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从徐汉明数起谋财害命案看官员另类敛财之道一

(2017-04-08 15:07:16) 下一个

从徐汉明数起谋财害命案看官员另类敛财的方法、规律、现状、危害及其他

  原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谋财害命,充分利用自己的职务,谙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玩弄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司法系统与股掌之中,置党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目的明确,计划周密,长期谋划,持续运作,实施到位,形成团伙,得出经验,欺上瞒下,为所欲为,肆无忌惮,无人阻挡,屡屡得手,创造性地形成了与其专业、职务、系统、国家司法制度、社会人心、现状高度结合和适应的一套方式方法,培育了一批与其一起谋财害命的骨干,教会、带出、实践了一大批娴熟地谋财害命的司法干警,暴敛了巨额的钱财,故意制造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极大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撕裂了百姓和党和国家的关系,摧毁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性质极其恶劣,已经完全丧尽人性,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流氓黑社会。徐汉明以为自己谋取钱财的明确的目的,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让整个系统、无数的国家资源,围绕着他转,为他卖命,为其谋财、陷害无辜。徐汉明谋财害命的理论和实践,是我们党和国家,我们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绝不允许,必须坚决铲除的,又是中国社会相当普遍,长期存在,形成体系,几乎不能制止的。徐汉明的孩子安置在境外的与其办过的案子有关联的大公司,钱财自然也都安顿到位。徐汉明通过谋财害命,把制造的仇恨与不满转移给了党和国家,成为国家与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把钱财好处留给了自己。徐汉明谋财害命,是吃党和国家的饭,砸党和国家的锅的典型。徐汉明谋财害命作为一个与党和国家,与法律和法律制度绝不相容而又能被娴熟操作,安然无恙的真实存在的大毒瘤。在党和国家提出整肃政法系统、深挖周永康等提拔、培育的潜藏在政法系统余孽的的今天,有必要对徐汉明谋财害命的本质和危害做一个系列的剖析和总结,让人民去认识和思考,为党和国家了解、处置此类人等、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系列剖析之一:简介徐汉明谋财害命的两起案件

 从网上百度百科找到徐汉明的介绍还是相当靓丽的:徐汉明,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正厅级),1951年10月生,汉族,湖北鄂州人,是博士导师、硕士、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2015年5月28日,免去徐汉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而从徐汉明系列谋财害命实例看,真实的徐汉明是一个充分利用国家资源为其谋财害命的极其歹毒残忍的一个恶魔。

 徐汉明谋财害命实例一:严汉青、严跃建、蔡云芳、廖慧芬、廖德明的亲属举报湖北省检察院徐汉明谋财害命,制造惊天冤案

 我们是严汉青、严跃建、蔡云芳、廖慧芬、廖德明的亲属,2007年8月16日至今,湖北省检察院徐汉明副检察长“挪用”领导批示,用于自己的检商勾结集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超越管辖范围,以“偷税罪”的名义抢掠股权,非法关押严、廖家属十余人,肆意冻结、扣押无关财产,甚至借办案名义威逼当事人说出存款密码、将300万存款抢掠一空。

 这一切均是有黑社会背景的不法商人杨昕耀(曾在省检反贪局工作,后下海经营房地产,与徐汉明亲如兄弟)为了获取国宾酒店的地块,与省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和省检察院徐汉明串通共谋后,动用国家司法机关为他们谋取私利而实施的大规模以权谋私行动。

    一、案件的真实背景

  2000年7月,严汉青、严跃建等人(以下简称严方股东),与湖北民政厅的下属单位供应站)达成合作协议:严方股东出资3000万元;民政厅的下属单位以土地折价2000万元,双方共同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股份公司),并一直共同经营。

  在大气候影响下国宾地块急速升值,不法商人杨昕耀相中此地块,便与民政厅合谋将严方股东逐出国宾,将无偿收回的土地交由其开发,遂以严方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向武汉中级法院起诉。2006年11月,武汉市中院驳回了供应站的起诉;2007年3月,湖北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供应站的上诉。4月,严方股东向湖北高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审理来确认自己对国宾的出资已经到位。由于杨昕耀的关系在省检,无法左右法院判决,便与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及湖北省检察院个别人商量,动用省检察院出面抓人,逼严方股东放弃股权。

  据严汉青透露:民政厅供应站(即国宾酒店的另一方股东)站长袁忠火对严说:“新来的谢厅长(民政厅厅长谢松保)要收回国宾的土地,要你把股权交出来,我把你当兄弟才告诉你,谢厅长和省检徐汉明关系非常好,你拿出500万给他们俩这事就算了,这个钱也不是我要的,谢和徐都商量好了,要么给钱,要么给股,不然省检就以偷税罪就把你关了,再说徐汉明正好要搞原站长周学军,直接把你并案就行了,到时你将一无所有。”严肯定自己在经商中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500万现金他也拿不出来,并没有理会袁的威胁。现在果然省检以“并案”的操作方法、以“偷税”的罪名将严家的亲人悉数羁押。

  严在06年9月关押在河南南阳陈江波提审时对严说:你如果不交出国宾股权给民政厅,我们马上把你儿子严文龙送到孤儿院,你将永远找不回来,并把你美国的儿女引渡回国,还要把你全家都抓逋,一但你交出股份,马上释放你。几个月后,省检余雪飞也对严直言,你只要交出股权,我们保你全家平安,你的案件也全部撤销。

  二、严重违反程序,超范围管辖,滥用职权。

  2007年,省检宣布俞书记在周学军的材料上签了字(只是画了个圈)、为了办理周案需要将严汉青并案处理。省检办案人员持汉川检察院的手续,以涉嫌“偷税”为借口,先后将严汉青,严的妻子廖慧芬、严的岳父廖德明、严的弟弟严跃建、严的弟媳蔡云芳逐一抓起来,辗转河南的南阳、泌阳、唐河,江西的永修、德安,湖北的天门、黄冈、孝感、汉川、应城等地匿名羁押,以阻止律师会见。严汉青、严跃建早已处于超期羁押(至今18月余)。由于明显是插手股权纠纷、又属于超范围管辖(检察院无权办理涉税案件)、还违反了并案程序,在最高检原检察长贾春旺同志的亲自过问下,省检遂将案件“挂名”在湖北汉川公安局名下、实质上任由省检办理(有电话录音及提审材料为证)。

  三、非法羁押哺乳期内的妇女,用“绑架”的手段“抢劫”当事人的巨款。

  07年8月16日,廖慧芬与严同时被抓,此时尚在哺乳期,哺乳期应在当年9月7日届满(证明材料见附件出生证明),尽管《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不得羁押哺乳期内的妇女,但他们仍将她先后辗转羁押在湖北汉川、江西永修、湖北黄冈、湖北孝感等地的看守所。更为严重的是,办案人员在查封股票账户时,发现有300多万现金,省检便利用办案便利,多次向廖要钱,并最终用非法手段从账户“抢走”300万元。具体过程如下:

  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向廖索要的存款账号、股票密码(招商银行卡号:4100622700200605,招商证券卡号:28013648)的密码,她开始时坚决不予同意。但检察人员便利用将她从江西转往黄冈看守所的间歇,在招待所和检察院里进行了刑讯逼供,8人4班轮番询问,不仅对她体罚和辱骂,而且四天三夜不准睡觉,她心跳120/每分钟都不善罢甘休,还说死不了就行了,不吃点苦头不知道厉害。

  06年11月9日前后,省检余雪飞(专案组组长)更是多次威胁,说廖的母亲病危在医院救、父亲不见踪影,并将刚满周岁的儿子独自放在省检办公楼的一个角落里找了一张相片,谎称已将儿子送到孤儿院了,交了密码才能接回儿子,再晚会被人收养,永远找不回来等,迫于一个做母亲的无奈,只好将密码告诉了他们。14日(星期三)下午在孝感第一看守所办公二楼,通过她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逼她演示操作转帐流程给他们看。办案人员在索得了股票和存款账户的密码后,分别于15、16、19、20、21、26日六次分别转走50万元人民币(取款记录见附件),共计300万元。该笔款项至今下落不明,检察人员也未对她出具任何查封或者扣押的法律文书,对此办案人员居然辩解说已经分给汉川公安局了,取款不用当事人办手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仅有权在侦查阶段“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因此检察人员的上述取款行为,不仅违反程序法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律。

  我们认为,既然法律禁止在侦查阶段扣划嫌疑人的存款,且办案人员也未出具扣划文书,并亲口承认“不是扣划而是取款”,故他们取走这300万元不属于刑诉法的强制措施范畴。办案人员利用羁押手段、刑讯逼供获取密码,符合《刑法》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特征,应该定为“抢劫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四、滥用指定权、侦查权,非法管辖案件

  1、滥用指定权

  本案最早是省检管辖,我们依据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省检越权办案,在最高检过问下,省检为了对付上级的查处,又以“指定”的名义,挂名在汉川公安局管辖,实际上还是省检在办案。从检察院的角度来说,根据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8条,上级检察院只能“指定”原本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且只能对下级检察院。也就是说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不能“指定管辖”,即便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指定到公安局管辖。本案是涉税案件,省检原本就无权管辖,哪来的指定权呢。

  从汉川公安局的角度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只能在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有争议的情况下,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根本无权接受检察院的“管辖指定”。

  因此,在职能管辖上,省检对本案无权管辖,更无权指定管辖;在地域管辖上,汉川公安局对本案无权管辖,也无权接受“管辖指定”。

  2.滥用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及六部委规定第1条(“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98年以后凡是涉税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涉嫌罪名是所谓的“偷税罪”(是他们编造的,实际上并不构成),严汉青、严跃建从小就一直居住并生活在武汉市,其经营的国宾酒店也在武汉市。汉川属于孝感地区的县级市,当事人既不居住在汉川,经营活动也不在汉川。即便涉嫌偷税,根据法律规定,从职能上检察院无权管辖,从地域上汉川公安局无权管辖,只能由武汉市的公安局管辖。

  五、滥用侦查手段、羁押无辜

  严汉青的岳父廖德明并非严公司职员,和严从未有过经济和生意上的往来,是一名年近六旬忠厚老实的退休工人,曾经凭为省级劳动模范,省检为了逼迫严放弃股权和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为名将廖抓为人质关进看守所(至今已9个月)。办理廖德明案子的办案人员十分同情廖的遭遇,多次主动帮助廖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可多次被省检强制驳回,办案人员告诉家属说:“我们也知道廖没罪,因为严的罪都没有定下来,他如何构成帮助罪呢?如果严无罪而把他定位帮助罪,就太荒唐了。他真的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我们也多次为他去省检申请取保,但省检陈江波点名非要羁押他,我们也是混口饭吃,实在是能力有限,我们真是从来没遇到过要求这样办案的呀!而且省检要强行起诉他,你们赶快去法院想办法吧!”(有电话录音及短信为证)然而廖地案子到了法院更不可思议的事发生了,由于廖的证据跟本构不上犯罪,汉川法院要求退回检察院,2008年12月11日省检陈江波亲自带人去给法院协商强行判决,并要求汉川法院以给廖取保为借口,逼迫廖德明和廖慧芬强行认罪(有电话录音为证)。

 六、超期羁押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高检多次宣布: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严汉青、严跃建等人均已超期羁押。

 二严都是07年8月被刑拘,至今已经18月了。最初以“偷税罪”的名义羁押二严,由于查无实据,便以各种理由延期,至今还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汉川公安局解释说,因为不断的“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根据刑诉法128条之规定,要不断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没有超期。如严跃建在被羁押13月后,省检说:罪名已改为挪用资金了,期限要重新计算。

 前不久以“重婚罪”对严汉青延期则更为荒唐。我们查阅资料才得知,刑诉法128条规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新发现罪名重于原罪名,否则不构成“重要”,不能重新计算。难道“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用“重婚罪”来替代?难道没有被害人的“重婚罪”公安局也可以立案?难道“重婚罪”由外地公安机关管辖?

 显然“重婚罪”只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借口,超期羁押才是问题实质。在偷税罪无法定罪、重婚罪违法程序的情形下,最近,他们说“这次是以信用证诈骗罪延期”(实际上都办理了抵押,早在多年前就做出民事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家属多次与汉川公安局和汉川检察院交涉,答复全部是:“省检徐检定的案子,我们没办法,你们去找徐检吧。”而省检主管此案陈江波直接对家属说:“哪个要你们到处告的,关了活该,二严是别想活着出来了,我们搞死个把人想捏死一只蚂蚁,严汉青如果不交出股权,省检给他判死刑”。

 七、抓人是手段,要土地、逼股权是实质。

 廖针对滥抓无辜、肆意扣押财产、抢掠300万元巨款的行为质问他们,你们到底要干什么?他们明确回答:“只要严交出股权,全案都可以撤销,人都可以放出去。”

 知情人透露,杨昕耀和谢松保这次为了抢股权,给了省检一百多万(谢松保直接以民政厅名义拨款给省检办案),徐汉明是本案的直接指挥。他们在严汉青身上用了各种手段,但严还是拒绝交出股权,徐汉明为首的利益集团便全力活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孝感中院),用他们的话说,只要案子在孝感,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并命令孝感检察院此案捂着办,没罪也要把二严变出罪来,由余、陈全面督办。另一方面安排谢松保、杨昕耀去法院活动,要求法院认定民政厅有权收回土地,杨则以民政厅授权委托为名,与国宾的债权人洽谈债权处理问题。其意图是由省检徐汉明配合拖延时间继续关押二严,而谢松保承诺由杨昕耀直接开发国宾地块,不再顾忌法律手续,营造“土地已经实际上由第三方开发“的事实。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国宾酒店在武汉,为什么武汉的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国宾偷税,而汉川的公安局居然发现武汉的国宾在偷税呢?信用证的当事人都不在汉川,汉川公安局怎么发现在武汉的严汉青利用信用证诈骗呢?严汉青和妻子都在武汉,汉川公安局怎么发现他们是重婚的呢?既然检察院对涉税案没有管辖权,为什么对严汉青的立案、抓捕、搜查、冻结、扣押都是由检察院实施呢?既然检察院在上级追问下不得已将案件移交给公安局,为什么不移交武汉公安局而要移交到汉川公安局呢?既然案件已经公安局,为什么公安局的所有动作必须听省检指挥、向省检汇报呢?既然是侦查阶段扣押财产,为什么不凭合法的法律文书去查封呢?即便是扣划为什么不凭法律手续去扣划,而是逼问当事人存款密码去取现金呢?

  本案的特殊在于行为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且犯罪行为是假借侦查的名义发生的。面对如此的暴行,我们曾质问办案人员立案的依

  据,既然省检无权管辖,为什么挂名在汉川公安局下继续由省检办案?为什么冻结的款项用密码取走而不是依法扣划?检察院说钱分给公安局了,公安局说他们一分钱也没有分到。至今300万巨款仍不知所终。我们所说的一切保证真实,同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陈江波、余雪飞不止一次的对我们说,你们不服可以去北京上访,你看我们怕不怕。2008年11月11日家属去北京上访,湖北的接待人员说先回湖北向有关领导反映,要我们相信问题在省里就会得到解决的。12日杨昕耀就得到消息,立即打电话威胁、恐吓廖慧芬,11月26日杨看自己阴谋被曝光,更是打电话来辱骂受害家人,扬言对其家人要采取报复。徐汉明则要求严的美国家属不允许网上公开,告诉家属这一切均违法办案都是省检反渎局王永金局长主使,并警告家属,如果继续对立,省检将给严判重刑。(有电话录音为证)。

  省检徐汉明、谢松保为首,余雪飞、陈江波为主,汉川检察院和汉川公安局为辅的利益集团,为了抢夺他人合法股份,手段恶劣之极令人发指,他们的违法行为,我们曾多次反映和举报,一直无人问津。因此,在这里呼吁:有监督管辖权的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重视案件事实背景,还我们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2009-1-20

 徐汉明谋财害命实例二:凤凰新闻网首发,湖北新闻网、荆楚荆门网等几十家媒体、网站转发的记者采访报道:徐汉明谋财害命制造假案陷害游子期的举报

2017-03-12 · 上海热线

  已经移民到加拿大的湖北籍女子游子期,在2014年3月回中国探亲时,一下飞机,却被北京首都机场的工作人员扣留,随即又被湖北检察机关转移到武汉刑拘。转眼将近三年,游子期仍然在处于羁押中。游子期到底犯了什么罪?又为何被关押这么长时间?

  回国探母被刑拘

  为了陪孩子好好念书,游子期从2002年就带着儿子移民到了加拿大生活,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始终都没有回过国。由于父亲过世多年,游子期想赶在清明节前,回国给父亲扫墓。同时也看望已经八十岁的母亲。

  2014年3月18日,游子期带着27岁的儿子李昂移民后第一次回中国,下午4点多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后,游子期被海关职员带入询问室。

  在机场大厅里等了五个小时后,李昂终于看到母亲走出询问室。海关的人告诉他们,是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要求把游子期扣留下来,但没有任何解释。晚上10点多,李昂得知,海关决定把他妈妈送去拘留所。他说,他看着妈妈被人带离机场,“我从那开始,就一直没见过我妈”。

  第二天李昂在北京给海关打电话时,他们说完全没听说过有我妈这个人。李昂说,他给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打了电话。大使馆说,“他们也给海关打了电话,海关说不知道有这件事发生”。

  过了一天,李昂在武汉的外婆邓青告诉他,他妈妈已经在武汉,被羁押在看守所里。李昂马上乘飞机去了武汉,找到那个关押母亲的看守所。但是看守所的人却不让他见母亲。

  他说:“看守所不让律师见我妈,说是检察院这样要求的。问检察院,他们就说是看守所不让见人。反正就是没见成。"

  令李昂想不到的是,机场一别后,母亲将被一直关押在看守所里。

  那么,游子期为什么在机场被刑拘呢?这里面到底有什么隐情呢?

  游家的第一场官司

  游子期的母亲,现年83岁的邓青老人告诉记者,游子期被抓,与她弟弟的公司——武汉长城实业公司与平安证券武汉营业部的股票资金纠纷案有关。

  上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开启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但是那时候很多人对股票还一无所知,因此没有人看好股票投资,更没有人会去购买股票。谁要是购买股票,都被看做是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种真诚奉献的行为。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家庭,邓青一家也带着一种热忱,积极投身到轰轰烈烈的历史机遇中。

  邓青:“我89年退休以后,什么都没有干,92年就正式炒股,成了最早的一批股民。”

  邓青的儿子,也就是游子期的弟弟,此时也离开单位下海经商,之后成立了武汉市长城实业总公司,主营业务是电脑销售。游子期的弟弟是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而游子期,则是这家公司的财务总监。

  在那个年代,电脑还是个新兴的物品,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所以销售的业务量也不算大。闲暇之余,游子期的弟弟便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股市中。几年之后,他在股市中收益颇丰,逐渐成长为股民中的“大户”。因为交易资金量大,这些“大户”就成为了各个证券公司抢手的客户。相比“散户”,证券公司给予“大户”的交易佣金的优惠幅度会更大一些。

  那时候,各大证券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不但新成立的证券公司很多,各证券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营业部的现象更为普遍。而证券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大客户的交易佣金,因此各证券公司竞相争用各种手段来争夺大客户。

  1993年,平安证券在武汉设立营业部。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就找到游子期的弟弟,希望他能够把资金转到该营业部。除了将当时国家规定交易佣金千分之三点五返还一半之外,还可以让允许融资。

  邓青:“比如我今天没有五百万元,但是我可以买五百万股票,允许我透资。我明天把我股票卖了,我再还你的钱。那个时候叫透资,现在叫融资融券。”

  于是,游子期的弟弟便在平安证券武汉营业部(下文简称“平安武证”)开了户,把资金也由原来的万国证券转了进来。以他当时的资金实力,在营业部里,算是第一大客户了。

  1994年,股市里出现一系列的投资机会,而现有的资金在股市里被股票占用,游子期的弟弟便从平安武证办了一笔3200万的证券融资业务,合同期限为六个月。谁也没想到,正是这笔3200的融资款,给游家带来了牢狱之灾。

  这笔3200万的资金仅使用了三个月,游子期的弟弟便将这笔钱买的股票全部清仓,获得资金五千多万。也就是说,除了借平安武证的3200万的本金,游子期的弟弟净赚1800万,他当时就把3200万融资款给还了。

  “我儿子当时就说,我融资欠你3200万,那我就还,还以后我还有1800万。”邓青说。

  于此同时,北京的京华证券在武汉也成立了证券营业部。京华证券的工作人员又拉拢游子期弟弟到京华证券来开户。因为有熟人介绍,游子期的弟弟拉不开情面,于是要求平安证券把资金转到京华证券武汉营业部。

  平安武证无奈同意后,却提出要求将游子期弟弟已还的3200万,连同他的1800万利润资金,一并转到京华期货武汉营业部。

  邓青:“当时平安证券一看,还回来的三千多万放在营业部一天,没有利息就是损失啊,所以他就说,你转京华证券,不管你买不买股,我这个钱也存到京华,也转到京华,等于京华用,补给我利息。假如也收佣金,给我也分点。他是整个五千万一块转过去。”

  邓青告诉记者,儿子(游子期弟弟)从平安武证融资的3200万,并不是营业部的自有资金,而是平安证券从其它金融机构有偿募集而来。当时营业部和儿子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六个月,儿子用了三个月就连本带利偿还了。营业部认为,这已还的3200万资金,放在营业部的账户上不使用也是损失,于是才想出将这3200万和游子期弟弟的1800万,一并打到京华证券赚取利息的主意。

  而游子期的弟弟,觉得之前和平安证券的关系还算融洽,他将平安武证的要求和京华证券沟通之后,恰好京华证券当时也缺资金。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京华证券就接纳了平安证券的这3200万的资金。

  令大家始料未及的是,在我国证券发展史上的第一次清理整顿即将开始。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证券业进行了第一次清理整顿。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在集中监管、分业经营的总体思路下,行业内大范围实施了由政府主导的并购重组和清理整顿。这一阶段的典型事件包括:证券公司从人民银行分离,信托公司强制清理,信托业整体退出。

  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母公司为信托透投资公司的京华证券首当其冲,先是被北京证券收购,后来北京证券又被招商证券所收购。

  期间,平安武证准备向京华证券武汉营业部讨要3200万借款时,京华证券武汉营业部已经被查封了。随后平安武证向法院状告京华证券武汉营业部,但是法院以单位不存在为由,拒绝了平安证券的诉求。

  就在平安武证状告京华证券武汉营业部无果后,忽然作出了一个诧异的举动——将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平安武证认为:当初营业部的3200万是和游子期的弟弟的1800万一起打入到京华证券的,现在京华证券因撤销无法追回,这个损失自然就应该由游子期弟弟的公司——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来承担。于是在1996年8月,平安武证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起诉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声称长城公司未还3200万元。后来该案件又转到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湖北省高院聘请了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往来账目进行审计。经过认真核对后,不仅查出长城公司已经返还了平安武证的3200万, 还查出平安证券还多扣了长城公司82万元。甚至又查到平安武证还私自卖出了游子期弟弟的股票几百万股,折合金额1100多万元,并且把这1100多万的资金都悄悄转到了平安武证的账户里。

  事情发生了戏剧性转折。1997年7月,武汉长城公司对平安武证进行反诉。诉求是要求武汉营业部赔偿其1100多万元及82万元的多扣款。在湖北省高院准备开庭前,平安武证却又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高院以武汉营业部有可能逃避法律义务为由,未予准许。后来,湖北省高院做出了平安武证败诉的结果。平安武证不服,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湖北高院的原判。

  法庭最后算出来,平安武证需赔付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原有资金1200多万,再加上四五年期间的利息,合计1500多万。

  “平安证券万万没想到自己会败诉。我猜他们心里肯定不平衡。后来到该执行的时候,平安证券的人求我儿子,好像就说,你们也不缺钱用,是不是可以缓一缓?或者让我们少赔一点。”邓青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我们特别讨厌这种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我和我女儿游子期态度都非常坚决,要求一分不少的执行”。

  后来,平安武证在2000年分三次将1500万的欠款,返还给游家的长城公司。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案件结束后,似乎一些回归到了平静。按理说事情到这里也应该是结局了。可是哪曾想到,这才是游家噩梦的开始。

  游家的第二场官司

  由于孩子远赴加拿大读书,游子期于2002年移民到加拿大,专职做一位陪读母亲。游子期的弟弟,继续在武汉、海南等地做他爱好的证券投资事业。

  2004年初,平安武证突然起诉了六个人,其中有三个人,是原来平安武证的“大户”,另外两人是该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剩余的一个人,就是游子期的弟弟。起诉的理由是,这六个人造成了该营业部这些年来亏损。

  平安武证为什么在这时候要起诉这六个人呢?原来,此时正赶上了国内证券行业的第二次大整顿。

  据资料显示,2001年中期到2004年,是证券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的时期。2001年6月,中国股市进入熊市,行业的风险充分显现,并且大规模的集中释放和爆发,这时期出现了全行业大面积的亏损。历史遗留问题也开始集中爆发,违规委托理财、账外自营、挪用客户资产、非法融资和对外担保、操纵市场等等,成为行业内近四分之一券商最终清盘的直接原因。从2004年8月开始,中国证券行业开始进入综合治理阶段,处置和关闭了包括南方证券在内的30多家高风险券商,共清理账户1153万个。

  据了解,当时全国几乎所有的券商都有或多或少的问题。面对证监会严格的整顿治理,当时全国的券商都非常紧张,平安武证也不例外。据知情人士透露,2004年,平安武证为了应对上面的检查,实在找不出亏空的理由,只好将责任推脱到10年前,也就是1994-1996年该营业部发生融资行为上,将当时涉嫌融资的主要六个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邓青告诉记者:“当时证监会的来查平安证券武汉营业部,平安证券就说我的责任不怪我呀!他就说是因为这六个人的原因造成了他的亏损。于是这六个人便当作替罪羊了,他自己就没有责任了。所以平安证券就过了这一关。”

  至于平安武证到底亏损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就因此事公布出来的数据来看,因融资而亏损仅为2550万元,这对于一个省会级的营业部来说不算是什么大数字。

  客观来讲,平安武证的管理失策是其亏损的主要原因,而几个“大户”用融资来的钱炒股亏损导致无法偿还,则是另一个次要因素。

  游子期的弟弟,作为被起诉的六个人之一,虽然早在1994前后也曾经从平安武证融过3200万的资金,但是早已还清。并且双方还因此在1996年打过一场官司,连最高法院都做出了游子期弟弟一方胜诉的判决。且此后再也没有和该营业部有任何瓜葛。但是他仍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2004年3月23日,游子期的弟弟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经过了漫长的将近三年等待,直到2007年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游子期的弟弟有期徒刑五年。

  邓青:“武汉中院04年抓人,05年开庭,开庭一年多,又不宣判,一直拖了有两年多,快三年,直到07年元月才收到判决书”

  收到武汉中院的判决书后,邓青立即上诉到湖北省高院,半年以后,也就是2007年的7月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结果,将游子期弟弟的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

  “虽然判了我儿子三年,但实际我儿子坐了三年零四个月的牢,多做了四个月”,邓青说。“我儿子的这起案件特别冤”

  据专业人士分析,客观的讲,游子期弟弟被判刑三年,确实存在冤屈的情况。九十年代初的融资行为,当时并没有严格的违规界定,根本称不上违法。当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并不完善,证券公司给大客户融资炒股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当时的融资行为,与2010年以后实行的融资融券业务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原来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现在已经合法并在积极的推广使用。中国的证券市场之路,本来就有很多摸索的过程,如果有些失误完全由个人承担,那么对于某些个体来讲是不公平的。

  莫名其妙被通缉和漫长的羁押

  当游子期的弟弟因为一件事情先后经历两次官司的时候,置身事外的游子期却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也能牵连其中、身陷牢狱。游家也即将迎来第三场官司。

  游子期2002年移民到加拿大后,专心照顾儿子读书,因为离得远,国内的事情也很少关心。但是,2005年7月19日,游子期在没有人举报的情况下,却被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指控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游子期侵占其弟弟的资产,并以此网上通缉。而当时网上通缉游子期时,不但远在加拿大的游子期不知道,连武汉的游家人也没有被通知。

  邓青:“后来我才发现,在网上通缉我女儿的事情,既没给我姑娘说,也没给我们家属说。”

  由于种种原因,游子期自从到了加拿大之后,她都没有回过国。直到2014年3月20日,她回国一到北京首都机场,就被武汉市检查机关拘捕。到目前为止,已经关押了近三年之久。在这期间,湖北省的检察机关以各种名目更改羁押理由达十几次,且不断的变换关押地点,已经属于严重超期羁押。

  记者在一份检查机关的起诉书看到:2005年7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游子期批捕。2014年3月20日将游子期在北京拘捕。2014年5月19日,经武汉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一个月。2014年6月19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两个月。职务侵占罪被延长羁押3个月,共羁押 5个月。2014年8月14日,蔡甸区检察院在侦查游子期职务侵占罪中,发现游子期另犯有行贿罪,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4年9月29日,经武汉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1个月。2014年11月11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2个月,行贿罪被延长羁押3个月,共羁押4个月15天。2015年3月6日,蔡甸区检察院又发现游子期另犯有诈骗罪,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5年5月4日,经武汉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1个月,2015年6月4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2个月。2015年7月31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羁押2个月。诈骗罪被延长羁押5个月,共羁押7个月。

  该起诉书还显示,2015年10月10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指定异地管辖,游子期案中的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交给了湖北省一个由黄冈市代管的县级市麻城检察院。2016年4月15日,游子期行贿罪也被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给了麻城检察院来办理。

  在麻城市检察院办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没有交代延长时间。后又起诉到麻城市法院,法院又延长三个月,到2017年2月,游子期被羁押已超过35个月。

  “游案”的种种怪相

  在专业人士看来,这场离奇的案件中,处处存在怪异现象。湖北省相关的检察机关不但有知法犯法的事实,也有故意刁难逼迫当事人的嫌疑。

  2005年7月,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指控游子期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检察院只能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而游子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蔡甸区检察院以此罪立案,显然属于知法犯法。

  邓青告诉记者,蔡甸区检察院还曾以“游子期侵占弟弟的资产”的名义来定性“职务侵占罪”。但是,武汉长城公司本来就是家族性质的私企,姐弟同为公司的持有人,何来“职务侵占”呢?而她的弟弟和长城公司员工无一人举报,至今检方也没到长城公司核实。

  在“职务侵占罪”找不到任何可信证据的情况下,2015年3月6日,蔡甸区检察院声称又发现游子期犯有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诈骗罪也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蔡甸区检察院这种超限立案仍然是违法的。

  此外,根据游子期揭露的情况,截止到2016年4月,在游子期被羁押的24个月中,有19个月是用来侦查游子期的行贿罪的。也就是说,蔡甸区检察院用别的罪延长出来的时间都用在了侦查游子期的行贿罪上。

  另外,蔡甸区检察院还违反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蔡甸区既不是游子期的"犯罪"地,也不是游子期的居住地。因此,蔡甸区检察院对游子期的指控是无效的,这种超属地管辖行为也涉嫌违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蔡甸区检察院曾经意识到对游子期一案没有管辖权,也许是为了逃避制造假案的最终责任,也不排除控制不了蔡甸法院的审理。因此,蔡甸区检察院恶意利用"异地管辖"模式,在2015年10月10日,将游子期一案移交给黄冈市的麻城检察院。

  “异地管辖"模式主要是针对已涉嫌犯罪的地方高官在本地审理时,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而实施的一种跨区域审查机制。实施"异地管辖"就是追求审理的公正性,排除确实存在的干扰,对被告的有利和不利必须一律考虑。游子期既不是地方高官,移民加拿大之后从未再回来过,根本无任何影响力,因此根本就没必要对游子期进行“异地管辖"模式审理。

  “麻城检察院对游子期案件的审理很可能会不公正。”邓青说,“因为指定麻城检查院审理是蔡甸区检察院“千挑万选”后的结果”

  另外,游子期被刑拘后已经拘押达35个月,期间不断以各种名义延长羁押时间,已经是属于超期羁押。最高检察院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蔡甸区检察院在“游子期案”中,已经严禁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游子期被抓的真相

  游子期遭受莫名其妙的通缉和漫长的刑拘后,游子期的母亲邓青怀疑游家的遭遇,跟湖北省检察院原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民和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杨先平有关。

  原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民于2004年以省检察院名义指定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侦办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与平安证券武汉营业部的经济纠纷案件。最后在徐汉民直接干预下以游晓林挪用平安武证1100万元的荒唐罪名判决游晓林3年,而平安武证主管当事人马健无罪。徐汉民2004年指使时任蔡甸区察院检察长杨先平扣押并非法处置、瓜分游晓林关联公司资金、股票、资产合计4000多万元。

  邓青认为,她女儿游子期之所以在2005年被蔡甸区检察院网上通缉,就是因为有人想阻止游子期回国追讨那些游家被侵吞的财产。

  虽然已经过去十几年了,但是当邓青面对记者回忆起儿子被带走时的情形,气愤的嘴唇止不住的颤抖。

  “2004年3月22号下午6点,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带了一帮人,到我儿子公司和家庭抄家,把儿子就抓走了”。邓青说。

  邓青告诉记者,蔡甸区检察院的人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走了,除了现金之外,还包括儿子的手表、衣服、相机、手机等等。凡是能拿走的,几乎都拿走了。于此同时,蔡甸区检察院还有另外一批人到儿子的办公室,把办公室里值钱东西也都拿走了。

  后来,蔡甸区检察院又把游家在证券公司的开设的交易账户接管,并且将两个证券公司的账户中约两三百万的现金,转到了蔡甸区检察院的“小金库”里。账户里还有另一笔花了500多万元买的105万股“琼南洋”股票也被60万元贱卖,这60万元也一并转入蔡甸区检察院的“小金库”。游子期弟弟刚买了才三个月的一台高级轿车别克君威3.0,也被非法过户到蔡甸区检察院,专供时任蔡甸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先平本人使用。

  三个月后,也就是2004年的7月份,蔡甸区检察院又把游家视为珍宝的461套《传世藏书》冻结查封。

  《传世藏书》是一套囊括我国从先秦到晚清历代重要典籍的大型丛书。由我国著名的学界泰斗、国学大师季羡林担任总编,先后有二千七百多名资深古籍整理专家参与整理编校。历时六年才完成这一重大文化工程。全书分经、史、子、集四库,每库又分若干部类,共计二亿五千万字、一百二十三册,总计一万四千印张,二十一万一千二百页,是继《四库全书》后二百年来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当时每套的定价98000元。这套丛书堪称“收藏极品。”

  “这些书是我儿子以前在北京做生意时,别人抵债抵给他的。抵债时就是按照每套九万八一套来抵债的,仅按当时的市值就是4517.8万元。”邓青说。

  邓青告诉记者,这套《传世藏书》本身价收藏价值极高,出版的时候印刷量又少,现在市面上基本绝版了,说它价值连城一点都不为过。有很多大学、图书馆和学术研究机构,都以收藏有此丛书为荣。

  每套《传世藏书》有一百二十三册,461套共计5万6千多册。为了保存好如此庞大的图书珍品,游家把它们储存在一处大型专业仓库中保管,仅库房就租用了好几个。

  蔡甸区检察院找到存放《传世藏书》仓库后,接管了这批藏书。2005年1月,蔡甸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先平亲自把461套书全部从仓库运出提走,这批书自此下落不明。而此时,游子期弟弟的案子还没开庭呢!

  邓青认为,蔡甸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先平等有关人员先后以办案的名义,非法处置、变相侵吞、侵占了游家多达6000多万的巨额资产。为了掩盖和压制游家人索要这些财产,他们就利用检察系统的权力,对唯一有追偿能力的游子期下手,将游子期进行网上通缉。因为当时游子期已经移民到加拿大,此举既可以起到恫吓游子期,阻止其回国追讨资产,又可以在游子期万一回国追讨的情况下将其抓获。这个策略可谓是一箭双雕、煞费苦心。这就是游子期被通缉刑拘的真正原因。

  2014年初游子期准备回国,国内亲人劝她不要回国,检察院会找她麻烦。但当时游子期乐观的说,“他们不找我我还要找他们要回游家的财产呢!”结果游子期一下飞机,被蔡甸区检察院逮捕。

  “如果说游子期弟弟遭受的两次官司,是由于证券行业整顿而引起的。那么游子期遭受的牢狱之灾,则纯粹是以蔡甸区检查院某些人欲盖弥彰的丑恶行径。” 邓青说。“这是一起正在制造着的"吴英"案。”

  游子期在看守所的现状

  据游子期写的揭发材料和与律师谈话表明,为了让游子期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检察院工作人员用各种手段逼迫游子期编造行贿等罪名的伪证。

  游子期在她写给法官的一封信中,讲述了她从2014年3月19日开始被检察院酷刑虐待、刑讯逼供、被迫作伪证的恐怖经过。在近十八个月的时间里,检方借用职务罪、诈骗罪等名义,不断延长羁押期限,直到她屈服。

  游子期在材料中写到:“从2014年3月20到2014年5月12这一个多月时间,我已被转了武汉、黄石、安陆三个看守所。在十几次的审讯期间,他们大呼小叫几次用死亡威胁我,并许诺说承认行贿就放我出去。”

  2015年2月6日,游子期被转投到黄石市看守所,并把她的名字改作“王玮”。当天,湖北省检察院的一位叫邹志红(音)的局长提审游子期时毫不掩饰地说,“我们会一个罪接着一个罪查你,关你10年8年”。

  2015年5月25日,邹志红(音)局长再次提审游子期时说“你若不配合承认是行贿,就将你改名换姓投到内蒙古、山西的看守所关几年”。

  游子期在信中还写到,“我回到监室没有水喝,狱友说,上面说了不许给你打水。当时我膀胱炎已发作了几天,后半夜还要值班,我已连续值了好几天的班不准我休息,不准我说话、替班,我已几天彻夜未眠。”

  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早上提审,我已准备接受流放到内蒙山西去。但提审官员罗鹏局长一进来就凶狠地説“你不配合我们,我们就将矛头对准你,抓捕你弟弟,控制你母亲,审查你公司员工,调查你朋友、丈夫(离异)、一审的法官、执行法官,你儿子为救母亲要终身背负几千万债务......”

  这封信接着说:“天哪,这不是要诛灭我九族吗!此刻如五雷轰顶,我已听不见声音。过了好一会我说"我愿意配合,请邹局长回来”。这时我已完全相信他们有能力和手段做到他们想做的和口中所说的一切。”

  在这封信的末尾,游子期绝望的写到:“目前情况紧急,可能我又会转走……,我的健康、精神全垮了,这可能是最后一封信。”

  “游子期案”惊动加拿大政府

  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游子期的非法拘禁和超期关押,引起了加拿大《环球邮报》等多家媒体广泛关注,案件也惊动了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驻上海领事馆官员通过相关渠道,联络上湖北省检察机关,要求探视看守所中的加拿大公民游子期。领事馆经过多方斡旋,武汉市检察院最终同意探视,但前提是领使馆不得泄露关押地点给家属。如果领事馆将地址透露给家属,下次再转移的时候,领事馆将不会被通知。

  2014年8月,加拿大领事馆人员终于在湖北省安陆市看守所探望了游子期。游子期将自己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告诉给了使馆人员。

  据加拿大领事馆会见报告中描述:“游子期称她在看守所中受到了极大的压力,‘他们逼迫我做伪证,恐吓我,她现在几乎都无法忍受了’。”

  游子期告诉领事馆人员说,在这个看守所里,关押人员需要手工制作圣诞灯饰。毎天毎个牢房每个人都有规定的劳动额度要完成,她需要工作一天10个小时去完成她的额度。由于她患有神经末梢炎,在这种高强度和长时间的劳动下,她的手指头肿了。

  她还说这里的生活环境很糟糕,工作强度也最大。在当前的看守所,她只能获得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的放风时间,每天只能获得两瓶水。缺水又加重了她的病症。

  加拿大领事馆对游子期在狱中的情形感到担忧,并将此担忧传到给中国的相关部门,希望中国的检查机关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游子期。领事馆在随后的时间里,又辗转探望过游子期几次,但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进展。

  目前,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国内的媒体,仍然密切关注“游子期案”,该案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有加拿大议员准备向加拿大国会提请议案来敦促解决此事。

  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发言人Jocelyn Sweet呼吁加拿大重视对于其公民在海外遭虐待或酷刑的指控,也有相应的机制应对,保护加拿大人的利益。

  有专家认为,“游子期案”很有可能上升为影响中加两国外交关系的重要因素。

  疑罪从无,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

  中共十八大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冤案相继平反,司法体制内的某些弊病也暴露无遗。为了杜绝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平,党中央一直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

  2016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理念。

  2017年2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次提出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

  游子期被湖北省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起诉、拘捕近三年以来,以各种理由变相延长羁押十几次,更换数个关押地点,中途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湖北检查机关依然不但没有调查到可信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相反,从起诉书列举的指控游子期行贿的证据看,却能够反证游子期的行为没有违法。

  湖北省检查机关在审讯游子期的过程中,使用恫吓威逼甚至虐待酷刑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承认自己有罪,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也与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违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另外,在“游子期案件”中,有证据表明湖北省检查机关中的某些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检查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执法利剑,更应该对法律纪律有敬畏之心,提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时刻保持遵纪守法的敏感性,做好遵规守纪的表率,不要摧毁了检察机关在人民心中一身正气的高大形象。

  娇儿常望家乡路,慈母翘盼游子期。

  作者:吴卫

  2017年2月28日

  以上是徐汉明谋财害命的两个实例。仅就徐汉明这两起谋财害命的实例,大家一定注意到了,徐汉明及其团伙谋财害命制造假案有着明显的套路,比如明确的目的:借办案之机谋财;统一的手段:利用职务之便害命;以及同样的骨干,同样无限株连,同样的威逼恐吓,同样的变相超期羁押,任意的指定管辖等。也有许多不一样的,严家的假案没有涉外因素,而游家的假案因游子期是加拿大公民,徐汉明除了熟练地欺瞒利用下属之外,更要蒙骗利用上边。在第二部分的剖析中,笔者将逐一细致比较其共同点和不同点。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