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美利坚合众国。”
— 乔治·梅森(George Mason)
弗吉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为美国独立所做的贡献,是其他州不能比的。独立后,在美国的立宪过程中,弗吉尼亚州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些在两百多年前为美国独立和建国做出过卓越贡献的弗吉尼亚人中,有一位很少被后人提起。他就是美国宪法中最初十个修正案——《权利法案》之父乔治·梅森。
梅森家族来自英格兰的乌斯特(Worcester)郡,后来的英格兰瓷都。一六二九年六月五日,乔治·梅森一世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乔治·梅森一世年轻时曾效力英格兰议会,是一名忠贞的保皇党。一六四九年,英格兰政局动荡,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梅森一世非常不满。一六五一年,为避免受到政治牵连,梅森一世变卖家产离开了英格兰,于一六五二年抵达弗吉尼亚州东南部的诺福克(Norfolk)。
梅森一世非常善于经营,到了乔治·梅森三世的时候,已拥有了大量土地。梅森三世又与弗吉尼亚的另一位权贵斯蒂文森·托马斯(Stevens Thomas)的女儿成婚。梅森三世获得了妻子安·斯蒂文森·托马斯(Ann Stevens Thomas)带来的大片土地,成为弗吉尼亚最大的地主。
一七三五年,梅森三世在一次轮船事故中丧生。安带着三个子女生还,其中之一就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乔治·梅森四世。
乔治·梅森四世于一七二五年出生弗吉尼亚的费尔法克斯(Fairfax)县。因为父亲早逝,他在母亲和舅舅的抚养下长大。十八世纪的北美大陆,大多数家庭只有一本《圣经》。一般富人家里最多也就有几十本书。但梅森舅舅的书房里有一千五百本藏书。这些书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无所不包,于是这间书房就成了梅森四世的学校。和他少年时期的好友乔治·华盛顿一样,梅森没有受过多少正式的教育,是一位自学成才的政治理论家和法学家。梅森在政治理论和法学上的造诣之高,不在欧洲启蒙主义思想家之下。
一七五零年,梅森与另一种植园主的女儿安·艾尔贝克(Ann Eilbeck)结为夫妻。他们共有十二个孩子,其中九个活了下来。很多人觉得梅森难以相处,但他对安一往情深,始终不渝。尽管他后来再婚,但临终遗嘱中,一定要安寝在安的身旁。
梅森和妻子一起设计了贡斯顿庄园(Gunston Hall)。在弗吉尼亚,贡斯顿庄园和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的蒙蒂塞罗(Monticello)庄园、华盛顿的弗农(Mount Vernon)山庄一样有名。当年殖民地领袖们远道而来时,总爱在这里逍遥数日。
梅森的思维敏捷、深入、无意于个人名利,只是醉心于对政治理论的探讨。因此,他的意见能使其他合众国的开国先贤折服。他对政治问题有着极为深邃的见地,但他承认,他无法忍受政治生活中那种争权夺利的同僚关系。与梅森交谈过的人都无法忘记他,他不是一个温文尔雅的人,也不含蓄圆滑。除了几分幽默以外,只是一味辛辣的讽刺。朋友中,惟一对他性格不介意的人就是乔治·华盛顿。在二人断交之前的几十年中,他们常常各自携夫人相聚,无所不谈。梅森在公共事务中,总能坚持理性原则,坚持人权的重要性。不论是在国家事务还是在个人生活中,他总能用冷静的态度、理性的思考和就事论事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梅森对合众国的价值,得到了合众国的开国先贤们的一致承认。
一七七六年之前,弗吉尼亚是英国殖民地。梅森二十岁出头便在弗吉尼亚的地方政治中崭露头角。他当过法官,当选过地方代表,参与殖民地法律的制订。每当弗吉尼亚与英国发生矛盾时,梅森就在报上发表文章,向英国的权威挑战。美国独立前夕,梅森起草过一些重要文件,为美国独立和建国打下了重要基础。一七七六年,弗吉尼亚召开代表大会,讨论改组立宪机构。五十一岁的梅森当选为立宪会议主席。大会责成他起草《权利宣言》,即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梅森欣然受命。该宣言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权利法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权利宣言》中,梅森第一次阐明了未来美国宪法的哲学思想和理论基础——美国最基本的政治观念: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全部“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与“财产”权。人民的这些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比任何形式的政府都重要”。这些思想,被杰弗逊几乎一字不漏地写进了《独立宣言》。
一七七六年夏天,梅森为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和《权利宣言》呕心沥血。《权利宣言》即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被北美其他英国殖民地视为蓝本。
《权利宣言》是这样开头的:“一、所有人的自由与独立都是与生俱来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他们及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
《独立宣言》则是这样开头的:“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两段文字如出一辙;但杰弗逊的文采好得多。如果仔细比较这两份文件,就能发现发现《独立宣言》里的很多思想渊源于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在独立战争的年代里,梅森一度投笔从戎。他发起募捐,装备了民兵团,自任上校团长。但是梅森目睹好友华盛顿为赢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在大陆会议中同那些见利忘义之徒的曲意周旋。那些卑鄙、肮脏的政客的行为使他深感厌恶。五十多岁时,他就解甲归田,离开了政界。
这种悠闲的日子没有过上几天,华盛顿就向梅森发出邀请,希望他参与起草《美国宪法》。当时梅森已过六十,身体也不好。但他还是风尘仆仆地来到费城,参与立宪。在起草《美国宪法》的整个夏天里,他同反对者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为了坚持自己的政治理念,他有时甚至违背自身利益和弗吉尼亚州的利益。为了保障普通人民的合法权益,他敢于向任何权贵挑战。
费城制宪会议上,梅森是发言最多的人之一。他在制宪会议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人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也是梅森的好友,尽管他们对联邦政府的理解并不一样。
制宪会议中,固执的梅森没能凭其高超口才说服那些各怀心事的同仁。梅森坚决要求新宪法废除进口奴隶;梅森要求未来的国会众、参两院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梅森认为宪法规定只要有半数议员以上同意就可以制定贸易法律,太过容易,应该需要三分之二同意;梅森还认为总统权力过大,应该加以制约,而副总统一职毫无意义;总统身边应该有个顾问团,且顾问团不能都是总统的自己人;他还要求宪法中加入公民权利条款。
梅森建议在新宪法中,要明确写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防止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侵害个人权利。这个今天看来是毫无争议的提议,在当时除了一个没有投票权的殖民地,所有参加制宪会议的殖民地都否决了该提议,梅森所在的弗吉尼亚也投了反对票。反对者称:宪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没必要对某些权利加以保护。
梅森可能是当时弗吉尼亚最大的奴隶主,他坚决反对进口奴隶,但其他立宪代表并不同意他的要求,这使他十分失望。八月,他宣布:“我宁愿砍下自己的右手,也不会在这部宪法上签字。”由于梅森自始至终参加了《美国宪法》的制定,并做出了巨大贡献,此举不仅让其他立宪代表感到惊愕,而且使他们在签字时感到尴尬。尽管《美国宪法》于一七八九年一月四日正式生效,但梅森和其他两位制宪代表的反对为它蒙上了一层阴影。为此,梅森断绝了与华盛顿的往来。
梅森不在宪法上签字的原因是:他认为宪法没有权利法案,没有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有造成一个践踏民权的强势政府的隐患。梅森是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人,一贯主张天赋人权,支持权力有限的“弱”政府,他属于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他拒绝在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上签字,和他的政治理想完全一致。四年后,国会通过了麦迪逊起草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从宪法高度上保护了公民的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持有与佩戴武器等基本权利。被誉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自己承认,他的思想形成受到弗吉尼亚宪法、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影响极大,而这两部法案,都是梅森起草的。由此可见梅森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梅森拒绝在宪法上签字的第二个原因与奴隶制有关。梅森这样说过:“奴隶的引进削弱各州;这种交易本身是邪恶的,是人类的耻辱;但依这部宪法,它将持续二十年。尽管我重视各州组成联邦,但除非它们能够同意终止这种交易,我不能让各州加入这个联邦,因为它将会削弱,而不是加强联邦。再者,如果这种肮脏的交易还要继续的话,我们无法保护已经拥有的同种类别的财产(黑奴)。这部宪法里没有保护它的条文;他们可以通过加税而导致解放奴隶。”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宪法没有立即禁止奴隶交易;第二,宪法没有保障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从第一层意思上看,梅森反对奴隶制。但他又说这种交易会使他们无法保护作为私有财产的奴隶,因为宪法不提供保护,联邦政府能通过征税来迫使奴隶主解放他们的奴隶。梅森和许多开国先贤一样,是大奴隶主。他是制宪代表中拥有奴隶最多的人。梅森是想通过禁止奴隶进口来提高自己奴隶的价值,他不反对国内的奴隶交易。梅森想通过宪法来施行贸易保护,要保护的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
梅森拒绝在宪法上签名的这一决定,反对进口奴隶只是两个原因之一。梅森要求宪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职能等思想是非常高瞻远瞩的。梅森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参与美国立宪的探讨,为美国国家制度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对一个固执的理想主义者梅森来说,这样的宪法是不可接受的。他写信给好友,试图说服他们支持自己,但毫无成效。梅森选择成为拒绝在新宪法上签字的三个代表之一。梅森知道,在美国宪法上签字是一件流芳千古的事。但他为了自己的政治理念,放弃了在宪法上签字,这种坚持原则的勇气令人钦佩。
回到弗吉尼亚后,梅森公开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开启了美国宪法通过前的论战。但大势不可逆转,新宪法在各州得以通过。尽管宪法被各州人民批准了。但是,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等州批准宪法附加了一个条件,他们要求联邦国会开会后立即启动修宪程序,加上《权利法案》。这些附加条件写在了批准宪法的决议上,无法置之不理。而北卡罗来纳坚决主张先有《权利法案》,然后才批准宪法,否则该州宁可脱离联邦。
离开政坛后,梅森很快就被世人遗忘了。但《权利法案》没有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为通过宪法而进行的斗争过程中,联邦党人为了争取反对者的支持,承诺在宪法通过后会增加保护个人权利的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内容主要来自梅森在弗吉尼亚州议会主持制定的《权利宣言》。
《权利法案》通过后,梅森很欣慰,并说过,如果再通过几个这样的修正案,他会考虑再次复出投入新政府工作。但他没有得到这个机会。
梅森于一七九二年十月七日死于疟疾,终年六十七岁。
今天,在华盛顿的国会山,人们可以看到,乔治·梅森的大理石浮雕像与世界古今伟大的立法者并列。美国前总统亨利·杜鲁门曾说过:“《权利法案》是一部无与伦比的政治文献,它直接来自于梅森那惊人的、睿智的头脑和他那高瞻远瞩的爱国主义观念。因此,梅森将永远在我们心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现在让我们借乔治梅森的故事来看看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一七八七年九月诞生的美国宪法只有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的权限安排,没有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条款。这种文本结构与大多数的民权与政权对称的宪法文本不同。后来各国宪法是先定义公民权与自由,再定义政府如何构成及其权力的。也就是先定下了组织国家的原则,然后再决定国家这个组织的结构,即政府的组织构成和各分支间的关系,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组成该国家的组织原则。即使是极权国家,公民权利全是谎话,也写的清清楚楚。
一七八七年制宪会议结束后。很多有识之士对宪法提出了批评。制宪期间,《独立宣言》起草者杰斐逊任法国公使。两个月后,他读到宪法后评论道:“其中有不少很好的条款;也有不少很坏的条款。我不知道孰多孰少。”他赞成联邦制,赞成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他最不满意的是:一、宪法没有权利法案,他担心人民会失去合法反抗政府的权利;二、总统可以无限连任,他担心在实践中这会导致总统的终身制与世袭制。他在给麦迪逊的信中说:“权利法案是人民反对一切不正当政府的依据,……它是任何一个好政府都不应该拒绝的。”权利法案固然会“捆住政府的手脚”,但没有它,其恶果将是“永久的、不可挽回的、影响巨大的”。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也直言不讳地批评宪法缺少权利法案。
当时很多人与梅森、杰斐逊、拉法耶特持相同观点。在宪法提交各州批准的过程中,权利法案成了政治家和公众争议的焦点。支持权利法案的观点是:一、美国的建国原则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然权利,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那么,授权建立联邦政府的宪法就不该不提权利。人民与政府间的主从关系不容颠倒,在逻辑因果上、法律效力上,权利法案应该先于、高于宪法其他条款;二、尽管许多州已有权利法案,人权并非无所依托,但如梅森所言,“如果联邦法律至高无上,各州的权利宣言就没有安全性”。因此,不能以各州已有为借口而不在联邦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三、并非专制国家才需要确立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政府”并非天然就比世袭君主更尊重人权,国家权力无论掌握在世袭君主还是民选政府的手中,同样可能侵犯人权。从历史上看,侥幸得权的僭主比依血统继位的君主更残暴。此乃人性使然,无关政体;四、列举一些人权虽然不能确保所有应予保障的权利,但不完整的权利表述远优越于完全不提;五、权利法案可能会难以操作、没有效率。杰斐逊说,当官民对立、政府滥用职权之时,司法部门必须有裁判规则,权利法案即为此规则,它是对立法与行政进行司法制衡的宪法依据。从世界各国人民近代以来的经历来看,支持权利法案的观点是正确的。
自一七八九年三月起,麦迪逊认真地研究了各州的《权利法案》和各州提出的一百二十四份宪法修正案,以制定一份完整的《权利法案》。首届总统华盛顿也致信国会,支持权利法案立法。为《权利法案》而修宪是为第一届国会的首要任务,麦迪逊起草了这份议案。
一七八九年六月,麦迪逊向众院提交了修宪建议案;八月,众院特别委员会将他的建议整理成十七个条款;九月,参院将十七条条款压缩为十二条。麦迪逊再次修订这十二条法案,九月底,两院通过了十二条法案。十月,华盛顿总统签署了这十二条法案并将其提交各州批准。一七九一年末,法案中的十条获得到十一个州的批准,《权利法案》正式生效。
《权利法案》条文多处沿袭了梅森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关于宗教信仰、言论出版、正当程序、陪审团、保释金的条款均源于梅森。关于持枪权的条款,源于富兰克林的《宾夕法尼亚权利法案》。
两百多年来,《权利法案》一字未改。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法案》比宪法还重要。因为她是美国人民权利的保护神,是美国人民心中的自由女神。美国强大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它给予政府的权力,而是它给予公民的自由,并使政府竭尽全力保卫这种自由。
美国人民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管这一权力来自人民,还是专制君主。在美国人民眼里,只有法治和宪政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面对可能的权力滥用,美国的开国先贤们设计了各种防范措施:国家权力先在纵向被分解为联邦权和州权,联邦权力在横向被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联邦最高法院,立法权再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高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高院虽有裁决权,但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院同意。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此否决可以被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高院三权相互制约平衡,处处体现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可谓用心良苦。但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该法案就不能成立。美国人民心中,个人权利远比“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国家由人民组成,人民由一个个具体公民组成。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人民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的政府,无法保障公民的人权,甚至侵犯公民的人权,政府就毫无意义。如“权利法案之父”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美利坚合众国。”
附录一,梅森对宪法的反对意见:
没有公民权利宣言,联邦政府的法律高于各邦的法律和宪法,分散在各邦宪法里的公民权利宣言没有保障。人民没有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众院并无代议实质,只是代议阴影;阴影永远不能在议会里产生适当信息,激发不起人民的信心;于是,立法将由一些毫不关心人民、也不了解立法效果和后果的人来制定。
参院有权更改钱财提案,有权发起拨款提案,有权决定他们任命的官员的报酬,只要总统配合。但是,参议员不是人民选出的,人民无法更换他们。
这些权力,加上其他大权,如任命大使和行政官员的权力,缔结条约的权力,审讯弹劾案的权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总统的联系和对总统的影响,使参院成为议会中完整的一院,任期长,经常存在,不断开会,这将摧毁政府中的一切平衡,使他们能随心所愿地篡权,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联邦司法结构和权力的广泛,吞没和摧毁各邦司法。把法律弄得繁琐、复杂、昂贵,不像英国那样,社会多数都能得到正义,而是赋予富人权力,压迫和毁掉穷人。
总统没有宪法顾问,这在一切安全、正常的政府里,前所未见。因此,总统得不到适当的信息和忠告,总是受到奴才和宠臣的指使。要么成为参院的工具,要么从部长中间产生一个政务会议。一个自由国家,组成这种会议,部长是最坏最危险的成分。建立一个宪政会议由六人组成,东、南、中部各两人,由众院投票选出,任期和轮换办法与参院相同,总统就能得到安全适当的信息和忠告。这个会议的议长,可以担任联邦副总统,总统出现空缺或失去能力时,临时代理总统。这就可以避免参院不断开会。由于这一致命缺陷,产生出参院任命行政官的不当权力,并出现参院和总统间的令人惊恐的依赖和联系。
由此产生即不必要而又危险的副总统一职,由于无事可干,只好把他弄成参院议长,从而把立法和行政权搅浑,而且不断使某一个邦毫无必要地、不公平地凌驾于其他各邦。
总统拥有不受限制的颁布缓刑和赦免的权力,有时会使他私下授意罪犯不受处罚,从而把他自己的罪行掩饰过去。
宣布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律,在许多情况下,总统和参院就有了排他的立法权。把条约适当分类,要求众院同意才能通过,增加安全,可以避免这种排他的立法。
南部五邦的产品和环境,与北部及中部的八邦迥然不同,只要求议员过半数就能制定一切贸易和航运立法,可能毁灭南部。因为,北部和中部的商人,可能要求制定严厉而且长久的规则,不仅包揽货运,而且垄断产品的购买价格,经年累月,就会大大伤害经营土地者的利益,阻挠人民改善生活。由于一方的获取与另一方的损失正好成比例,危险将与日俱增。如果要求两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这类立法,就可以相互让步,促进普遍利益,消除对这个政府的不可克服的反对意见。
宪法列举的联邦议会权力,最后一条含义广泛。会被议会自行解释,以制定章程,促成贸易和通商的垄断,造成新的犯罪。也会刺激出不同寻常的严厉处罚,联邦议会会把权力延伸到他们认为适宜的一切领域。现在授予各邦议会的权力,本来意在保留各种邦权,届时,将不再有保障。人民的权力,也就荡然无存。
不以任何形式宣布出版自由,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讯,也不限制常备军在和平时期的危害。
各邦政府受到限制,不能对自己的产品出口征税。
联邦议会和各邦议会都被禁止通过追究既往的立法。过去从来没有这样的议会,到必要的时候,当公众安全需要的时候,议会应该而且势必制定这种立法。届时,就会违反联邦内所有各邦的宪法,并为其他标新立异树立先例。
这个政府将从温和的贵族制开始。目前还不能预见,在其运作过程中,是会变成君主制还是腐败的、虐政的、压迫的贵族制。它多半会在二者之间摇摆若干年,然后,以这种或那种形态告终。
议会受到限制,二十年内不得禁止继续输入奴隶,这种输入将使联邦变得虚弱,更经不起打击,更没有自卫能力。
附录二,《权利法案》: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纪律严明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不得要求过多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第九条: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