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权的问题在最高法院由超过半数的保守法官组成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要被重新提出来,而且很大可能的会被推翻。 这里我从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个离开母体都不能存活的婴儿不是独立的个体,也就无从谈论这个个体的生存权。因为它的生存权是和另一个个体连在一起,必须要通过另一个个体的身体进行。这另一个个体因为完全有理由决定自己的身体选择,也就是可以决定依赖自己身体而生存的婴儿的生存权利。通俗的来说,不要和老娘谈生存权,有本事自己去活去。
依照上面的原则,什么时候堕胎合法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那就是,以婴儿离开母体之后能通过简单自然的方法存活的时候,在此之前堕胎应该是合法的, 在此之后堕胎应该是不合法的。 按照这个原则, 以听到心跳的时候来决定堕胎合法与否就不正确,因为这个时候的婴儿是不能离开母体而自然存活的。
这个原则是 fetal viability 原则, 由最高法院在判决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提出的。我认为这是一个逻辑上讲得通的原则,可以作为标准来衡量现实世界的选择。
另一个附带问题是最高法院的组成形式。 最高法院法官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半数支持通过。 这种方式问题不大,也没有更好的方法。 但在美国政治谱系极端化的时候,应该看到它的弊端。总统的极端化会导致法官的极端化,这样最高法院就成为政治的衍生物,而不是独立的最高司法机构。可以微微调整下法官的产生方式,由现任总统和前任总统在有法官空缺的30天内各提名一个,由参议院投票选择,多数票胜出。这种方式可以防止产生的法官太极端,也防止某一位总统会提名太多的法官, 让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更能接受时间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