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上海人民法院解除对曲建平财产之查封及扣押
(2005-09-29 11:26:33)
下一个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5)沪一中民初字第8号
原 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荣显(本名王德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璞,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曲建平,男,三十六岁,汉族,住本市水城南路五十一弄八号五0一室。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薛文瑾,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1995)闵民初字第478-5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此案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移本院审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曲建平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 判 长 许伟基
代理审判员 王启扬
代理审判员 刘 军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