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6月26日作出一项栽决。美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 的结果栽决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着同性侣伴今后可在全美50 个州注册结婚。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社交网站上发帖说,这是向平等迈进的一大步。
但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二世(John G. Roberts Jr.),对此判决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罗伯茨大法官持有不同意见不是基于其对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任何反感或偏见,而是他认为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下称“赞同法官”)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赞同法官”貌似“维宪”,实则“违宪”。
当然, 这一栽决引起美国保守派, 尤其共和党的强烈发对。
在我讨论同性恋问题之前, 有几点必须强调:1)这是个敏感题目,希望有兴趣的网友心平气和地提出自己的看法, 无须争论; 2)我是学医的, 看问题偏向于生物学角度; 3)我不是同性恋, 但我支持同性恋婚姻。
对于同性恋问题, 我没有研究, 但很早就感兴趣。 大约在25年前, 我和研究室的一位美国技术员对同性恋有不同的看法。 他是一位基督教徒, 非常保守, 认为同性和双性恋对于婚姻,社会, 道德, 伦理于不顾, 他持反对意见。 当时我正在做分子生物学的课题,出于好奇, 想象是否可有基因决定性趋向。 如果这样: 1)应该能找到同性恋基因;2)应该能够发现动物同性恋, 因为动物也可能带有同性恋基因。 如果我的推测正确,那么同性恋应该是一个生物学问题, 而和社会, 道德, 伦理无关。
此后, 我留心新闻有关动物同性恋报道。 约1991-1992年间, 我果然发现了第一例(不一定是世界上第一例)动物同性恋报道。 中国南京动物园一位技师观察到有两只雄性长颈鹿双颈常常交合,依偎在一起, 而拒绝和雌性长颈鹿作伴, 经过长时间观察, 他写了一侧报道, 认为可能是动物同性恋现象。
以后, 我就经常注意这方面的报道。
除了南京报道的长颈鹿有同性恋想象之外, 首先看到的是日本猕猴的同性恋报告。雌性猕猴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而且她们每次交配时只会有一个性伙伴,绝不会发生群交行为。尽管如此,在动物发情期她们却可以有几个性伙伴。雌性猕猴热衷于诸如生殖器刺激之类的活动,也喜欢发出各种形式的笑声来表达她们的性快感。雄性猕猴之间也会出现同性恋行为,但是他们更倾向于一夜情过后不久就把性伙伴给甩掉。
宽吻海豚同性性行为发生的频率与异性性行为发生的频率几乎相当。雄海豚通常是双性恋,但它们必须经过一段同性恋的特殊时期,该时期内的同性性行为包括口部性行为,一只雄海豚会用吻部刺激其它雄性。有时,雄海豚也会用勃起的生殖器刺激其它雄性。
黑天鹅夫妻中,同性夫妻占到所有夫妻数量的20%,几乎四分之一的黑天鹅家庭是由同性天鹅伴侣养育的,这些黑天鹅伴侣通常会在一起呆上好几年时间。雄性黑天鹅伴侣获得天鹅蛋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引诱雌黑天鹅与之交配,待雌鹅产下蛋后,雄黑天鹅夫妇会把它赶走,然后承担孵蛋的任务;第二种途径则要暴力许多,雄黑天鹅夫妇会将其他正在孵蛋的异性黑天鹅夫妇赶走,直接占有它们的蛋。
现在, 动物同性恋的例子举不胜举。动物世界中喜欢搞“同性恋”的动物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很多。它们的同性恋或者双性恋行为,并非只是简单地满足性欲,有时是为了培养同性之间的“友情”,有时是为了在非繁殖期期间,异性动物不能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下,以同性充当配偶。甚至有些仅仅是为了简单地“一夜情”。据说,目前有记载的动物同性恋, 不下于500种动物物种之多。动物界的同性恋给予人类的同性恋一个强有力的佐证, 同性恋是生物学特性,而不是社会属性。
那么, 是否找到有关同性恋的基因呢?科学家们正在做这方面得努力。首先确定同性恋基因的科学家是美国遗传学家Dean Hamer,他在研究同性恋群体时发现如果一个家庭有几位同性恋的话,往往来自母系,因此认为X染色体的某段基因影响同性恋取向。根据同性恋亲兄弟的X染色体,他发现顶端的一段基因Xq28决定同性恋。
Xq28基因这篇论文发表在《Science》上后,Hamer成为争议人物,对他的结果,反对声浪非常大。持传统观点的人自然是强烈反对,同性恋人群也分为两派,一派欢欣鼓舞,因为终于有证据不是自己的错了,另一派则忧心重重,因为当时社会对同性恋还处于整体歧视状态,他们担心这样一来会出现同性恋检测法,进一步加重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公平。
2014年,美国西北大学的一项大型研究对400名同性恋的DNA发现无法通过Xq28基因来准确地预测同性恋。
分子生物学的研究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同性恋基因的存在,来自动物界的观察则倾向于认可,因为在动物界中同性恋的存在很普遍,而且对果蝇进行基因修饰后,会使得果蝇变成同性恋,为同性恋基因的存在提供了动物实验依据。
学过分子生物学的人知道, 人的基因不一定开放, 不一定表达其功能, 在一定条件下可诱导关闭的基因开放。 有可能某人带有同性恋基因, 只有在同性恋的社团内, 有利激发此基因开放, 成为同性恋者。 这样, 除了生物属性之外, 也不能不考虑社会因素。
对于同性恋的研究只是一个开端,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统计,同性恋的比率在不同地区, 大约有5-15%,这是一个不小的人群。
回到社会学层面,中国处于长期的封建社会, 对于同性恋的人群是排斥的。 这5-15% 的人群羞于暴露他们的性趋向, 往往和异性结婚,而掩盖他们的真正的性趋向。使另一方(异性恋方), 长期得不到正常的性生活, 夫妻生活名存实亡。 从社会学观点出发, 这公平吗? 道德吗? 伦理吗?
一个鲜明的例子, 中国末代皇帝溥仪,就是一位同性恋者,他和新婚婉容从未有过正常的性生活,使婉容的神情显得颓唐萎靡,薄施粉黛的脸上,却往往留下泪水的痕迹。一位溥仪殿上的当值太监与孙耀庭关系挺好,背地里谈及此事,摇着头悄声说:“他妈的真不是玩艺儿,放着‘水路’不走,走‘旱路’,这叫什么事儿?!”证实了溥仪的性趋向。
我不是同性恋者,但我支持同性恋,双性恋,异性恋者各自选择自己的配偶,对各方都公平。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社交网站上发帖说,这一法案的通过,是向平等迈进的一大步。
异性结合与同性结合毕竟是不同的。
为了保护异性结合的法律权益(遗产继承,医院探视,保险,等等权益),为何不另名为“Civil Union”?
总觉得同性结合被称为“结婚”(Marriage)与异性结合一样的称谓是不对的。
另外,现在我们对同性恋平等对待了。那我们是否也要对“双性恋”的人也要平等对待?因为那也是那些人的自然“性”取向。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开放“一夫二妻”,或“二夫一妻”制?
那这样是否又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这样推理下去,我们是否应该向摩门教靠拢,采取“多夫多妻”制?
这个问题从逻辑上我想了很久,觉得美国现在的处理不对。想听听你的看法。平心静气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