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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帖:关于中发【1978】 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2017-06-26 16:46:08) 下一个

西北东南注:

本博客提供的文件文本,非直接来源于正式文件,不能保证准确无误,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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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

统发文(1979)第143号       

(1979年2月11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摘帽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1978] 55号文件中,提出了不少问题,要求答复。我们将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拟定了一个补充说明,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在反右派斗争中,处理结论未明确保留公职或开除公职者,应按保留公职对待,在反右斗争处理后,又因右派问题被迫离职的人,仍按保留公职对待。

(二)对原保留公职的人,后来因为新的问题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劳改的(包括刑满释放的),应由原处理单位或原判法院负责进行复查。如新的问题不足以受开除公职或判刑处理的,应予改正。否则,仍维持开除公职或判刑处理。

(三)原调干学生划为右派开除学籍的,按保留公职对待,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

(四)在整风反右运动中,出国留学生因“右派言论”被遣送或押送回国、定为右派分子或受了各种处分的,他们的审查改正工作,由现所在单位或地区县以上党委负责处理。

(五)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一律本人现所在单位或地区予以改正。

(六)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反革命论处或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在反右派斗争时有错误言论,但不够右派,而被戴上右派帽子和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或虽未戴右派帽子,但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应予以改正。

(七)凡未按中央[1962] 544号文件规定,没经省委或中央批准而给予一些人新戴、重戴右派分子帽子的,应予改正,妥善安置。

(八)在反右派斗争中,虽未戴右派帽子的,但定为中右分子或因“右派言论”而受了处分的,应时行复审,实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妥善安置。

(九)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的工作安排,如改正单位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改正单位负责和本人现所在地区或单位共同研究,分配适当工作。需要回城镇安置的,有关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予办理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入户。

(十)需要跨省市安置的,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直接与有关省、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联系解决。

(十一)被错划为右派的的预备党员,一直表现较好,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应承认其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党龄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虽属错划,但本人在被取消预备期以来表现不好,或本人在反右派斗争中严重错误,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不再承认其党员资格。

(十二)党员被错划为右派期间的党费不再补齐。

(十三)经批准改正的人,恢复原工资待遇的时间一律从1978年10月份算起。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目前没工作的,由改正单位解决。

(十四)经批准改正的人档案材料,按中央组织部的统一规定处理。改正单位应通知改正人的家属子女所在单位,撤出原发出的有关右派问题的证明材料,予以销毁,消除影响。

       工人、农民、中学生等划为右派或反社会分子的人,改正后,其档案中原有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律销毁,作一简要的改正说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处理右派问题的有关规定,凡与中发[1978] 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相抵触的,均以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为准。

 

 

参考:

1。老五族佚事,附件一  关于右派的相关文件

http://www.mjlsh.org/book.aspx?cid=2&tid=174&pid=1698

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310/09/6256118_997659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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