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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再次磋商通报机制 专家估大部分条款获认同

(2016-07-28 19:15:23) 下一个

 

2016-07-28 21:35:12|

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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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通报机制现场。大公报记者石华摄

  大公网7月28日讯(记者石华)按照7月5日香港特区与内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首轮磋商达成的共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率领的代表团在深圳就进一步改善两地警方相互通报机制进行了第二轮磋商,取得了积极进展。

  随团的业内法学专家预计,双方将就大部分条款取得认同,个别条款例如对跨境探视权细节的规定将可能无法获得共识;双方磋商进展良好,可能在第三轮磋商后就将签署具体协议。

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右)与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左)。大公报记者石华摄

  通报机制进行了完善

  此前,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请求,应公 安部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率香港代表团于7月5日到北京,与内地有关部门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进行了首轮磋 商。首轮磋商达成了4方面共识,包括将通报时限具体到14天,明确通报内容、增加通报渠道和通报范围。

  上午10点,第二轮磋商正式开始,双方代表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从有利于保障两地居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和有利于两地长期繁荣稳定出发,就相互通报机制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磋商,取得一致。

  双方同意将“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及两地相关法律,秉持‘依法办事、求同存异、双向互惠、保障人权’原则”,写入新的通报机 制文本当中。就通报机制文本的条款和相关具体内容进行了完善。双方就通报机制的渠道、时限、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东警方向香港警方移交揭冠国。大公报记者石华摄

  此外,公安部公布了一起两地警方相互通报的典型案例,即“3.14香港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揭冠国被广东警方抓获的具体情况。

  通报机制适用部门不包含纪委、国安局

  此次磋商持续2个多小时,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宋小庄预计,本轮磋商进展良好,预计双方对大部分条款都将取得共识;双方可能在第三轮磋 商后就正式签署协议;相比于2000年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签署《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安排》,此次协议签署人 可能升至正部级,为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和港府特首梁振英。

  除双方可能达成的共识条款外,宋小庄预计在个别条款上,双方可能仍存在分歧,本轮无法达成共识。例如,对跨境探视权,港籍犯罪嫌疑人逃往内地被捕后,其家属及家属委托人可能可以实现跨境探视;但涉及港方政府公务人员即便接受委托也无法获得探视。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表示,对于通报机制适用的执法部门内地宪法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军方、纪委、国安局。“双方目前磋商的司法通报机制是 涉及普通犯罪的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安部门则并未包括;内地宪法对司法机关的界定非常明确,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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