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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王振华娈童案:法律不相信民愤

(2020-06-24 06:57:40) 下一个

刚刚一审宣判5年有期徒刑的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振华再次引众怒!一边是网友认为法院判得太轻,一边是王振华坚持自己无罪。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6月17日一审宣判:王振华、周燕芬犯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

18日最新消息是,王振华称将上诉,请求二审判他无罪,王振华律师也发布了声明,称被害人方寻求网络曝光,对他们造成了舆论压力,并说,“我们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王振华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通过社交平台发声,称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王振华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一时民意沸腾,绝大多数意见都是指责判刑过轻,并殃及其余:律师贪财忘德,说陈律师赢了可以得到7位数甚至8位数(百万或千万),说专家枉法,把新鲜的说成陈旧的;警察篡改录像.....

但我今天要说的,和主流民意是相反的:法律要公正,就不能有偏心,不能屈从于所谓的民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发生性关系,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没达到这个标准的,属于猥亵罪。

现在根据已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振华将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时间不足够,而且小孩始终处于不情愿,反抗状态,以后也是在小孩的不断要求下,她的母亲才来接她回去,并报案的。没有证据证明王强迫小女孩居留。因此,从常识来看,一个大老板,见了个大吵大闹的小孩,在几分钟内实施强奸(不可能顺奸了),确实有悖常理。

幼女处女膜没有韧性,阴道也不会分泌阴液润滑,要强行插入,即使女孩配合,也非常困难,并可能造成严重撕裂伤。本案这种只留下轻微撕裂的可能较少,而多个不同单位的专家作出的结论,都是有地位的人,王也不是不可侵犯的政治人物,专家们串供的可能性较小。

依我的常识判断,本案最多可以判个猥亵罪,就猥亵罪而言,五年不少了。有人可能要说,你算老几。其实,按海洋系法律(英美), 就是找几个非专业的,智商平均的陪审员,由他们根据常识来判断,这个罪犯有没有罪,而法官的任务,只是在陪审团的判决基础上,依罪量刑。所以,我这样的匹夫的判断,是最有用的。

依法办事,就是扣法律文字。律师的作用,就是尽可能地为被告说话,原告则拼命找一切不利于原告的东西。美国的政策辩论,总是有正反方激烈辩论,最后定出来的政策就比较好;科学上,一个真理也是反复辩论出来的。法庭辩论这种设计,让控辩双方都为自己说话,第三方(法官和陪审员),就更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减少冤案的发生。

中国人,还是不理解依法办事的含义,依法办事不是依据民心办事。以前有个邓玉娇案,邓女杀了人,说被杀者想强奸,也是一面之词了,却激起民愤无限。不知被害者强奸的证据是什么,阴道撕裂,留下精液,还是录像?据我所知,没什么实锤证据。结果,为了平民愤,邓女被判无罪。那个受害者,只是一个小办事员,要我看,比窦娥还冤!

刘强东在美国也被告强奸,结果,美国警察还是看证据的,把他放了,经过法庭辩论,一般认为是个放鸽子案吧,女人坏的也不少。美国法庭并没有因为刘强东有钱就对他特别狠,或特别软。我们对王振东也应该一样吧!

至于他招妓,可能让人去找幼女,这可以根据法律追究。按美国法律,招嫖幼女有意图,就可以定罪了,看幼女色情片也有罪。这就要看中国有无这方面法律了,原告可以从这个角度去告他,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从刑事角度,我觉得本判决问题不大。吃瓜群众,应该学一学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如果整个社会都能依法行事,对大家都是好事。而一味偏激,容易把法律推向离公正更远的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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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雪馨 回复 悄悄话 那么大岁数老头儿,和一个14岁以下女孩在宾馆房间共处一室13分钟。他想干嘛?讲人生哲理吗?
这至少是强奸未遂。也可能强奸即遂但是在证据上动了手脚。
中国权贵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枕寒流 回复 悄悄话 同意!要公正就不能受民意影响。
前一段时间,有个小学女孩家长在微信上指责孩子的老师罚她跑20圈,造成哮喘发作。贴出一件布满"血点"的衣服为证。那显然是伪证。她不懂医,显然不知道哮喘到咳血有多罕见。果不其然,那些"血迹"是这位妈妈用红药水自制的。她想通过造假道德审判老师的企图最终被识破,反而因造谣诽谤被拘留。
王振华案中的原告轻度阴道损伤这一点也有同样的可疑之处。有没有可能家长认为孩子受辱,想为赢得案子平空增加一些有分量的"证据"呢? 到一个自家能托上关系的上海检验机关搞个损伤证明也是有可能的。打官司时,正规检验机构可不为所动了。什么,阴道轻伤? 拿专家当无知幼女吗?
王振华和一个幼女在外地酒店独处是非常可疑的,极有可能有奸淫企图。判五年警告他是应该的。另一方面,民意审判也不可取。任何不是他造成的伤害法庭理应不予采信。
湖上的野天鹅 回复 悄悄话 喜欢这种冷静剖析,就事论事的态度。关于这个案子,网上激烈的言辞太多了,楼主的见解有新意有深度有理性的思考。
俺是农民 回复 悄悄话 中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受民愤的影响的,但是民愤很多时候又是偏颇的。这个案子怎么说呢,关键是上海鉴定的阴道轻微撕裂是不是成立的,从法律上来说,个人觉得猥亵幼童罪中国应该加刑,也就是改变法律。但是在现有的刑法基础上,这案子判地算是比较重了。老百姓总以为坏人是不值得辩护的,为坏人辩护就是没良心的,这是法律知识不普及的原因。当然,我个人是不认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因为冤假错案太多。
曲肱而枕 回复 悄悄话 这个判决,我同意朱头山的看法。

现在网上有很多汹涌的民意,认为律师为这种富人辩护就是钱,认为就是强奸该杀。很多人是在发泄一种情绪,或者是一种对国内有钱有势的人为所欲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不满的发泄是非常不理性的。实际上是自己从情绪上(而不是从事实上)认定一个结论,然后不让别人有辩解的余地,甚至不承认自己的看法有错误的可能。他有钱,就一定是有罪的。有钱==有罪,所以不能辩护,不需要审判,直接毙了。

实际上,为自己辩护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如果随便剥夺这个权利按照大家的民意来,那和以前杀地主,镇压反革命,严打还有什么区别?如果你和别人不同,有很多人不喜欢你,于是就可以用民意多数票来镇压你,那不就是强权吗?
路边的蒲公英 回复 悄悄话 美加刑法里有一条是 [不道德]罪,有个很奇怪的单词现在想不起来了,见了能认得。根据行为就可以判刑,例如在公共场所画很恐怖的画,企图对少女动坏点子。。等等。利害国应该加上这条法律,可以加大打击力度。
生命太短99 回复 悄悄话 中国哪有法律?
Norstar 回复 悄悄话 长了一颗猪头的畜生
西温哥华 回复 悄悄话 刘静瑶说刘强奸2分钟,王振华年龄大13分钟足够了。80年代严打布告上都是直接枪毙。现在依法办事判5年也差不多。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达到倾家荡产的地步才可以阻喝富豪嫖幼。
朱头山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清漪园' 的评论 : 法律就应该像地铁站的检票机,不认人,只认票。王不是威震朝野的人物,否则这种事根本不会传出来,更不会上法庭,他只是有点钱,现在的处境最多相当于失势的官员。那些专家警察,有更大的利益,不至于为了他的一点钱而串供作假。因此,我认为这些证据是可靠的,就应该扣法律条文。而不仅仅他是个有钱人,就为了求爽要从严执法。文革中整了那么多大人物,小人物的日子何曾更好?一个好的社会,不仅要对穷人公正,也要给富人公正,他们应该站在一个标杆上。
清漪园 回复 悄悄话 朱兄相信中国法律公正?
路人2017 回复 悄悄话 法律不相信民愤,相信权贵。草尼玛
pconline 回复 悄悄话 @workforwal 不能实证就是没有足够证据,没有足够证据就不能凭想象判决,凭什么儿童矛盾证词就够了?过去儿童被大人诱供的也不少见,换了你,儿童一句戏言就决定你一生牢狱,那样好吗?缺乏法律精神,暴民还处死苏格拉底呢,不是吗?
workforwal 回复 悄悄话 儿童的证词陈述有冲突矛盾的地方,但是只要有性器接触即可定案。很多强奸是过程,王high几分钟而已。
workforwal 回复 悄悄话 中国的精英是为富人服务的,法律也是如此。这个案子,儿童的证词陈述最重要,不必有物质证。王的证词更不可信,同处十三分钟,该干的都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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