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 辛普森死了。
说实话,心中出了一口闷气。当年,自己心里其实很矛盾,一方面,我支持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辛普森的犯罪事实清晰,可惜由于检方与警察取证过程失误,被天价律师团队抓住把柄,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我相信,大多数有头脑,有正义感的人在看到辛普森获知自己逃过牢狱时那诡异的笑容,心中都会无比的失望。
这是典型的基于程序正义而推翻了结果正义。我也不得不接受这个自己并不喜欢的结果。自我安慰:如果程序错误,虽然事实清楚,这一次罪犯伏法了,如果不遵守程序,滥用司法将会对今后的案件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试想,如果警察没有搜查证就闯入民宅检查,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被破坏,如果警察没有相关授权就安装窃听器,那么文明社会里的隐私权和基本人权就荡然无存。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面对的是国家机器,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制约,强大的国家机器很可能滥用权力肆意、专断的公权将严重的侵害个体的自由和权力。
对于国家权利而言,最方便有效的措施就是“宁愿错杀一千也绝不放过一个”。83年的严打遵循的就是这个法宝,短短的5个月时间里,起诉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其中2.4万人被判处死刑,劳动教养32.1万人。影星迟志强因为参加私人误会,跳了贴面舞,以流氓罪叛刑4年。迟志强回忆,看守所的狱友中,一人因偷看女厕所被判死缓,一人因强行搂抱女青年被判4年……
毫无疑问,严打之后,社会风气大有好转,连小偷小摸都不敢露面了。
有好的效果,是不是严打就名正言顺,可以再来一次?
同理,新疆的“再教育营”效果也不错,那么,“不用分清谁是潜在恐怖分子,大家都接受一次教育”,这种“严打”的程序正义何在?
程序正义并非不顾及受害人的权利,只是权力天然有被滥用的倾向,尤其当权力背后站着的是国家机器。
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令人痛心疾首的错案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这些当初铁证如山的案子最终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冤死者却无法死而复生。
当然,择程序正义有它的代价,在刑事诉讼中,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释放,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这是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理解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法治对于保障自由的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的代价要远远小于结果正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许多灾难的源头,无论如何,生命和尊严是人类最值得珍惜的,一旦失去,无可挽回。
我赞同一句话:懂得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重要的人才配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