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一栋14层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公益广告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17003103,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本项目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你公司资格性投标文件、《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成财采函〔2020〕6号)、你公司《情况说明》《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核实社保相关事项的函》(成财采函〔2020〕10号)、《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成都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社保缴纳情况的函》(成社函〔2020〕10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按照采购金额200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采购处陈老师、赵老师;联系电话:028-61882648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1219室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