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律法主义(特里·约翰逊)
在传统上,改革宗的基督徒遵循加尔文的做法,说律法有“第三种”用处。除了让我们知罪,约束行恶之人,神赐下它,甚至可以说赐下,主要是为了教训相信的人。这就是从加尔文开始,通过清教徒和《韦斯敏斯德信条》,改革宗传统把律法这如此突出的地位传承给我们的原因。
被赎之人的心思需要引导,神的“道”和神的“律法”不可二分,这都是神的教训,是对所有信徒具约束力(即它是律法,不是建议或推荐)。神的话语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遵行耶和华律法”,就是行在蒙福的道中。神的话语保守我们纯洁,远离罪(诗119:1,105)。它“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 (提后 3:16)。我们因真理的道成圣(约17:17)。我们“因顺从真理,洁净了自己的心”(彼前1:22)。
有人会说:“啊,这听起来是律法主义。”律法主义是什么意思?律法主义是这三件事中的一样。
第一,它指企图通过守律法得救。靠行为称义是律法主义。
第二,它指超过圣经要求的人为制订的规矩。用圣经找不到的规矩捆绑其它信徒的良心,这是律法主义。
第三,这是指外在遵从律法,内心却不顺从。满足于仅仅遵从字句,却不接受律法的精义,这样的人是律法主义者。
但顺服神,这并不是律法主义。积极和准确地让自己的生活遵从神的律法,这不是律法主义。
(摘自《恩典切中要害的时候》,改革宗出版社出版。标题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