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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事 Charles River Bridge Co. v. Warren Bridge Co.(1837)
1650 年哈佛学院得到从波士顿到查理斯顿的一个渡口的独家经营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渡口满足不了交通运输的需求。 1785 年,麻省议会立法授予查理河桥公司建造连接波士顿到查理斯顿桥梁的特许状,同时给了哈佛学院渡口经营损失的补偿。查理河桥公司得到的特许状,使得他们可以收取过桥费 40 年(后来延长为 70 年)。虽然承建之时查理河桥公司面临很高的风险,但后来证明着座桥的垄断利润丰厚。查理公司垄断交通要道引起党派激烈争论。 1828 年,麻省州议会又通过一道法令,准许沃伦桥梁公司在查理公司桥梁的附近(百米左右)再建一座不收过桥费的公共桥梁。查理公司于是上诉到麻省最高法院,说州议会建新桥的法案违反了宪法保护合同的条文,(参考前边几个案例,特许状即一个章程,被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是宪法合同条文范围内的合同)。要求法院禁止沃伦公司建桥。查理公司败诉。随后查理公司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对。按照马歇尔大法官的合同教义,麻省议会是通过立法毁约了,是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合同的条文。但是,我们谭内( Taney )大法官解释道,政府保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繁荣,当保护合同不能达到此目的,并且与此目的背道而驰的时候,政府就不保护该合同了,因为保护了反而违背了宪法本意。此案不保护合同,更彰显宪法精神和大义。
三、 讨论
垄断损害公共利益是现代经济学理论公认的定理。谭内大法官对此案的解释不单是对马歇尔教义的修正,即使是今天也很有意义,那就是公众利益高于私人财产权利。为了公众利益可以毁私人公司的合同。
如今发达国家每每以知识产权为由,维持北半球的垄断利润。知识的使用其边际成本为零,知识经济符合规模经济和公共经济特征。联合国应该统一补偿能源、环境、和医药的专利,而让这些专利由全人类共同无偿使用,才能使得人类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那些把知识产权神圣化的人,应该学习谭内大法官此案的精神,把人类繁荣和幸福置于知识产权之上。知识产权设计的初衷,是激励科学研究和创新,当知识产权成为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的时候,这样的知识产权就不应该得到保护。
四、 链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charlesriver.htm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invol=420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36_0420_Z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