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关于美国枪械问题的新闻和讨论一直没有停歇。各种观点激烈对撞。其中最带有鲜明美国特征的观点就是美国民众拥有枪支是美国宪法赋予的权利,是用于自卫和反抗暴政的。还有人举例说,某某地方罪犯被受害人击毙,体现了有枪的自卫功能;某地的农户们集体武装起来反抗警察成功,体现了反抗暴政的神效;还有说,如果某次枪击案里,大家有枪,暴徒就不会得逞。等等。
听起来好像很道理。但是反证接着就来了:这接二连三的警察枪杀黑人的事件。
很早还没出国前就知道,如果遇到美国警察检查你,你是不能乱动的,在车上要把手放到方向盘上,其他情况手也不能到处乱掏,否则可能会被警察击毙。据说类似的例子有过。里面的逻辑就是因为美国枪支泛滥,警察担心你突然掏出枪来。听起来也非常有道理。这些黑人被警察枪杀的案例里面,警察都是声称受到威胁,所以开枪。最后受到调查的警察绝大多数都是无罪。这时我突然想起了德州农场主集体武装抵抗警察的事。那时的警察被那么多民众的枪支指着,难道不是受到更大的威胁吗?我不知道警察那时如果开枪,或者现场有什么误会,警察会不会被乱枪打死。好像后来警察也是妥协撤退了。好像那些拿枪威胁警察的农场主们也没有受到什么指控。他们的待遇比那些被乱枪打死的黑人不知要好多少。如果说农场主利用拥枪自由权战胜了警察,那么,那些自认为受到警察不公正对待而反抗、被认为要掏枪、其实没枪的黑人为什么就要被乱枪打死呢?
这些又让我联想到了西部电影里面两个人在街上看谁掏枪先撂倒对方的情节。难道以上这些,都是因为现代美国还延续着西部大开发时的牛仔风格?所谓的法治和秩序,都是建立在谁能先掏枪射击的条件下?
反过来,对守法的公民,有个misdemeanor在记录上,找工作就困难了。
守法的公民不敢有枪,罪犯不在乎,这不是个恶法吗?
至于故意杀人,禁止随意打人偷东西等,本来就是针对罪犯的,而且确实有的Deter坏人的作用,为什么要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