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乒球世锦赛上,组织决定让何智丽输给队友管建华,以増加夺金概率。
何未听从,以3:0战胜管建华,并最终夺冠。
组织十分震怒,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后经更大领导发话才得免。
然第二年奥运会仍将其除名。何无奈远嫁东瀛,94年亚运会代表日本战胜邓亚萍,夺冠。后被国人骂为汉奸。
——引自mikeOZ发表在“几曾回首”中的《历史书中看不到的事实》
这个故事早就听说过,所以再看到这个“历史事实”,心里也没啥感觉。但看了一个网友的跟贴后,却感到不平静了。
网友“温故而知新”说:“另一面: 何多次是让球的受益者。如果那次何不想让,应该告诉队友,公平竞争,而不是打队友一个措手不及。”
温的态度得到了两名网友跟贴赞助。
在中国,当职业运动员的出路很窄,只有在国际大赛上夺金,才能保证有一个好的前程。国家“举国之力”养那么一小团人搞职业运动,就是为了到国际大赛场上夺金,扬国威,鼓民气。荣誉、奖金,以及今后大赛的出场机会,退役时间的安排等近期利益已经很吸引人,而退役之后的出路问题尤其关键。职业运动员都是吃青春饭的,退役之后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只要有夺金的希望,应该没有人不万分珍惜。
何智丽出生于1964年,1987年参加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39届世乓赛时已经23岁。岁月匆匆,时不我待了。
她有夺金的实力,但别人也有实力,而且不只一个。中国女乓的实力超强。管建华出生于1962年,当时已经25岁了,非常优秀,但还没有拿到国际大奖的金牌。这个机会对她更为珍贵,领导出于对队员的爱心和对团队精神的爱护,动用组织的权力要求智丽让球,大家排排坐,分果果。
查了一下百度,管似乎在那场比赛后就退出国家队了,不再去为金牌奋斗了。她的悲愤可想而知。不过,她的事业还是很成功的。“百度百科”:
管建华从事
乒乓球运动15年,在省队和国家队从事专业训练就有13年之久。她身经百战,历尽艰辛,以顽强的拼搏精神为祖国和家乡人民赢得了荣誉。祖国和人民也给了她极高的荣誉,除获得1987年由中国乒乓球队专门提议设立的(顽强拼搏奖)外,她还被山西省体委记特等功两次,并获得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省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省劳动模范”等称号。现任省乒乓女队教练员。(截止至1990年)
何智丽面临着选择。
经济学上说,选择是人生的常态。你所选择的是你的机会收益,而你所舍弃的是你的机会成本。彼时的何智丽,不免要做一番又一番的得与失的计较。是听组织招呼,尊重团队精神,珍惜队友之间的情谊,在攀登大奖金牌的39级台阶的第37级就地卧倒,为队友当人梯呢,还是冒组织之大不韪,闯红线冲上第39个台阶呢?
最终,她选择了后者,并且拿到了金牌,然后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这在她的意料之中,她闪转腾挪,设法消化掉这些压力。总的来说,她做得不错。我感到,政府和组织对她也是很宽容的。
再进一步想想,何智丽应该明白,即使她拿到了金牌,也不会得到金牌后面的那些好处了,反而还要受到严惩。她应该只是为自己的荣誉而战(也许还有因为感到不公平而赌一口气,内情不得而知)。
早先听到何的故事,我是同情她的。但看到温的跟贴之后,觉得这件事情没有那么单纯。
我相信温说的是事实。从道德的角度看,何智丽应该听招呼,大家都是这么玩过来的,不能坏了规矩。查过管的资料后,我更觉得组织上安排的那次让球,并不仅仅是为了夺金,还为了强化团队精神。(管能否如愿夺冠?已经无法证明了。但即使管拿不到金牌,组织上也要给她一个机会,这是她该得的。)如果把承诺单提出来说,何智丽既然答应了组织的安排,就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做人诚实守诺,是很重要的。
也就是说,如果她不想这么玩,最好一开始就别参与这种游戏,至少,在那场比赛开始前,不应该答应组织的那个要求。接下来,她要承受并设法消化说“NO”的后果。猜想滋味同样不好受。
问题是,让球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对公平竞赛规则的亵渎,也是对观众的伤害。
这样,问题就复杂化了。似乎还有个大道德与小道德之分的问题。据说,从那场比赛之后,国乓队(不知道是不是仅是女队)就不再安排让球了。
现在,斯诺登面临着同样的道德困境,也做出了与何智丽同样的选择。他承受的后果远比何智丽要严重。他也在闪转腾挪,希望能消化掉这个“选择性后果”。
就事件本身说,斯诺登应该是触犯了美国的法律,也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但是,棱镜计划本身就有可议之处,斯诺登经过反复权衡并做出了大胆的选择。他跳出了一个困境,却陷入了另一个困境。
如果因为斯诺登的背叛,美国政府真的改变了信息侦听的游戏规则,它会宽容斯诺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