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侨民的非公民配偶在美国侨民逝世后,有资格以未亡人身分领取死者的社安退休金吗?联邦社安署洛杉矶办公室区域公关主任雷蒙(Patricia Raymond)4日指出,未亡人若想有资格领取美侨民社安金,必须双方结婚后至少曾在美国定居五年,且与有资格领取社安金的美侨民至少有五年或更多年的婚约关系。雷蒙说,双方结婚后至少住在美国的五年规定,不见得是要连续住在美国五年。双方至少拥有五年婚约关系,也不见得是指双方在一起生活一定要五年,如果双方成为夫妻后不久有人往生,只要配偶继续守寡,在将结婚及守寡时间加起来计算超过五年以上也算。
根据雷蒙提供的社安署网站例子,假设乙在成为绿卡后与美国公民甲结婚,然而结婚不到五年后甲就因病逝世。之后只要乙继续住在美国且未婚,只要与甲婚约的合居时间与后来寡居时间加起来超过五年以上,乙即使后来选择返回母国定居,乙一样有资格领取甲的社安退休金。
社安署网站所举的另一个例子显示,假设甲和乙都是印尼公民,甲在美国住了十年,包括与乙结婚的五年,两人在有资格领取美社安退休金后,选择搬回母国印尼居住。之后即使甲逝世,住在印尼的乙将有资格领取甲的社安退休金。因为甲在美国住了十年,符合外国人不得领取社安金资格的例外情况。乙则因符合婚后定居美国五年的要求,有资格领取甲的社安退休金。
不过社安署有关人员并未针对这个例子,进一步证实非绿卡或公民只要符合在美居住达某段时间,有资格领取社安退休金。
实务上,除了拿F1留学生签证并使用学校提供的“实务训练”(Practical Training)在美国公司行号服务者,及持M1临时学生签证或Q1交换计画签证的人士,才不需要被雇主预扣社安税及联邦医疗保险税,其他拿H1或L1 签证在美公司行号工作者,都需要缴交社安税及医疗保险税。
虽然一般人认为这类缴交社安税及医疗保险税的非美国人,未来若离开美国,在美国缴交的相关税金似乎将成泡沫。但若从社安署提供的前例来解读,似只要在美居住超过十年,可获得不得领取社安金的例外资格。
会计师暨财务规画师李新忠说,配偶可以向社安署领取的钱其实分两种,一种叫做配偶福利(Spousal Benefits),一种叫做幸存配偶福利(Survival Benefits)。前者是指只要配偶一方有资格领取社安退休金,另一方即使从未工作过,只要年纪符合社安署要求,一样可以领取配偶一半的社安金。后者是指幸存的配偶可以领取死者可能金额较高的那份退休金,但是只能领取乙份的钱。
他指出,目前常看到华人夫妇在美退休后就搬回中港台定居,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只是绿卡持有者,将因为搬回中港台后丧失领取配偶一半社安金的资格。但若夫妇都是公民,就没有这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