当前许多网友批评的焦点。如果“文章”属于“行动”的范畴,那么就意味着因行定罪,但是,“文章”是明显属于”言论”的范畴,又怎么属于“行动”呢?

问题的关键就是,刘晓波的几篇文章并不简单地属于言论的范围,而是涉及到行动的问题。如果他起草了宪章后只是保存在自己的电脑里,那么宪章还是言论,如果他就宪章的内容和个别人进行讨论和争辩,也依旧属于言论的范畴。然而,刘联络了许多人,在宪章上签名,那么这样的动作就超出言论的范畴了,而是具体的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这就是当前法院判刘11年的基本依据。

刘被判11年的另外一个依据基于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限制。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民或者新闻媒体可以随意诽谤个人、公司、某一级政府部门(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如果有诽谤的言论,是要获罪的,要不也就没有诽谤罪了。

但是公民确实可以随意诽谤作为整体的中国人、中国政府等,而并不会因此定罪。例如,我可以随口说或者发表文章宣称,中国人都是疯子,都是傻子,中国政府是专制政府等。所有这样的观点都是判断句式,对于作为整体的中国人和中国政府所建立的判断句式并不构成诽谤罪,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因言定罪。

但是,如果我发表文章宣称,要推翻现行中国政府,要杀死所有中国人,那么这就不是判断句式,而是作为行动的口号,因此,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是可以归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人类罪“的罪名,这样的口号在美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刘的文章里有大量作为行动的口号,不属于判断句式的内容,因此,是他获邢的另一个依据。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