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律以应有地位
2004年1月29日
何必
民工节日加班,但等到了节后才得知法律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无法兑现。(略。)
无论是旅行社、市区道路交通小事故、食品安全,还是放鞭炮、欠薪,都是法律所规定、并已经颁行了为期不短的时间了。但这些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并在节日期间集中出现于全国各处,而且这些事情都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就让人深思了。
就说节日加班工资支付。这是到今年就已经实施十年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就因为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北京、上海等地还是在今年春节前对于已经存在了十年的这个法律中有关节日加班的规定以地方规章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再度强调。但现实情况是,依然有南京这样的事情发生。法律昭然放在那里,但却总是普遍得不到切实而有效地贯彻执行,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令人担忧。
再看有关禁放烟花爆竹。节前,社会各界对于是否该解除禁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媒体更是用了大量的篇幅就此展开了讨论。但各界归各界,媒体归媒体,真是到了当初禁令制定和发布方的地方政府,却不少对此无动于衷,禁令依然堂而皇之明晃晃地放在那儿形成了规矩。可是,政府有政策,民众也不吃这一套:光是在北京还没到节日,稀稀拉拉的鞭炮声就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真到了大年三十晚上,还有着禁放令存在的北京简直成了一个火药桶,震耳欲聋的爆竹淹没了城市各种喧嚣,那时的动静大概不下于去年再晚些天的3月20日巴格达的热闹,处于禁放区内的北京各处,几乎都成了地毯式轰炸的目标,除了戒备森严之处外,没有什么地方能得幸免;即使到了传统中“破五”的大年初五,据报道北京动员了十一万人查违禁放鞭炮现象,但却还是猫捉老鼠游戏般地按下葫芦又起了瓢,耐不住响声一片中形成了对于禁令的挑战与嘲弄——在法不择众之中形成了法律的形同虚设。
于是,人们就从中看到了这样的景象:法律是可以被无视的。而这种状况的存在与扩散,对于追求法制化的社会进步进程而言,却无疑起到了负面的作用,甚至会把辛辛苦苦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成就的法制化成果毁于一旦。
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必须与社会现实相匹配,并能够针对现实社会状况进行干预;同时,作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的体现,法律也应该顺应社会阶层的变化而加以调整,以使其能够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能认可、尊重、接受与维护。像禁止燃放鞭炮这样的禁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历史上也许曾经是正确并能够起到效果的法律却未必能适应新的形势符合新的社会需要。如果依然抱残守缺固执于僵化而无效的法律,势必导致有法不依情形的出现,而这种现象对于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都提出了客观的诘难与置疑:如果法律失去了对于社会行为的现实规范功能,那么该法律存在的意义何在?并进一步产生社会对于法制本身的存疑乃至漠视。
其二,应该切实加强法制观念。实质上,法制并不存在于法律条文和颁行的各种禁令里,而是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当中。类似食品安全、城市道路小事故频仍、旅行社遭投诉、企业无视法定义务不支付加班费等现象,都是早已存在并具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但却还是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这当中,人们最熟悉的恐怕莫过于驾驶汽车上路,主要不是遵守法规,而是看附近是否有交通警察,如果没有就可以违法乱纪。这种心态本质上是一种被称之为“心智发育不全”,说穿了也就是幼儿心态;而在现实社会行为当中,就表现为很强人治的观念基础、行为方式及其客观痕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已经喊了几十年的口号,到现在却依然处于很疲软状态滞留在形式上得不到落实,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刚刚从人治习俗当中转换到法制化轨道社会,从观念上还有强的惯性,并不是短时期内能够扭转的,需要下很大气力予以应对和加以改变,才能使规矩意识深入人心。而这则需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以完成这个日积月累潜移默化的浩繁工程。
让法律得到应有的地位,应该是法制社会的要义。为此,各方都要干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