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曹青桦 (David Cao),加州律师
(再次声明,本文只是我的个人意见(my personal opinion),不是我给任何人的法律咨询Disclaimer: This is NOT legal advice to anyone!)
II. Causation (导致后果的原因)
前文说了,证明梁警官鲁莽(reckless)杀人,除了鲁莽(reckless)以外,还要证明的一个要素就是causation (导致后果的原因)。二者缺一不可。一个人鲁莽(reckless)并不一定有责任,除非产生损害他人的后果。严重超速开车固然是鲁莽(reckless),但如果不造成伤亡就不会坐牢。拿本案来说,梁警官即便被证明当时鲁莽(reckless),还要看他的鲁莽(recklessness)在法律上是否导致Gurley的死亡。要证明这一点,检方必须证明梁警官的recklessness是Gurley死亡的:(1)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和(2)法律原因(proximate cause或legal cause)。
简单的讲,就是要证明梁警官的鲁莽(recklessness)构成Gurley死亡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即:
(1)没有梁警官的鲁莽(recklessness)就没有Gurley的死亡;
(2)梁警官的鲁莽(recklessness)是Gurley死亡的几率很高,或者说梁警官的子弹打到墙上导致Gurley的死亡可以预见。
第(1)点很显然,没有梁警官鲁莽地击发执勤手枪(我们假定鲁莽(recklessness)成立),Gurley 不会死亡。
但第(2)点却不是如此简单。本案里,梁警官的子弹并没有直接打中Gurley(注意:子弹不是直接击中Gurley的),而是打在墙上后,反弹到Gurley身上的。当时梁警官在8楼,Gurley在7楼。前文说到梁警官是否知道7楼有人是需要检方证明的。即使他知道7楼有人,他是否可以预见在8楼向墙开枪,会导致7楼人员死亡?我不相信检方可以证明这种预期性。专家证人可以作证,子弹打中人其实很不容易,即使有意把一个人作为目标也很难命中。不知道本案检方如果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原因(causation)的。
从以上看,要使梁警官的鲁莽致Gurley死罪(recklessly caused the death of Gurley)成立,检方必须证明梁警官知道7楼有人,知道他在8楼开枪会打到墙上,子弹会从墙上反弹导致7楼的人员死亡—我再强调,检方必须证明梁警官知道子弹可能会打到墙上后反弹伤人,而不是子弹打出去会伤人,因为他的子弹没有直接打在人身上,而是打在墙上。
我不相信检方能证明这一点。(梁警官要是想到子弹会反弹伤人,他应该会想到他自己生命也面临威胁,因为子弹打到墙上反弹应是随机的,可能会弹回来伤到他自己。当然,这需要专家证人作证。)这个案子蹊跷。
(二)对梁警官渎职罪的指控—选择性执法。
对梁警官的第五项指控是渎职罪,即Crime of Official Misconduct[P.L. §195 00[2]] Committed as Follows... Knowingly Refrained from Performing a Duty which Is Inherently in the Nature of His Office.
中文大意是:故意不去履行其岗位的内在义务。检方解释说(见Memo),Gurley被击中后,梁经过作为警察,有义务施救,而梁警官却什么也没做,构成渎职。
我对这项指控本身丝毫不持异议。作为一个警察在一市民生命岌岌可危之时几分钟内不作任何救助,的确无法令人接受。梁警官的不作为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另当别论,对他的指控是合适的。但是,与他同时执勤的警官Shaun Landau也有同样的责任,为什么他不被起诉而被赦免?他替检方作证有没有心照不宣的交换条件(即检方对他赦免换取他的证词)?为什么检方一定要治罪梁警官而对同样渎职的Landau网开一面?Landau为检方提供的证词是否应当让陪审团给以零可信度,或者大打折扣?
(三)检察官对梁警官的义务
检察官,作为州政府的一员,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求。他们的责任不是让更多的被告被判有罪,而是确保法律正确执行。他们有公平对待被告的义务。记得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席Strauss-Kahn在纽约离开酒店后,女服务员报警控诉其强奸,纽约警方将他逮捕,检察官不久以强奸罪起诉。后来,检察官发现自己唯一的证人,即酒店那个女服务员,可信度有问题,她有很多说话不实的记录。检察官认为这样的证人不可信。他们于是主动向法庭申请撤回对Strauss-Kahn的指控,在撤诉动议里。他们负责任地写道 “If we do not believe her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we cannot ask a jury to do so.”(如果连我们自己都不能毫无疑虑地相信她,我们不能要求陪审团相信她)。
请问,指控梁警官的检察官真的相信Gurley是梁警官鲁莽(recklessly)致死的?检察官没有“合理疑虑?”
(四)华人的对策
在《Saving Officer Liang—营救梁警官》之文里,我对游行持保留意见,我更倾向华人这次集中财力,不但请最好的律师为梁警官上诉,还要请最好的律师调查对梁警官的指控是否有种族因素驱动或其他不良意图。一旦查出问题,我们一定要让当事人得到应有惩罚,这样才会抑制对华人的欺负。美国黑人有示威游行的传统,但是,黑人的示威游行起源于五、六十年代,那时,黑人没有地方说理,包括法庭。游行示威几乎是他们唯一有效的斗争方式。今天的时代不一样了,美国是个法制日益完善的国家,很多事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且,法律手段最有效。对方可以不理会你的请愿,不理睬你的指责,但是去不能不理你的诉状、或法律要求他们回应的任何行动。
游行喊口号力度无法是比不上法律行动的。刚才我谈到,检方不起诉Landau明显是选择性执法,其目的是什么?是否可以查一下。美国各州都有信息自由的法律,让政府透明。在纽约州,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FOIL)确保群众可以查看政府的许多文件,调查政府的许多作为。如果财力允许,为什么不雇佣专业律师去调查?我们喊受歧视不如抓出一个具体个案狠斗。俗话说“魔鬼在细节里”(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不查是找不到真相的。通过调查,一旦有了证据,下边就好办了。没有证据,在一个法治社会,你无法制裁对方。无法制裁对方就意味着他还会欺负你。华人多年被人欺负,比如我们的孩子到现在还在大学录取过程中受歧视,我们学会了游行喊口号,这当然好,远比我们做模范少数民族、逆来顺受进步很多,但还不够。我们必须采取有“牙齿”的行动。否则,只会游行、只会呐喊,很快就会被人视为穷技乏术之黔驴!
2月20号全国大游行已成定局,华人表达伸张正义的热情是十分可贵的,大家既然做出决定,我坚决支持。但我确实有几个担心:
(1)口号不当会激怒其他族裔,尤其是黑人。这次悲剧受害最深的毕竟是黑人Gurley和他的家庭。华人的表现如果给人的印象是对受害人不sensitive,会使受害人的同情者反感;
(2)这么多人游行,言论如何控制?这次参加游行的主力是第一代华人,应该说这些华人不少人英语表达能力欠佳,对美国的价值观没有理解,更谈不上接受和遵守,言语当中的“想当然”可能恰恰是与美国大众所接受的社会准则冲突的;这样也会影响我们的形象,加深矛盾;
(3)任何一次抗争,游行示威肯定是最高潮。最高潮一过就意味着热情开始疲软。很多人喊了口号、出了气,觉得自己胜利了,“阿Q”一下,便恢复正常生活,对此事不再过问了。很多侨社在自己的历史簿上树一个里程碑就又另找别的事情做了。可下边呢?且不说我们华人的斗争路还很长,就拿梁警官案来说,下一步怎么办?
a. 下一步有没有具体方案?除了游行外还有什么办法救梁警官?找哪个律师?谁在和梁警官、其家人、律师联系?下边第一步是什么?
b. 各大城市为了游行已经募捐数额可观,下面需要的资金还能不能迅速筹集?华人愿为此案出多大财力,特别是不要你游行、不要你出面、只要你出钱时还愿捐多少?
c. 达到什么目的才罢休?如果我们也面临“有力有节”怎么办?比方说,梁警官罪名不变,但量刑很轻,监外执行,那还上诉吗?梁警官本人要上诉吗(这是最关键的。如果他自己放弃上诉任何其他人都无法左右。)?谁在和他联系给他出主意?如果检方与他谈判,以帮他求最低刑期换取他不上诉怎么办?谁帮这个弱势群体出身又缺乏经验的小伙子谈判?
d. 如果梁警官获最低刑期我们还要不要调查纽约检察官对梁警官的起诉是否有其他的不良意图?
我担心游行之后没人想这些问题。但我支持明天全美国的华人行动,并预祝游行成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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