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端
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分别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定义,并由此引发了后人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理解和争论。从建国后开始直至现在,这种争论几乎从来没有停止过。理清这个问题,将帮助我们消除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曲解和概念上的混乱,将引导我们去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经济思想的精髓。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我们对劳动价值论与现代经济理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探讨,为今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提供参考。
首先,在进入主题之前,让我们来纠正一个错误的说法,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这几乎是所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的误区。实际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决定商品价值中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只由活劳动的凝结所形成的。即使在标准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的价值也是由活劳动的凝结与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来共同决定的。
现在让我们来看马克思给出的两种定义。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定义,也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定义,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定义,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各种商品的客观需要所应该投入的社会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按比例相应分配给各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
要正确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必须意识到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活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这是无可置疑的。同时,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只有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确信,社会必要劳动所指的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在任何特定的时点上,整个社会存在着既定数量的劳动总量,这个总量代表的是社会可以用于任何一种商品生产过程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总和。与此同时,社会客观存在着对各种商品的“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15 页),而这个客观需要决定了社会劳动总量在不同的商品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在理想的均衡状态下,社会劳动以适当的比例分配到各种商品生产过程中去,使得社会劳动总量所生产出来的各种商品的供给量与社会存在的客观需求相一致。这恰恰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决定了这个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无法持续性地得到实现,所以必然出现严重的比例失控和极度的供需失衡,从而陷入周期性的危机。
另一方面,当我们考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定义时,我们看到它讲的是在生产某种具体的使用价值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具体劳动)的平均值。它的目的是要通过可以观测的具体劳动来衡量不可观测的抽象劳动,正如我们可能用某种商品的平均价格来衡量它的价值一样。在这个定义里所给出的前提条件,即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等等,是为了避免使用极端的数据来进行衡量。因此,第一种定义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真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而只是其表现形式,或者是一种衡量抽象劳动的方式。就如商品价格围绕着价值变动,但某一段时间内商品的平均价格可能与其价值相一致,我们于是可以说这个平均价格反映了商品的价值,但它仍然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并不是价值本身。
所以,第一种定义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事物的表象。由这个表象所得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可能是错误的。当一个商品部门的生产(相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规定的劳动投入比例)投入了过多或过少的劳动时,由第一种定义所计算出来的平均劳动时间就是错误的,是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价值决定的要求的。其实,这是商品生产过程的常态。各种商品生产的劳动投入根据需求变化和价值规律进行不断地调整,因此,几乎在任何一个时点上,生产部门中现有的劳动投入都有可能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规定的劳动投入量有偏差,甚至是严重的偏差。比如说,如果社会已经对某一部门投入了过多的劳动,那么这就意味着市场将最终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把这个部门中劳动生产率最低的那些生产者淘汰掉。如果我们此刻简单地计算这个部门生产该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那么我们得出的结果就将高于这个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规定的量,因为在这个计算里面包含了那些理应被淘汰的劳动生产率最低的生产者,而他们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要远远高于该部门的平均劳动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重新阐述如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社会劳动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使之满足社会客观需要的前提下,社会劳动总量以相应的比例分配到各种商品生产过程中去的劳动量。当市场达到均衡时,所有产出的商品的价值都通过交换得以实现。对每一种商品而言,把社会劳动总量分配到这种商品生产中的劳动量除以这种商品的生产总量,就得到这种商品在每一个单位生产中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决定商品价值(从而市场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在均衡状态下,每个商品生产部门的平均劳动时间将与该商品生产中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也就是说,马克思给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定义只有在市场均衡条件下才是一致的,而在一般情况下(即非均衡状态),这两者是不相等同的。所以,只有第二种定义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