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阿里女员工控诉被同事性侵”案告一段落,涉事男性以行政拘留、不涉及刑事犯罪而免于刑事起诉告终。而有媒体曝出,涉事女方在控诉中有撒谎、夸大事实的情况。这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女方涉嫌讹诈、报复、陷害的批判声浪不断。而9月8日又发生一起案件,一位女乘客将出租车司机刺伤,而新闻评论区立即出现了“这个女的有臆想症、神经病”之类言论出现,并且预设式的说“又会有打拳的(女权分子)说是女的被男司机性侵才伤人”,暗示这种指控的不实。紧接着,9月14日,弦子诉朱军性骚扰一案一审宣判,因证据不足判决弦子败诉。于是,除女权圈子外的网络舆论一片指责弦子“诽谤”,对弦子及其支持者百般嘲讽,并希望朱军反诉乃至公安介入让弦子付出代价。
而这样的舆论态度并不是孤例,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也绝不只是出现在热点新闻的网络舆论中,而是广泛存在于生活中各种涉及男女关系、性骚扰/性侵嫌疑的事件中。只要有女性指控遭遇性骚扰、性侵害,又尤其指控被熟人侵害,除非证据十分确凿、事实完全清楚,一般情况下一定会有大量舆论指责当事女性,具体言辞诸如“不爽了所以诬告人家”、“为了讹钱”、“有臆症/妄想症/精神病,是在幻想”、“有矛盾了所以诬告报复”等,从专门针对女性的荡妇羞辱,到包括损毁任何性别的指控者的人格灭杀,应有尽有。当然,否认性骚扰的加害嫌疑人也普遍使用这些言论。在一些被广泛报道的性侵争议事件如迈克尔·杰克逊侵犯儿童案、朱军性骚扰弦子案、刘强东性侵案、伊藤诗织案等中,都可以充分看到这类对受害者或者说疑似受害者的人身攻击、人格侮辱说辞。
在性骚扰指控事件中,的确存在这些动机和原因造成指控不实、冤枉相关男性的可能(而且可能性并不低,甚至说也很普遍)。一方面会有许多人为嫌疑人辩解,但是也会有非常多的人(尤其在互联网上)猛烈谴责嫌疑人、同情疑似受害者,并且在事实还不清楚情况下就盖棺定论,甚至对嫌疑人乃至家属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被诬陷性侵者的名誉会受到沉重打击,甚至被摧毁整个生活。但是同时,也有大量指控属实,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创伤,甚至精神失常无法生活。此外,还有更多的女性在受到性侵害包括强奸轮奸之后选择忍气吞声,以至于受到重复侵害,身心受创和对人生的打击更加沉重。而受性侵害的女性选择忍气吞声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就是担心这些舆论指责。
而性侵犯又是一种非常特殊、极难取得客观证据的侵害行为,发生场所或者环境高度隐秘,侵犯过程不易留下证据,且即便留存精液等情况下,侵犯的非自愿性也无法得到清晰证实。除了极个别证据链非常完整尤其有视频监控或敢于作证的目击者的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客观证据分辨是非,而是靠对双方口供的对比分析,主观性非常强,严重依赖于自由心证。即便有类似于性侵害的行为,究竟是不是非自愿、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并不是那么容易判断。强制与自愿间有巨大的模糊地带,甚至在传统性观念中,这种模糊地带被认为是男性追求女性理所当然可以突破的。有些情况下的确是看双方主观上是怎么想的而不是客观行为,这就太难判定了,一般都会无罪。
进一步说,即便判断为非合意的强奸,那强奸案对于女性的伤害程度也很有主观性,不同的受害者不同情境不同环境以及不同的价值观下,心理受创程度大相径庭(而且确实很受女性对性侵的主观态度影响,一些人所称的“你不在乎就好了”并不是完全没有根据。同样的情况,可能有些女性的确不当回事,像喝杯水吃顿饭一样平常(并非贬义,这也是一种无可非议的反应),或者非常坚强的克服,还有的则会精神失常、自杀),而受害程度往往也只能依靠当事人主观诉说,这种诉说真实性也有各种疑问(当然同时疑似加害者的辩护词真实性也很有疑问)。
根据现实情况,任何纠纷的受害一方夸大事实甚至在真实中编织部分谎言是很普遍的,加害一方尽可能回避事实避重就轻也是普遍的,性侵害案同理且情况更严重。所以导致是否定罪、如何量刑,都存在各种困难,需要复杂的博弈与权衡。而性侵害事件的危害性质也很特殊,对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名誉、前途命运都有重大影响,事败一方甚至可能毁掉一生。这也就导致一旦指控开始,无论在舆论上还是派出所和法庭上,双方都会竭力证明错在对方,并且同样竭力为自己开脱,形成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
还有一个被忽视或者被有意无视的问题,就是性侵害尤其非强奸性质的性骚扰,是相当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几乎比任何其他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多。这是由于人类作为动物的一种、存在动物属性的必然现象(当然,必然现象并不一定是合乎情理和文明,更不一定是应该被允许的)。人类的进化史就充满着性与性暴力,一方非自愿的性接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人类进化到文明出现,逐渐开始克制性,尤其对非自愿的或破坏伦理及秩序的性行为进行了禁止,但屡禁不止(甚至设立禁忌反而诱发了更强的挑战禁忌的欲望,人(至少部分人)有挑战禁忌的冲动,而在性方面尤其如此),性冲动根植于人的生理本能。而且,性侵害往往也是社会压力、人际互害下,诱发的一种普遍的、不易阻遏的泄欲行为,而战争中的强奸则是这种动机和行为最为强烈的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现在,道德与法治观念及制度建设都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但并不能十分有效的阻止性侵害的发生,性侵害依旧是个普遍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即便是看起来非常正派的人物,在性方面也不见得没有龌龊之处(而且这样的人违法犯罪包括性侵犯更有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易被怀疑,被控告举发后也很难让人相信是真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看起来正派良善正直的人都值得怀疑,更不应该用这种怀疑眼光和态度对待这样的人,而且可能性当然还是低于那些品质差的,只是说不要排除这种可能性)),普通人就更不用说了。
性侵害的普遍性和伤害的严重性、性问题的隐秘性,公之于众(哪怕是小范围)之后对一方乃至双方产生的巨大破坏性,以及这种破坏性延伸到社会对社会稳定与秩序的冲击,导致这一问题成为社会的一个特别的敏感问题。这个世界需要伦理道德、各种规则下稳定的秩序才能得以运转,而性侵害又是伦理道德规范中既最有禁忌性、又最易突破的环节。如果违法必究的去追责每一起性侵案,那涉及的人之多、牵连的社会关系之广,影响到的人类活动之普遍之严重,是人类社会无法承受的。法不责众任何时候都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尤其涉及严重犯罪的情况下。
而又由于性侵害的公开化(尤其积累到一定规模)对社会秩序整体(包括小的社区、学校、工作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到地域、民族、国家乃至人类社会)造成的冲击,远比选择息事宁人或者一开始就不进行公开要大的多,因此各方都有强烈动机压制(包括受害者自我压制)性丑闻,以将影响和损害降到最低(这也是实际上的性犯罪远比公开的、立案的、判决的多的多的原因)。不过,对性侵犯罪的惩罚往往也是很严厉的,而直接惩罚之外的“社会性死亡(不是玩笑的那种是真的)”的间接惩罚往往更严厉(当然轻微的性骚扰不至于)。因为一旦曝光、证实,就必须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这时候反而是需要性侵害者承受极大的代价了,而且有时可能是比应受代价更大的代价。而这又导致性侵者更加有意欲隐瞒事实、否认行为。而社会各方甚至包括公检法也会有意无意的“配合”性侵者否定强奸事实、压制影响。
不过当证据确凿或者舆论压力过大(哪怕这时证据并不确凿甚至重要事实不支持存在性侵害)时,公检法又会反过来强迫嫌疑人认罪甚至加码重罚(如李天一事件。与其说是轮奸案其实更接近卖淫嫖娼案),以其为代价警示性侵害行为、平息舆论安抚公众情绪,维护国家机关严厉打击性犯罪的形象。而社会也会对其完全抛弃、孤立,无法再正常工作、就学,污点带一辈子,真的“社死”。这时的性侵者也是受害者,加码重罚他并不是因为他自己的罪责,而是让他当其他未被抓获的罪犯及潜在犯罪者的替罪羊,是法不责众却可“杀鸡儆猴”的倒霉“鸡”,也同样是性问题污名化的受损方(虽然多数时候罪有应得)。
从制度、法律、文化、人际态度,一方面都在“明示”对性侵犯的不容忍,一方面又都在暗示受害者忍耐、自我消化、息事宁人。
这也就让本来应该看是非的性侵处理,变成看实力的博弈。官方一般来说都会倾向“得势”的一方。当然,得势并不一定是权力、金钱、人脉的优势者(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而是包括舆论风向、社会观感、与性侵害案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共同利益/利益冲突者的施力)在内多方的较量。这种看博弈决定“是非”的方式,如果不是一边倒或双方妥协,那就可能越闹越大,上社交媒体曝光也是有可能的。这就又影响社会稳定了,所以删帖禁言封号、屏蔽热搜、喝茶劝诫就成了必然。民主国家强调公开化以厘清事实和反思问题,专制国家则实行封闭化以平息事态和维持稳定。
中国这个社会可以容忍谎言和禁言营造下的“和谐”,却不接受真相可能带来的动荡(哪怕只有经历这些阵痛,社会才能真的走上正轨,而不是将错就错适应于错误道路)。从公检法的裁决到民众间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处理,都在故意促使人们撒谎、不诚实,而强力阻遏揭开伤疤、曝出真相(包括自曝)的行为,来维护各种潜规则影响下的肮脏社会得以“和谐”运转。“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即是这种实践最好的写照。
如果你想坚持强调事实真相、公开透明,那会被群起而攻之寻找你的污点打倒你。哪怕你的污点比别人小,小事也能变大事。别人大事安然无恙,你小事就会翻船。如果你自曝自己的劣迹,并且以此举发控告其他人也有,并且试图以此推翻制度和社会结构及因此得利的整个利益集团,那会被当成精神病对待,甚至送进精神病院或者其他手段弄死。如果没有比较大的污点(小污点任何人都不可能没有),如果同时身居要职,那并不能免于迫害,反而即便什么都没干也会被集体针对、孤立疏远。因为你没纳“投名状”,没有把柄软肋可以被抓,所以对其他人形成了道德优势和威胁,就像进黑社会没犯过罪、当官没参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样,其他人必须集体搞垮你(当然你有权有势或者至少比周围的人有权有势,那是另一回事,那时如果你不触犯他人根本利益,的确有当逍遥派安稳度日的可能)。这种小人驱逐君子的机制就是逆淘汰机制,把腰杆硬的打断腰杆或者驱逐排挤掉,剩下软骨头和都不干净的同类,大家就都舒适安全了。以权贵集团为核心的整个既得利益阶层,正是以构建这种以谎言和污点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保证内部的相互威慑和团结,保证自下而上的人身依附及对体制的忠诚,维护这种不公不义制度的存续。
这样逼人作恶、撒谎、忍耐、遵从黑暗秩序的强制导向在各种事情上莫不如是,政治问题、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民生问题,以及刑事民事纠纷,都是以这样邪恶的制度、法律、价值观、实践方式,来构建和维持。而对性侵害问题的对待及处置显然不会例外,牺牲弱势的受害者安抚强势的加害者,是必然的选择。(当然,我并不是说中国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各阶层时时刻刻都是谎言、黑吃黑、弱肉强食、逼人撒谎为恶等,也有许多诚实、温情甚至高尚,在一些不涉及重大利益和根本问题的小事上,人们还是诚实善良宽容的时候居多,但是基底是黑暗的,总的导向是负面的,结构性方面看是丑恶的)
于是,性侵害案件成为了社会默认的一层“不能捅破的窗户纸”,虽然也时常被捅破,但大多数时候捅不破。而对性侵害案件的处理,是非曲直从来不是第一位的,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及伦理道德(哪怕只是表面上的)才是最重要的目的,一切都以后者而非前者为其行为指针。
而这种压制、隐瞒,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牺牲女性受害者的权利为代价的(少数情况是牺牲性侵害者,以过度惩罚维持秩序)。受害女性只能代替整个家庭、社群乃至国家和民族承受受害的代价,将仇恨和伤害传导停留在自己身上并截止(当然也不一定截止,否则各种心狠手辣虐待老人、虐待儿童、虐待动物的女性是怎么来的),通过自我安慰和遗忘等方式消解痛苦,以自我消化痛苦、隐忍耻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这一点和家暴、校园暴力、虐待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乃至虐待动物等很类似,女性、弱势群体乃至小动物,在各种社会中被定位的角色都是被动的承受者,是强权强人强势一方泄欲的工具、是维持不平等社会存续和稳定所需的耐受品。当然,在专制和野蛮国家这种程度会更强)。压制与隐瞒性侵,也会导致对已遂性侵害者和潜在性侵害者的鼓舞,让其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如今曝出的一些性侵案如韦恩斯坦、钮承泽等人,均是多次的性侵多人,前面未受惩罚显然鼓舞了其后的犯罪。
当然,隐瞒性侵害的事实、不扩大化,某种程度也对受害女性有保护作用。因为性侵害的伤害之一就是对女性名誉、尊严的影响,对其社会关系、社会处境的破坏。不公开,那这些损害就会变小甚至趋近于消失。如果不考虑公道和正义问题,不扩大影响而是私了补偿、“到此为止”,某种程度确实是“最优解”。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息事宁人或者隐忍不发,也会让女性更加委屈,导致受害压抑的身心更加受创,而且可能遭遇不要脸皮得寸进尺的再度侵害、重复侵害。这种隐瞒、压制,也违背社会运转中公开的各种道德、法律、制度原则,如诚信、勇气、公平、公开透明、违法必究有罪必罚、反暴力反欺凌反性别压迫等。承认需要压制与隐瞒性侵害,也就等于否定许多被广泛承认的普世道德与规则、向罪恶低头退让甚至暗示和纵容犯罪、表现一种压制维权的态度、正中性侵害者下怀使其肆无忌惮、认可犯罪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样冲击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文明。
于是性侵害问题的处理就成为一个两难问题。人类社会面对着许多两难问题,而性侵害问题应属于两难问题中相对更加两难的。
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个两难问题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在古代,性侵受害者普遍蒙受巨大耻辱,往往需要自杀或被亲人杀害以全名节。虽然有《春秋》等代表传统道德的书中有对“失节”妇女的同情,但主流价值观、整体上还是以之为耻的,对被强迫而失去贞节的妇女还是歧视、排斥的态度。宋代理学兴盛后,这种“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的观念越来越流行。即便她们不死,也一定会被排除出主流社会,再也无法参与到社区、民族、国家的正常生产生活中。这不只是中国的专利,而是世界不同文明的共同现象,西方古代在这一点上并不逊于中国,具体细节不同但是本质没有什么区别。
而到了近现代,至少就中国而言,公开的、官方的各种制度、法律与提倡的主流道德中,已经没有了对受害女性的指责,甚至还充满着对受害者的同情和支持,但潜在的、根植于社会中的歧视与污名却仍然非常普遍和严重,对受害者的指责与侮辱从未停止。而官方虽然表面上支持同情受害女性,实际上却出于种种原因而压制女性的维权,采用抑制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的方式处理性侵害问题。虽然他们对一些来自陌生人的性侵犯会进行一定处罚,但很少处理熟人性侵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之间的性侵,默许通过一些私了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将性侵害的损害和影响压缩在极小范围内(说白了大多数时候就是让受害者一个人承担),大家心照不宣的默契的遵守着某种动态平衡。如果有人试图打破这种默契,那会面临各种指责、歧视、阻拦,遭到各种有恶意的和无恶意的歧视孤立。如果坚持几个月甚至几年控诉上访,这个过程中经历的种种足以将没有特别强意志和能力的人折磨的精神失常,被踢出普通人/正常人生活的社会,这种代价足以令维权者望而却步。
公了困难,于是私了盛行。私了拼的就是双方软硬实力如权力、关系、财力,以及手段多少、阴险程度之类东西,而且越能表演越能撒谎越不要脸一方往往越可能获胜。输赢胜败与是非没有大关系,决定性的是双方力量对比。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有男性为女性出头,包括男朋友/男性朋友、男性家人/亲戚、男同学男同事等。这的确在有时会解决问题,但是往往以一方或者双方头破血流甚至残疾或没命而结束。依靠男性解决女性被性侵害问题,其实也就等于还是默认男权社会的规则,依附男性维护女性权利,而不是女性自主维权抗争。这种私了自然也无法像诉诸舆论与法律那样产生公共层面的积极影响,反而制造一种暴力和弱肉强食、女性必须依附男性才能保障权利的不良示范,法治与公序良俗的权威和规范意义也会因此削弱。
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同样如此。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并非如此,而是尝试了新的方式,即倾向于鼓励受害者发声、举报、积极维权,并且积极的惩罚加害者。最典型的莫过于“me too”运动。“me too”运动将一大批涉嫌性侵害包括性骚扰的知名人士拉下马,着实让受性侵害的女性出了一口恶气。不过,根深蒂固的性侵害及形成的相关文化、潜规则也并没有被完全改变,并且遇到了种种瓶颈,显示了保护女性权利、防止性侵害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未来真有有效解决方案的话)。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反性侵运动越激烈越好、反性侵制度法律越严厉越好。正如前面所说,性侵害问题涉及到复杂的社会运作及社会秩序问题,传统上抑制对性侵犯问题的曝光与处罚,也有其客观原因。在“me too”运动以及西方一系列旨在反性侵的运动、制度、法律,也的确导致了一些在反对者看来意料之内的后果,例如导致有男性被诬陷、被用来打击政治中或生活中的对手仇敌(包括女性根据自身好恶及各种利益动机的“选择性举报”,这确实对那些被举报的性侵害者不公平,因为还有更多侵害者没被举报,和“选择性执法”异曲同工)、相关的监禁率大增导致有案底者大增、许多人因为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性侵害或者说不当行为而“社死”前途尽毁、刺激出更多男权主义者并激化男女对立等,而这一切也对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各种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冲击。
就像美国军队内部的性侵事件频发,但是却没建立一个完全倾向于女性的、一劳永逸的防性侵系统,反而有改革也有反改革来回拉锯,就是因为过激的防性侵机制影响了军队的运转,一些改革措施对军纪、军人关系等造成冲击,影响了军事任务的完成包括作战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美国的内政外交乃至国家安全。虽然这些影响肯定会被性侵害者利用来阻挡反性侵改革,但这也是无法无视或避开的客观事实。这个世界并不只有性侵害问题、女权问题,性侵害的伤害是很严重,但是还有很多理性思考起来更重要的东西,不可能为了某件事某个方面让其他方面付出过度的牺牲。而且,一切事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过度的“me too”对国家社会各方面的严重影响,最后也会对女性权利造成伤害。必然的,两性关系也因此被损害,法国明星德纳芙就批评“me too”的矫枉过正,让男性对女性正常的赞美和追求也被视为性骚扰,破坏了正常的男女关系。女性如果滥用“me too”报复与己不和者,不仅伤害被诬陷者,还会造成“狼来了效应”,过于泛滥的指控反而会让人们麻木、影响逐渐淡化,人们不再有热情去关注,真正的受害者因此被忽略。还有电影《狩猎》中的情形,也证明弱者的虚假指控有时候也会因其极大的迷惑性,产生严重破坏力,让相对强势的一方身败名裂。
还有,“me too”等运动往往造成损害更大的,是那些还有一些诚信、要面子的有操守、愿意承担责任和有悔罪意识的人,而那些没有诚信和底线的、不在乎被指控者、死不承认、反咬一口攻击报复受害者的,往往反而得不到惩罚。像政绩斐然且人品还不错的美国的纽约市长科莫、韩国的首尔市长朴元淳,就是因为并不严重的性骚扰而落马,后者还因此自杀(根据遗书等还可以看到其非常内疚,心理上也受折磨)。韩国釜山市长吴巨敦也因被举发性侵下属至伤而入狱,他的情节比较严重,但是还是坦承了犯罪并入狱服刑。我不认可那些关于政治斗争阴谋论的说法,但是同样不相信和政治争斗完全无关,起码客观上对政治斗争有重要影响。而且,这些人的性骚扰性质的性侵害不见得就是道德低下,只是没能适应局部变化了一些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当然他们是没克制住自己的欲望,但也没有刻意要伤害女性,也没有在事发后反咬和迫害女性,而是承担了责任。而特朗普任命的大法官卡瓦诺虽有性侵多人等种种劣迹,面对诸多证据拒不承认,以往言行品质恶劣,但是仍然成功当选大法官作威作福(作出各种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判决),他们大抵也不会多么内疚和被心理折磨。更加充满谎言、社会达尔文化和男权主义的中国就更不用说了,大多数性侵害者除非打击到他实际利益,否则不会对其有什么心理影响。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像科莫、朴元淳、吴巨敦等被曝性骚扰者是进步派政治人物,一直在努力推动包括女权主义在内各种促进社会进步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议程,并取得不俗成就。通过metoo运动将其曝光并拉下马,受害女性的确出了一口恶气,而且也是对这些人表里不一的惩罚。但是这些人也的确做了很多包括促进女权在内的益事,而如果换成保守派执政则会让女权倒退、社会陷入深渊。所以这样揭发批判、让其身败名裂,真的是最好的选择吗?“顾全大局”往往是为维稳而所说的虚伪而恶心的说法,但如果只争一时一事的是非,导致“大局”不存,之后个体又能好到哪里?
而且,能够曝出性侵指控的环境,往往恰是还有自由和权利甚至有很高自由和权利保障的,而那些性侵犯重灾区、侵犯程度更严重更恶劣的,“me too”根本无法进行,女性连相应的勇气乃至意识都没有,连向公众举发的念头都没有,即便敢这样也会被彻底搞死,包括物理上的死。中国的“me too”发生的媒体圈及公知圈,还有部分高校,其实恰恰是中国性侵害相对最轻的、女性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最好的,而如体制内、企业、下层贫民社区、以收容弱势群体为主的特殊机构等性侵害更严重的地方,几乎没有任何人参与指控,至少无人公开站出来实名的指控。哪怕有一定法治和自由的港澳台地区,“me too”运动也没什么声气,演艺圈万马齐喑,鼓起勇气诉说被性侵经历的蓝洁瑛也已因抑郁悲惨死去。在“me too”运动中倒下的往往都还有残存的良知,或者其环境和亚文化还友善的容得下女性提出指控,而那些阴险狡诈、完全没有良知与罪感的人反而不惧指控活的很滋润,那些制度和亚文化上彻底压制和征服受害女性的恶劣环境,也不会因“me too”等运动改变。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这种思维方式虽然会被用来藏污纳垢,但是也的确反映了一种无奈的现实。人类一直都很肮脏,为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及稳定运转,有时候不得不容忍很多丑恶,否则冤冤相报没有尽头,且冤冤相报中整体上一定是弱者付出更大代价(正常秩序下还有节制和约束,一旦发生冲突对抗,那弱者的反抗会导致强者的仇恨和报复,且失序下强者当然可以放开手脚不遗余力伤害弱者。秩序对弱者来说往往既是压迫又是保护)。如果坐实性侵后直接让侵害者前途完全毁灭,本来也未必合适(除非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而且出于正义目的的运动、法律、行为,并不一定会带来更好的未来,甚至会导致更坏的后果。当然我也知道,坏人也正是有此心态,才肆无忌惮,并且以此来阻吓人们去变革的。但是这也是客观现实。有些事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去实现短暂的局部的正义,那可能导致制造更大的灾难、更多的不正义发生。从一般的生活纠纷、司法执法,到国家、民族间的恩怨情仇,莫不如此。所谓“无法在地上建立天国”,放在反性侵问题上也一样。如前所述,这个世界有很多东西,不可能专为某个(群)人某件事让道和牺牲,不能“把脏水和孩子一起泼出去”。女性被性侵是个大问题,有些人甚至因此精神失常、致残、自杀、被杀,但是这世界上也有更多行为上更恶劣的暴行、结果上更悲惨的惨剧。这世界上不是只有一个人、一类人在受苦受难。反性侵、女权运动需要与大环境相恰,有节制有分寸,避免对社会发展及他人权利的过大损害性影响。如果社会运转遇到严重障碍,那反过来也会反噬包括女性在内人类的各种权利和权益。
这并不是否定“me too”等女权运动和相关改革的必要性,而是说客观作用上的确不见得会好,在一些环境恶劣的国家可能导致更坏结果。过激的变革几乎必然会造成破坏和反噬,“me too”虽与中国发生过的一些政治运动在性质和程度上有根本区别,但是的确在某些特性及后果方面有相似之处(如“破四旧”破的糟粕的确有,可是破坏的有价值的东西更多。“me too”远没到这个程度,但是显然对许多有价值的价值观念、人际关系、社会结构造成了破坏。二者都有“为泼水把孩子也泼出去”的倾向)。任何运动、维权,都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文化教育及价值观念相调和,也需要有各种配套的制度、法律、传媒、组织机构等,否则不仅不能实现目的,可能还会制造各种悲剧。
在人类的素质、文明没达到某种特别高的高度、社会制度与价值观念没达到特别完善的程度、还原真相的各种技术手段没达到特别完美的程度情况下,性侵害问题没有好的解决方式,被侵害无法伸张正义和被人诬陷性侵会同时存在,并且还是会给其中失败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同一个人可能既被性侵害过没能追究侵害者,又诬陷过别人;另一个人也可能同时既性侵犯过别人没受惩罚,又被别人冤枉过。而且,这种情况并不是罕见的,我列举这种情况也并不是为了卖弄逻辑。一个人一生正常情况下要过几十年,且处境及个人价值观也会有变化,所以这期间完全可能同时发生这两种情况,甚至两种情况在同一人身上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例如被性侵不敢举发阴险和有势力的侵害者,或者那时还天真单纯没有心机不会应对,却因此郁闷在心、慢慢变坏变得阴险狡诈,于是后来在和其他人纠纷时诬告无辜者,或者因性侵精神失常真的得了被迫害妄想症(而不是被污蔑得了妄想症),然后误告无辜者(如果真有妄想症并且被身边人知晓,那被性侵可能性更大,因为无论如何指控,直接说“她得了妄想症”就行了)。或者顺序反过来,先有诬告,后来被人真的性侵,却因“狼来了”因素反而不敢再举发。同样,也可能有人曾被诬陷性侵,愤懑不平,于是后来真的性侵了他人。顺序反过来,也会发生曾经性侵过他人传出风声名声不佳,然后被人诬告,结果这下真的跳进黄河洗不清。还有的涉性侵害案的情况是,事情双方都有明显过错、指控者和被指控者都明显撒谎,男性不道德但是女性也有图谋,鲍毓明案就是典型例子。
依常理可知,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非性方面的纠纷、侵害中大量存在。根据其他纠纷、侵害中这类情况的普遍,可以推断性侵方面也一样普遍。再强调一遍,这不是摆弄逻辑、解“灌水出水”型无聊题目,而是强调性侵害中一人兼具两种相反情况的普遍现实。如果没有这样的认知,那极可能会被撒谎一方所迷惑,搞错真相。(再进一步说,一个人也可能被真的性侵两次、多次,被诬告两次、多次,每次都是真的或者都是假的。任何可能都可能发生,而且也不罕见(比如涉及某个群体/圈子内部多个人,因为受害者第一次不反抗所以其他人听说也去性侵,或者几个人合伙诬陷一个人,分别分开举发)。当然,这并不是说反正“一切皆有可能”所以事情无法判断、没有真伪,常识和逻辑仍然重要和有效,只是要注意事情复杂性避免被一些经验和思维定式迷惑)
我们现在能做的,或许只有想办法缓和问题、避免零和博弈。例如,对于性侵是否属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只应该就事论事否认事实,而不应该以“荡妇羞辱”或者质疑指控者“讹钱”、有“精神病”等否定人格的方式损害指控者名誉、生活。对于性侵犯程度不严重的、非恶意的、仅是一时冲动的一般骚扰,也不应该追责过度,这样才能相对更重的惩罚恶性性侵害者。同理,要宽容对待主动承认存在不当行为的,这样才能让死不认账、阴险狡诈、对受害者打击报复的流氓式人物相对被更多关注和谴责。而且,对可以确认性侵害的加害者应该给予出路,不要让人没有退路,把人逼死或者结束事业是不合适的(在性侵犯情节不那么严重、不是以恶意伤害受害者为目的的情况下)。还有,反性侵更多应注重于对真相的呈现和原因的探析,以此进行相应教育、预防、阻止,而不是着重于惩罚。即便对于比较严重的性侵犯行为,是否也可以在定罪的同时原谅,并且在其出狱后给个好的出路呢?社会是否能在对受害者去污名化的同时,对那些真诚忏悔的加害者也去污名化,或者至少去一部分污名化呢?要将诚实与否、悔罪与否强调的比性侵害与否更重要,形成性侵可原谅不诚实不可原谅的风尚。这样才可以促成更多人认罪悔罪,否则他们肯定死硬到底甚至反扑反咬。当然,社会公众不太会这么做,现实是反其道而行之。
就像浙大努尔·巴特尔强奸未遂案,我觉得浙大的留校察看处分并不算不合理(甚至说还是很合理恰当的),考虑到了未遂和悔罪情节,也给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努尔·巴特尔其实已经一定程度受到惩罚(缓刑和留校察看也是登记在案的记录,也被抓进局子里关了一段时间,相关经历也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也不敢再犯(除非他有什么疾病,需要化学阉割那种)。后来事件被传到网上(而且很可能是有某种目的而非简单打抱不平伸张正义),在网民强烈要求下浙大开除其学籍(这次网络讨伐也让他彻底身败名裂,不仅生活圈子里,现在全中国都知道他是强奸犯了),反而会导致以后更多强奸案被压下来一开始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也不会承认犯罪(更不会写悔过书佐证女性指控属实),而是反咬一口到处污蔑女生诽谤,或者动用一切资源打击报复。基于这样的可能性和示范,且不愿意因此有一方身败名裂甚至家破人亡,女性也就在一开始就更倾向于选择忍气吞声。所以,这样的处置发生后,最后受害的还是女生。
何况,根据我看到网上曝出的一些信息,此人算不上什么权贵家庭出身或者流氓头子,最多算少数民族地区中产精英家庭出身,据说在学校并不合群,还曾经被殴打威胁而躲到别人寝室。也就是这样的背景和个人情况,所以公检法和学校才敢给他留个处分记录,换成真的有权势背景、在学校拉帮结派呼风唤雨的,女生根本不敢报案,报案了也会被强力压下,突破障碍到了法院也多半会在各种运作下被判因证据不足而嫌疑人无罪,也不会有人为受害者作证,反而加害者朋友们会千方百计诋毁受害者,以及其他各种报复。而这样的情况公众却无从知晓,知道事情的旁观者也不敢曝料,即便曝料也会被火速喝茶、报复,一顿删帖封号也就没了消息。根据自己所知的一些情况,我敢断言,包括浙大在内全国各高校甚至中学强奸案非常普遍(并不是说超过50%才算普遍,哪怕5%就不少了),情节比这严重的多的、已遂的也数不胜数,但是绝大多数并没有得到惩罚。浙大事件后,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
此外,2018年网上还曝出河南鲁山县涉嫌强奸的未成年少年与受害家庭“冰释前嫌并重返学校”的事件。事件曝光后,鲁山县检察院重新对强奸者提起公诉(我尚未查到再后面的后续)。这件事可能被女权主义者认为是一场舆论胜利,可各种情形和网络“正义”执行后的实际影响,和努尔巴特尔事件几乎是一样的。至于我个人立场,我觉得如果情节不严重,在各方介入下达成谅解未尝不可,这个县城公检法的处置方式倒与发达国家某些修复式司法的方式颇为神似。当然具体是怎么协调谅解的、动机与影响可以商榷,但这样做本身未必是错误的(当然也并不是说就是好事、正确的)。如果能促成更加重要而深刻的讨论(例如未成年人性教育尤其防性侵教育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处置问题、不发达地区未成年人安全尤其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未成年性侵案对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影响等),并且去搞些实地调查(包括调查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当地的社会环境、民风和市民/村民价值观),然后针对问题的做些建议,那其实很有意义。然而“正义”也的确正义的网民尤其一些女权人士,则采用了并不会给中国弱势女性尤其未成年少女带来有益改变的方式。这次曝光事件以后,全国各种类似强奸案发生后,必然是更多私下的威胁和压制,大家都追求表层的正义,然后是更多受害者的无助绝望。
现在公众看起来颇有正义感的作为,其实是在加剧弱肉强食、不诚实与阴险、封锁信息压制舆论的现象。“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放火”、“抓住手承认就是放火,抓不住不承认抓住也不承认放火了也等于没放火”,于是人们更加拼命追求权力金钱、依附权贵、拉帮结派、学习各种害人威胁人的技巧,撒谎作恶面不改色心不跳,由偶尔作恶者变成职业恶人,只要作恶就做足做绝,毫无诚信廉耻和悔悟之心,让丛林社会更加丛林。更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这样不理性的民意和可怕的后果,没有知名人士、“大V”、公知站出来反对、劝告。或许他们不愿意违逆汹汹民意,或许因为舆论环境变迁已经不像以前敢言和方便发言,甚或者他们根本没意识到这是个需要纠偏的问题,根本不知道为包括强奸犯在内各种坏人说公道话也是理性文明社会的必须。(如果认为凡是涉及强奸就不可原谅、就没有讨论空间的,某种程度也确实有道理,因为这问题有特殊性。但是这种态度对现实是好是坏?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程度、人际关系的水平吗?强行把底线定到远高于现实的程度,又有多少意义?对公之于众的性侵案高标准严要求,对未被揭露和定案的性侵不闻不问甚至嘲笑受害者,这种双重标准是应该的吗?只顾明面的道德洁净和背后的社会秩序,而忽视当事受害者自身甚至当事双方本身的人权,是文明社会所应该做的吗?)
从一般公众到知识分子,国人普遍都没有分清轻重缓急、注意统筹兼顾的意识和能力,更不知道越是坚持正义越要求真务实理性客观,包括不对罪犯和敌人加诸超出程度的谴责与惩罚、甚至还要在必要时主动为其开脱。作为有重大影响和舆论导向作用的大V、公知,不仅要去这样做,还需要积极的这样做,不够积极就无法反向矫正矫枉过正的民意浪潮。不仅“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要不让“坏人”多背负一点事实以外的委屈,不让“好人”多得到一分无中生有的称赞(现实里当然很难完全做到,但是我们可以向这个方向努力)。只有这样,控诉才更加坚实,正义也更为纯粹,那些阴险狡诈的人的丑陋才会更充分被暴露,隐藏在重重伪装和帐幕后的罪恶才会无处遁形。客观上这样也能有效避免对手利用自己部分不实指控反噬因而诚信受损,连真实那部分也连带被否定或怀疑。虽然行正走端客观理性也一样会被泼污,但是起码不会心虚,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还有,这也可以让大多数还有残存良知的罪犯、坏人真心知道自己是心悦诚服、生出忏悔之心,因为没有过多冤枉他,甚至也承认了其好的一面、某些好的行为。这样才有利于和解共生、警示后人。
可惜国人总是反其道而行之,不是锦上添花就是落井下石,却不愿意雪中送炭损余补阙。对于努尔·巴特尔这种已经因刑事处罚和校纪处罚的还穷追猛打置于死地,对那些死不认账反咬女性的则不仅不谴责,还一起跟着诽谤女性。真正应该做的,是对证据确凿、承认罪行和已受一定惩罚的(其实被确证实施性侵本身就是惩罚了,即便不增加任何实质处理)手下留情甚至原谅宽容,专门批判、挖掘、攻击那些根据种种难以伪造的迹象显然极可能性侵却死不认账、不留证据(往往是狡猾的避免留下证据、毁灭证据)、反咬受害者的嫌疑人(尤其那些势力大、人脉广、身居体制内或体制外重要职务、平素所作所为作恶多端的),声援受害者力挺其控诉权,想方设法确证其罪恶、挖掘其后台、浇灭其气焰、摧毁其地位,并打击其代表的力量(假如其力量代表剥削压迫作恶者的话)。这才是真正的公民应该做的事(其实何止性侵问题,任何事情上都应该这样)。
可是我没见到任何一个人同时做到这两点。正如鲁迅先生说的,“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中国社会之所以变得像现在这么坏,就和人们总是欺软怕硬、鄙夷排斥犯错悔过者、却服膺甚至佩服赞赏凭借权势和狠心把恶做绝者的社会风气,有着极大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当然以上我说的这些自己做到了吗?我承认没有完全做到,甚至以前还做过与此相反的事(也就是和大众那种欺软怕硬的倾向类似),未来也不一定能完全做到。这既和客观环境有关,也和我自己同样有的人性弱点缺陷例如软弱性自利性有关。但是我明白并认定这些道理后,就一直向这个方向努力,而且根据和其他人的对比,我相信自己现在做的好于99%以上的人。而且,正是以前我在许多事上没能做到以上这些态度和行为准则,所以现在我才特别后悔,强调要做这些)(我举这个案例及相关分析,并不是说不让人们在遇到这种事后三缄其口,而是说应该注意性质、程度、具体情节、当事人后来表现、和其他侵害者言行对比等,然后做出合适的评判、发出合适的声音)
而且,加码惩罚被曝出的侵害者虽可以以儆效尤,但是也等于损害他的权利,让其受本应受的惩罚外还代人受过,这并不符合人权中要保护每个个体的要求。虽然惩罚本身就包含对社会和他人的警示这一目的,但是现代社会更要强调平等、均衡、一视同仁,而避免制造“替罪羊”、“祭旗者”、牺牲品。即便从实效看,只重罚被发现者未必能警示他人,如果在法不责众、维稳至上的环境下,反而让其他人在有人已受过之后变得更加有恃无恐。他们认为已经有人受罚,那自己相对就更少可能受罚甚至不用受罚了。相比而言,降低惩罚力度但扩大处理涉及人员,实现“法能责众”、将惩罚相对均一的落到每个犯罪者身上,才是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虽然这现实不易实现)。对公众而言,也应该更积极挖掘身边的性骚扰、性侵害者,积极制止相关行为,保护每个女性安全,而不是只会捶破鼓、推烂墙、狩死猎。
而公众尤其知名人士在涉及性侵问题时也不应该发表非此即彼的极端言论,而是应该多发表持平中立之论,不激化性别对立,起到一种良性的引导作用,启蒙民众用更加理性和现实的看待性侵问题及当事各方。
我写过一篇文章《折中主义:未来中国变革最不差的选择》,就专门分析了完全的正义几乎不可能实现,或者实现需要极大的代价,代价超出反抗的伤害造成的原有损失。折中虽不是完全的正义,却可能以相对最小代价和最快速度实现改善。
更根本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将性问题、性侵犯问题“脱敏”,解构其造成的巨大耻辱与压迫感,这样对涉事双方都是一种“松绑”,也会缓和性别矛盾、社会矛盾。性侵害的伤害和对受害者的污名本来就是由社会建构的,所以解构就是从根源上消解性侵的非物理伤害。当然这是非常不容易实现的(或许在某些地区、群体和环境中实现了,但大多数人和大多数环境应该没有实现),因为涉及到根本的道德准则、人的价值与权利、社会权力结构等人类基础性问题。而且,完全的解构也未必是好事,解构的副作用巨大,甚至会因此动摇人类伦理道德根基。但是往这个方向努力是可以的。
在性侵害争议中,当事双方共同的同事同学朋友及其他有熟识关系者(或者不熟识但是属于疑似目击者)的态度非常重要。按大道理说这些人应该仗义执言、阐明真相。但是现实却是几乎不可能客观中立的陈述事实,尤其不会为受性侵害者一方作证。这既有前面说的面对性侵问题社会的整体态度和相关文化原因,也与其他纠纷事件一样涉及利益、安全、人际关系及个人情感的羁绊。他们看见或了解真相的情况下,能做到说“不知道”而不是说“没有”,就已经是在底线之上了。
对于诉诸舆论或司法的性侵受害者/疑似受害者,社会应该抱持一种相对宽容的姿态。真理不见得越辩越明,但是绝对比不辩要好。虽然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存在,但是既然受害者敢公之于众、诉诸法律,已经在承受代价了,尤其在中国当今不利于女性的舆论和司法环境下。这些人无论在舆论战还是司法战败诉,都会名誉严重受损,更重的应该会家庭破裂、失去工作吧。如果胜诉,那也会被有意无意孤立歧视疏远(哪怕出发点不一定是恶意,而只是不知道如何对待,一些受害者的状态的确会让人无法应对,例如好言安慰受害者也会感到刺耳,冷淡和热情都有问题,日常生活不一定哪里没注意就涉及到性侵害相关的人和事,刺激当事人还让大家都尴尬。如果造成严重精神问题,那更不好应付了。亲人好友同事同学又不是专业人士,也不可能一直对受害者出现的问题保持耐心),生活受严重影响,没几个男性敢去正常态度接触(当然,以上可能性并不是一定会发生,只是有很高概率。如果生活在某些非常开明的环境,这些可能不会发生,尤其那些已经非常知名的控诉者一般心境和为人处世方式会好的多,但是这样的环境和个人并不多。越是公众关注不到的、只是小范围知晓的,性侵受害者重返社会的融入困难问题就越严重)。她愿意付出这样的代价,那说明指控八成是真的,即便假的她也付出了代价了。
而且,一件争议得到公开的讨论,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可以促进问题的改善。如果制造寒蝉效应,让性侵害事件得不到讨论解决,那更难探索出解决之道。而诉诸舆论也会对试图性侵者起到舆论震慑作用,还能消解性侵者带来的压迫感、控制感、征服感,解除性侵者带来的羞耻感对心灵的控制,揭露真相和批判丑恶是削弱作恶者及所做之恶危害的重要方式(甚至在摒弃同态复仇、以暴制暴的今天,是最重要的方式),一定程度可以疗愈受害者创伤(是的,虽然公之于众有前面说的那么多坏处,但是也有好处,而且随着时代发展观念改变,好处其实是越来越多的)。
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到处境弱势的、很可能受害一方的情感,而其中的弱者通常是疑似被性侵的女性。即便认为其质疑不实,也应该承认其有质疑权。就像“清华唐婧事件”中,后来证明的确是个误会,但是不应该因此否定其当时怀疑被性骚扰的权利,而只需要批判她后来的反应不当。而且,她未来如果再疑似被性骚扰,依然有权发声,事情同样可能是真的。有些心地险恶的人恰恰会利用“狼来了”故事中那种情境,去侵害失去人们信任的人。进一步说,即便法律判决疑似性侵者无罪、强奸或性侵犯不成立,也不应该因此就说受害者一定是有意诬陷或者有精神疾病(而且,精神疾病患者其实更容易被侵害、虐待,因为她/他说的话被认为是精神病发作的幻想,所以无法被信任。这并不只是逻辑猜测,根据BBC文章《揭开精神病与暴力关系谬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成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概率是普通人的三倍。当然并不止这一篇统计,此类统计用中英文Google找几个关键词搜搜就能找到),很多情况下只是证据不足、情节尚不严重而已。
而且,很多罹患精神疾病者恰恰是由于性侵才患病,精神疾病是性侵的“果”而不是指控性侵的“因”。例如北大教授、“长江学者”沈阳性侵北大女生高岩事件,高岩就是在被性侵之后才患上精神疾病的。性侵丑闻曝光后,沈阳及其支持者却以高岩有精神疾病为由,声称指控不实。这更加剧了高岩的病情和心理压力,成为她自杀的重要原因。而台湾作家林奕含的遭遇也是非常类似的,在此不详述。事实上,被性侵者罹患精神疾病或至少一定心理障碍的概率很高,这既是许多学术研究的结果,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实。而对性侵受害者进行污名化,也自然会增加其罹患精神疾病的概率、加重创伤后遗症的病情。
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不应该冤枉疑似性侵者,但是更不应该冤枉疑似被性侵者,不要造成双重伤害。当然,同时也不要对存疑的性侵案中疑似性侵者盖棺定论,施以言语乃至行为上的私刑,否则《狩猎》中的情形就很可能发生。甚至判决强奸罪成者也可能是被冤枉的,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就是例子。(当然,存疑也会导致真正错误的一方相对得利,也会有人利用这种存疑原则来性侵或诬告。可这总比彻底冤枉一方要好)
不过,这样严格的要求也会让人似乎无法再评论社会事务了(而且现实很难执行,欧美那么强调政治正确,互联网上及现实社会的潜规则中照样有各种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阴谋论言论)。而且,这会阻碍人们为受害一方发声,影响网络舆论的正面作用。而且,现实中各方权利、利益存在冲突,不可能每个人在每件事上都一碗水端平。因此,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评判事情发表情绪也不能限制太严。这些其实也只能看自觉了,不可能完全靠强制手段改善,还是需要文化、教育、法律、制度、个人素养等诸多方面的共同改善。舆论要给疑似受害者(无论男女哪一方)一个宽松的指控环境和辩解环境,而不是制造寒蝉效应、逼走发声者、吓住其他试图通过舆论讨公道的受害人。
不仅媒体、网民等舆论上要多持平中立、对“一边倒”的矫正声音,法院判罚时对无法完全确定真伪的涉性侵案件,也应该不使用过于绝对的言辞,尤其是疑似受害方的指控非常合理但是却没有直接证据时,即便判罚嫌疑人无罪,也应该对疑似受害者表示同情,不要完全否定侵害发生的可能性。这样,既不至于冤枉嫌疑人,也不让疑似受害者在可能的伤害后被二次伤害,背上“荡妇”、“诬告者”、“精神病”的污名。这种人性化的判决在大陆以外已有先例,如香港运动员吕丽瑶疑似被非礼案,吕在网上将事情曝光后警方主动调查和检控嫌疑人,法庭最终判决嫌疑人无罪,但特意说明只是因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非意味着性侵不存在,并直言不希望因此影响“me too”运动。这样的判决是相对合理的。
此外,也不要轻易判处疑似受害者的指控或证人证言为“诽谤”(除非证实是因恩怨、利益冲突或受人指使,而恶意陷害、故意下套),这会阻止指控和作证。虽然这已经在中国发生了。如性侵嫌疑人邓飞诉为疑似性侵作证的邹思聪和当事人何谦一案,即便庭审中邹思聪和何谦提出了自己的相关证据,邓飞的一些说法如“不认识邹思聪”也被前者的证据证明是说谎,但负责审判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仍以“邹思聪和何谦提供的指控邓飞的证据‘不足以让人毫不犹豫地坚信所描述的事情是真实发生的’”为由,判决何、邹败诉,何谦需要向邓道歉、邹需要删除相关文章,二人还需要缴纳罚款。这个判罚证明了中国司法体系的倾向性及维稳目的。而被许多中国网民嘲笑为“强奸之国”的印度,其一所法院却判决印度一位部长在反诉性侵指控者诽谤一案中败诉,判决理由即为了保护疑似性侵受害者,不让其因败诉遭受社会污名。虽然这不能完全代表中印两国的司法态度,但是两国相关判罚很少(至少我在网上没找到更多同类案例),这两件已足够有代表性。中国越是面临这样的不义现实,越是要改变。
人心不可测,事实真相不易探寻甚至永远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也没有十全十美的对待方式。就像人类不得不与新冠在内的各种疾病共存、不得不接受这世界上存在不公不义和暴力、无法让一切灾祸可能性归零那样,每件性侵疑云也不可能都水落石出,世界从来不是完美的,我们要接受一些事情“不可解”或者说没有最优解。有时候对于突破道德的人,法律也并不能约束,非要去约束可能带来更多的恶果。我们只能通过制度、法律、舆论等方面的改进,让涉性侵害的问题得到相对最不差的对待和解决。作为个体,我们很难去为谁伸张正义,但是至少不要做伤口撒盐者的帮凶,在存在疑问的事情上多换位思考、体谅各方。
这些现实看起来令人无奈和绝望。可是我们也不要忘了,从远古到今天,人类还是取得了过去的人从不敢想象的进步,女性处境也在一番跌宕起伏后取得惊人的改善。历史并不见得就终结于现在的状态了,未来说不定还真可能实现一种人人自主和有尊严、各种事情两全其美、多方共赢的现实呢。所以,这世界还是有点希望的罢。
王庆民
2021年9月10日
共和历230年菓月高粱日(初稿)
2022年6月19日
共和历230年获月黑麦日(修订)
(本文为强调主要内容及行文方便等原因,所以只提及女性被性侵害的种种问题。其实,男性作为性侵受害者的情况也不少,无论是男性被女性性侵还是男性被男性性侵。有些情况和本文中提及的女性被性侵情况类似,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关于这些,就不在本文展开了)
(我写性侵害问题及两性关系中这些黑暗面,并不是说认为整个问题完全是暗无天日的,也不是说大多数争议都是以坏人一方胜出告终的。其实,正常的人际关系、两性关系当然是大多数,性侵者受惩罚和受诬陷者洗刷清白的情况还是很多的。只是,即便这世界上只有少数人是相对的受害者,那也值得主流社会去关注去改变。世界由亿万人组成,但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一个世界,她/他的苦难就是她/他的整个世界的苦难,也应该是每个人都应该共情的苦难。我们要同情弱者、受害者,去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友爱、公平正义的社会,让任何一个人乃至任何一个动物都能不受不必要伤害的生长生活。虽然这很难实现,但我们要努力改变现实,向目标奋斗,而不是被充满不公不义、伤害和谎言的社会征服,让苦难在世间轮回往复。鲁迅说,“从来如此,便对么?”就是振聋发聩的呐喊和召唤。纵使永远都不可能实现一切皆完美,但总可能去改善、进步,扶正祛邪、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让一切好一点,不那么坏。“metoo”运动就是女性(以及受同性和异性性侵的弱势男性)在被侵害后发出的坚强伟大的控诉振声,是对男权主义下貌似和谐的男女关系和弦的冲撞与反抗,即便其中有些诬告有些利用,但是总体上、根本上是值得肯定的、褒扬的。但是也要知道,很多东西难以一蹴而就,因为涉及的利益、结构性问题错综复杂。女权运动、“metoo”运动,也要符合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规律、接受时代的局限性。来日方长啊)
(本文中讲述和分析的许多东西,不仅存在于性侵害问题这方面,而是表现在许多问题上,反映了各种其他问题的是非因果。例如中国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与潜规则、政治制度和政权性质、法律及法律的性质特点目的、弱势群体处境及其与主流社会的互动情况、人与人关系的不平等性等。其实中国女性在涉及性侵害时候受到的身心伤害、周围人和社会的态度、通过舆论与法律维权的艰难、各方各利益相关者的介入与旁观、当事人的诚实与谎言、强者蛮横阴毒却也可能陷入危机、弱者无助绝望却有时狡诈、强弱的相对性及身份转换等,放在其他弱势群体身上、弱势群体受害问题上,也颇多类似之处,不止是异曲同工,有些差不多就是同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