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所谓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媒体及自媒体)之间的形式上和表达上的差别,被人严重夸大了。
譬如,传统媒体新闻评论的传播率大不如新媒体评论,固然有表现形式和传播渠道不如后者之因,但更大或者说根本的距离,恐怕还是出在内容与观点上。
比如我前两几天发在中青报“青年话题”上的一篇评论,头天下午被“青话”的新媒体公号“中青评论”(微信号cydplb)作为头条提前刊发,阅读量和点赞 数并不大;当天见报后,我自己又将其改头换面(加了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放在自己的公号上,点击数更是羞涩得没脸见人;在新浪博客上,该文尽管被“头条博 客”推至首页,点击数也不过两万多(见本博前一篇)。
原因何在?
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的观点陈旧,缺少突破性的思维——虽然尝试用了不一样的表达,努力去“重复常识”,但毕竟是老生常谈,读来不过瘾。
怪我吗?怪中青报吗?不。
我本人固然有表达上的不足,但既然选择了传统媒体,就没法突破观点上的自我审查——写之前肯定要想好,什么样的观点可以见报,什么样的观点要被毙掉,不能 白写。这样出来的观点,你用再好的手法,通篇网言网语,甚至卖萌卖乖,仍然难以吸引受众——即便你效法标题党,创新性地用“有权,任性”之类最新网语去伪 装自己,也只能是饮鸩止渴,加速粉丝的流失。
我那篇文章,中青报发表时的标题(也即我自己取的标题)是“法规无效也‘无碍大局’,拿它做甚”。很传统,很正确;文中观点当然也是十分正确的——抄录一 段放在这里吧: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一项法律或者规定徒具观赏性,甚至一点都“不好看”,那么出台它就不光是浪费立法资源,更是对法律权威、法治建设, 以及公民法律信仰的极大消解和挫伤。法律的操作性并不仅仅是一项技术上的要求,它更事关法的本质及立法的根本意义。
但是,这样正确的观点,说实话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我知道,这个社会的肉食者们,其实非常聪明,他们的情商、智商都很高,否则根本上不去,坐不稳。他们 难道不知道“来穗三日必须登记”缺乏操作性吗?不是未必,是肯定知道。但是,“缺乏操作性”的法规,就一定是“没有用”的法规吗?也不是未必,是肯定有 用。
写之前,其实我是知道这点的。广州市的上述法规,这几天被人冷嘲热讽,但我知道他们不会废止它。一般而言,它是没有操作性的,但却是有用的。以我这个“子 非鱼,焉知鱼之乐”的前时评家的心理,也能够想到,他们所制定的那条法规,平时固然是没有操作性的,但一旦要搞你,它就相当有用——譬如你是外地来穗人 员,却不安分守己,跟政府为难,说三道四,那么,这法规就可以被援引来“法治”你了。
难怪那位“来穗局”的局长大人会说:“从基础数据核查的角度,我希望来了以后登记。你不登记也没办法,这个无碍大局。”请注意他最后一句话,深刻体会一下什么是“大局”。
另外,在我的博客上,一位网友这样写道:“这个立法可不是可有可无的,这个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创收!平常不理你,想收拾你的时候,有理有据的收拾你!中国的法律就是为了职能创收制定的!”他说的这一点,也很有道理,未必不是真问题。
但是,上述两点,我能够写进文章中吗?不能。写进去一定是会被毙的,尤其是第一点。
最后的结论只能是:传统媒体的新闻评论打不赢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评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传统媒体没法突破内容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