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冯少波、何大才,男,广东省暂住证号:佛065472009004136,身份证号码:512930********1837、512930********0693,现住: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外面,联系电话:13674005314。
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省长;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住所地:成都市督院路30号,法定代表人:省长;
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法定代表人:院长。
案由:故意渎职犯罪,慢性屠杀公民。
控告请求:
1、依法撤销欺诈“劳动合同书”、“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书”;
2、依法撤销故意违法作出的:“阆拘解字[2014]0304号拘留、阆看释字[2010]273号刑事拘留、阆公(七)决(2009)第246号拘留、粤府行复〔2009〕8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佛府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对冯少波投诉区劳动局不作为的回复、(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2003)佛法民终1117号裁定、(2003)南民初字2769-3裁定、(2002)佛法审监民申179号驳回、(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2001)南劳仲字428号仲裁裁决、……等”,查处故意违法渎职犯罪;
3、侵权工伤伤残一级认定;
4、给予办理无国籍人士身份证;
5、支付所拖欠工资、缴纳控告人应享有全额社会保险福利;
6、损害赔偿、等。
控告事实理由:
一、拖欠劳动报酬与违法认定违约责任
被控告人故意违法认定:“控告人合同期每月工资为800元,后升为1200元/月”,与实际约定和“劳动合同书”不相符(见证据:“劳动合同书”);实际工厂向控告人承诺:“第一个月工资800元/月,第二个月工资加到1600元/月,夜间随时到车间处理生产异常另加500元/月,加班另计”;
被控告人查明:“控告人工作时间7.30至19.30时,中午无休息”,“未经控告人同意强迫加班至24时,22时下班招致处罚” ;被控告人非法采信工厂答辩:“厂的制度是按月支付工资,不成在有加班工资”(见证据:一、二审判决);证明工厂拖欠了控告人工资,违犯自己主张订立的合同,被控告人还将违约的责任强加害于控告人。
根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与《宪法》规定“劳动人民有休息权利”,证明被控告人故意违犯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粤府【1995】22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3条,【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6条、第11条,《宪法》第5条、第33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107条、第108条,……等,相关党纪国法,拒不依法监督、责令、处罚、裁决、判决工厂支付所拖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福利,承担违约责任等;并集体强盗逻辑违法认定“控告人不能解除欺诈剥削劳动关系”,证明被控告人徇情违法,故意枉法裁判。
二、故意行政司法不作为滥作为
试用期满后两份“劳动合同书”中相关内容依然是试用期状态(空白工作内容、空白报酬),被控告人故意强盗逻辑认定:“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书中工资变更为1200元/月”,证明被控告人故意违犯【1995】22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23条、第27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第43条、第46条,【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条、第6条,第11条,《宪法》第33条、第41条、第43条、第107条、第108条,……等相关党纪国法,拒不依法监督、责令、处罚、裁决、判决;仅以“倡议”“虽有人民政府字样,不属人民政府管”(见证据:佛府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对冯少波投诉区劳动局不作为的回复)履职,证明被控告人徇情违法,故意行政、司法不作为、乱作为。
三、故意违法判决
被控告人违法作出“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多处原告与被告都分不清,“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在工厂强迫劳动、拒付报酬、等,上述大量违约违法事实与证据面前,公然违法判决为:“控告人影响了工厂经营行为处理”,“(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不开庭审理,就强盗逻辑认定“未提供充分根据和理由”驳回;证明被控告人公然徇情违法,故意枉法判决、驳回(见证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违法犯罪事实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导致大量劳工诉求无门后,跳楼自焚、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产生。
四、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慢性屠杀公民
控告人迫于无可奈何,到中国首都——北京向中央相关机构反映要求解决该案,劳动权益不但未得到保障,还遭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先后5次故意违犯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83条“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信访条例》第四条“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等法规,将控告人从北京押到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假户口地,非法拘禁共200多天,还故意伤害、刑讯逼供、胁迫、逼迫、强迫签“息诉息访协议”……等(见证据:违法拘禁现场、释放证明书、等)。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在工厂大量违法、违约事实与证据面前,集体徇情枉法,慢性屠杀控告人,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127条,《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第8条、第10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刑法》第36条、……等,相关法规提起控告,要求公正处理该案,并给予文字性答复。
此致:社会各界
控告人:冯少波、何大才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至今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请求共产党立即停止谎言治国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