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违背妇女真实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是什么罪,也都明白有金钱关系的临时两性关系是警方严厉打击的对象,更了解两相情愿的婚外情是被千夫所指的不道德行为。那么,如果不涉及婚姻的男女出于你情我愿、又不以金钱为目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就一定不违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女子因特殊成长经历有了特殊癖好,公然在网上邀约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多个男子参与的同时又邀请同伴加入或旁观,上演了一出又一出令人难以想象的现实版成人剧。
江西女子罗佳(化名)长期在浙江打工,正处妙龄的她虽然称不上是沉鱼落雁,但想来也绝不会丑,令人不敢相信的是,外表光鲜靓丽的她竟然有一颗极度不安分的内心,因为少年时期某些经历的影响,她居然有了群体性行为的癖好。
从19岁起罗佳便开始使用多个微信号添加众多陌生男性网友,同时在朋友圈频繁发布不雅视频和照片、定位、邀约发生性关系的线索等方式,公开邀约陌生男网友与其发生性关系。
至于她曾与多少男子单独发生过接触及是否涉及到金钱,我们是不了解的,我们仅知道在她召集下共发生了四次多人性行为,部分情节实在不便描述,简况如下:
8月中旬某晚,罗佳与男子朱某达成邀约意向后,朱某通过微信群组织了多名男子到达浙江省海盐县某酒店与罗佳共同进行了淫乱活动。8月20日晚,罗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征集男性进行群体行为,吴某看到后邀请沈某并肩作战,同时还邀请了两个伙伴前来旁观。
几个月后的1月25日凌晨,罗佳在微信群里共享了位置,两名男子随后与罗佳发生了关系,第二天上午又有第三名男子加入……1月29日凌晨,罗佳与曾某发生性关系时,曾某对二人的实况进行了视频记录并将该段视频发给了曾某2,随后曾某2应邀加入战局。
不知是何原因,这些私密行为被警方获悉,罗佳和多名男子陆续被桐乡市警方刑事拘留,针对罗佳的调查发现其收到了来自众多微信好友的大量微信红包或转账,金额达70多万元,但难以查清红包或转账的目的。
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出罗佳和相关的多名男子发生关系均是出于自愿,并且无法确定双方为嫖娼关系,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呢?如果违法具体触犯了哪一条?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聚众淫乱,顾名思义就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而对于聚众的一般理解是至少三人以上,本案中罗佳与众男子的行为似乎正符合该罪名。
但该罪名本身也是存在争议的,因为相关解释中强调这种聚众行为不只是违反了伦理秩序,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公众对性的羞耻感情,但实际上所有的这类行为都是私密进行的,在被刑罚之前并未侵害到公众情感,反倒是相关人员被惩处导致案情进入公众视线。
那么罗佳等人的行为会被如何认定呢?相关调查结束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罗佳因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被认定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众男子同样构成此罪,但均因首次组织聚众淫乱,所以均被判处了缓刑。
这个判决结果显然是对罗佳的人生观一次及时、有效的矫正,而那几个与罗佳同犯此案的男子虽然获得缓刑,但在他们的人生档案上已留下抹不去的污点,相对于他们追求过的所谓感官刺激,可谓是教训深刻。(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