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的高承勇在超过10年的时间里杀害和强奸了甘肃和内蒙古的11名女性。近日,经过20多年,这起案件经过DNA检测技术被侦破,DNA检测技术也再一次声名鹊起。
这起大案侦破的一个关键细节是,上海复旦大学的科研人员运用该技术查明了高承勇家族的祖籍村庄,引导警方找到了他。在过去的多次杀人案件发生后,户籍在白银市内多起案发地附近的大批男性都接受了基因检测,但高承勇不在其中。于是,警方认定凶手是生活在城里的一个高学历犯罪分子,没有在周边农村地区开展检测。今年早些时候,警方向复旦大学现代人类学实验室求助,由此取得突破。(9月2日《参考消息》)
随着DNA检测技术侦破这起大案以及在其他案件中的作用,帮助侦破此次杀人案的专家的意见也获得了很多人的同意:“但愿将来我们能把DNA录入身份证。这会让世界对所有人来说都更加安全。”果真如此吗?
DNA是每个人生命的核心隐私,在1990年人类基因组计划启动之时,相应的基因隐私的讨论和规则也出台,其中的核心是,对人类基因的隐私要采取保护,基因研究的结果要遵循不伤害、知情同意、利益共享和基因平等的多项原则。
当然,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认知也体现为,对于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受试者的权利,法律应该确认,并且给予保障;对于侵犯公民基因隐私权的行为,法律应该界定,并且给予惩戒;对于基因研究以及成果运用所产生的权益,法律应该确认,并且给予保护;对于基因歧视行为,法律要予以禁止并进行严惩。
例如,当一个人的基因隐私被泄露时,就有可能在工作、医疗和保险等方面受到歧视,根据不同民族的基因特点研制生物武器也能成为现实,因此提取每个公民的DN A并检测就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公民个人DNA的使用也应在一定规则下进行。
以刑事鉴识为例,目前,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警察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但是,这种做法有一个公认的前提,即知情同意,在取得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抽取个体的样本以提取DNA进行对比分析。不经当事人知情同意就提取DNA的做法属于侵犯隐私权,有违公正,因而即便获得了某种证据,也不可能被司法认可,这一点在充分采用DNA证据办案的国家已经被明确提了出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遵循知情同意取得的DNA或以欺骗、恐吓等手段获取的DNA是否作为有效证据也陷入争议而无法取得共识。2009年,美国马里兰州警方以攻击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并提取其DNA。警方把金的DNA与资料库中的DNA对比时发现,其DNA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一致。根据这一证据,金被判一级强奸罪而被终身监禁。但是,金的上诉律师提出,以攻击罪为名所采集的DNA样本不能用做强奸罪的证据。
对此,2012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判决,在金的案子中,法院批准采验DNA的理由是其所涉的一起暴力攻击案件,而非强奸案,因此对金的DNA比对属于“无理搜查”,侵犯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公民的宪法权利。2013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马里兰州诉金案”,9名大法官分歧严重,该案无法下定论。
另一方面,DNA提取之后如何保存也是一个问题。现在国际上一个通用的做法是,只有有前科的人的DNA样本才能保留在DNA数据库中,英国司法当局于1995年建立全国的DN A数据库,后来英国政府又于1999年批准警方管理DNA数据库,以利于警方保留那些被定罪的人的遗传信息。然而,英国DNA数据库到后来不仅存贮有犯罪者的DNA数据,就连那些没有定罪的人(嫌疑人)的DN A数据也保留于DN A数据库中,为此引发了巨大争议。
从美国和英国DNA提取和保留的做法和遵循的原则来看,把每个人最隐私的DNA提取出来并把DNA的信息录入身份证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人类基因组的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