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四川在2000年前就注销了我户口,2001年发生在广东省劳动保障方面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诉求至北京,该案基本就同四川政府扯不上关系。可四川政府不但没有保障我基本权益,还三番五次的故意违犯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83条“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信访条例》第四条“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等,还多次无故将我从北京押到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假户口地,毫不知羞耻的进行蹂躏, 阻止何大才反映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高级法院支持工厂强迫劳动、拒付报酬、拖欠报酬、等,导致劳动保障案件至今14年都未能得到解决。
揭露阆中市政府拒不解决问题还流氓行政
冯少波、何大才2014年7月14日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2014年11月28日出具的“告知文件”所述:“没有强迫签协议”。请求政府停止谎言行政,停止蹂躏无辜弱百姓的流氓强盗举止。依法行政,矫正一贯流氓习气,实实在在以“民主、法治、文明、公平……”兑现于民。
下面揭露政府拒不给予解决实际问题,以非法拘禁、欺诈、胁迫、恐吓、殴打、强迫、恶意串通与何大才签订“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书”的事实与证据:
阆中市政府于2014年6月6日至次日18时30分许,将长期居住在北京与广东的何大才,第5次押至阆中市进行蹂躏,该次是阆中市治安大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期(后附到时拍照时间),将何大才固定于邻近沙溪派出所刑讯室老虎凳上,由市信访局长王杰元、双龙镇政府官员,对何大才欺诈、胁迫、恐吓、恶意串通至深夜23时,以“扰乱社会秩序”送拘留所拘留(拘留所应该有收监记录)。
市政府对何大才拘留10日期满后(附释放证),2014年6月17日又将何大才转押至市政府花果山养老院为名,限制其人身自由(私设的牢房里),抢走何大才的通信与拍摄设备,违法拘禁、恐吓、威胁、殴打何大才;其老家亲人多次到阆中市公安局、阆中市检察院、派出所报案,因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恶意串通,无人问津。
何大才被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蹂躏的生命危在旦夕,不答应其要求,继续更厉害的折磨何大才。无奈下,于2014年7月9日18时不是何大才的真实意思表示,抄写了第一份侵犯何大才权益的“息诉息访协议”,未获得人身自由;
2014年7月10日,政府继续强制将何大才老家亲人至限制人身自由处(私设牢房),阆中市养老院附近“金湖山庄农家乐院坝”,对何大才进行欺诈、威胁、辱骂、恐吓、恶意串通后,迫使何大才签了第二份严重侵犯自己权益的“息诉息访协议”。当时,至少有不低于60人的现场,政府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打击报复,将何大才背后的人叫开后,拍摄一张照片,就能证明没有强迫何大才吗! 政府为何不把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0违法拘禁、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何大才的现场公布于众?
2014年7月10日20时,政府将何大才蹂躏的奄奄一息后,押送至何大才17年都未联系的老家——阆中市柏垭镇田公乡四村八组,以为何大才会被气死。
次日,何大才领取政府抢夺何大才私有财物所损坏应得赔款后,就逃脱了阆中市政府的魔爪,对政府的违法犯罪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政府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恐吓,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故此,政府强迫何大才所签订的“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不是何大才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294、397、399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进行了举报投诉(附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网页)。
显然,若是政府与何大才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的“协议”,还会要强制何大才老家亲人担保吗?何大才还会立即举报控告地方政府吗?
要求国家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还何大才一个公道。
无国籍人士:冯少波(广东法院判决确认名)、何大才(四川政府打击报复名),联系电话:13674005314。
2014年12月4日
请求共产党立即停止谎言治国 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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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共产党立即停止谎言治国 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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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共产党立即停止谎言治国 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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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共产党立即停止谎言治国 矫治四川流氓行政(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