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洋官司
头年八月里。一位女客,到店里来买诺基亚手机,顺便签约。说是另一家电话公司她早就忍受不了了,所以那边合同才刚刚到期,就来投靠我们。一高兴,我答应免费送她一个面壳。这女客挑了个绿色的,欢欢喜喜地走了,真爽快。
呵呵,恶梦就此开始。
没过三天,她又回来了。脸拉得老长,话也很难听,非要我,依法,给她换个机子。经仔细检查发现,一定是她在拆装手机面壳的时候,本来按说明该从下往上装的,她从上往下按。位置不对就用力挤压,结果把开关键给剪断了。
摘掉面壳,每次须拿牙签去点,那手机还能开能关。我演示给她看,她却不依不饶:见天400块大洋买的新的,咋开关就没了?你也好意思教我?可原来是有的,你自己给整没的,没我的责任啊?怎么能确定原来就有呢?要有也是你这面壳的质量不好,不和扣,给整没的。还是你的责任啊?
这面壳,虽然不是诺基亚原装正版产品。可我们一直在卖,其他的手机店也都在卖,没出这问题呀?话虽这么说,我已心有余悸。当初该当她的面,教给她如何换面壳,换好再让她拿走。这样吧,我退了一步:这开关我帮你拿去维修中心给装个新的。
不行!退,或者换,不然,跟你没完!她不依不饶,越骂越凶。
果然,她到处打电话投诉,瞎话连篇,又哭又闹的,连电话公司总台小姐都一时站在了她一边。于是,不但要跟她一遍一遍的讲道理,还要跟电话公司的人复述我这一面之辞。
终于有一天,好几个顾客等着看着,一会儿她拿电话,一会儿我拿电话,我们两个分别在电话上跟总台经理申诉了四十多分钟。等经理终于明白了是怎么一回子事,开始向她解释按规定该如何办时,她把电话一摔,站起来,仰面朝天拍脑门儿,口中大喊:Somebody got to do something!跟着就失去理智一般,猛地一把,将我桌上的电脑哗啦啦一下,给推到地上。这突如其来之举,把我和站在她身后的顾客惊得不知所措。更把跟在她身边的她的六、七岁大的女儿吓得哇地一声,大哭起来。
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连同桌上的电话,刷卡器,全让她给扫到地下,一片狼藉,目不忍睹。她却拉上女儿,撇开众人,大大方方,扬长而去。当时,我也傻了,呆站了一分钟,才掏出相机拍照,给警察局打电话。
警局接线小姐一听说当事人已经走掉了,告说警员赶赴现场就免了,你自己来局里报案吧。
我把现场照片打印出来,带上她签约时填的资料,到警局告她故意损坏他人财产。警察很快抓到了她,把她带到刑事庭。对所犯下的罪行,她当庭供认不违,一审被法官大人“发回警局从轻处置”。
这“发回警局从轻处置”(Police Diversion)是新西兰刑法重要一条。一是轻罪,二是初犯,三是要认罪。具备这三条,法庭不判罪,也不备罪案。而是发回由警局监外执行教育。被告要跟警方指派的教育官定期见面谈心。除安排可能的义务劳动,或者向相关慈善机构募捐,更主要的,还要向受害人书面道歉,赔偿所有损失。
作为受害人,刑事庭也专门指定了一个受害人助理官,跟我保持热线联系。对了解庭内庭外的司法程序,案情进展,受害人权益等,很有帮助。
谈到损失,期间警局主控官曾经给我来过电话。因为在报案的表上我填的损失金额是1600元,相当于买一套新电脑的钱。主控官的意思是能不能修一修,或者更换破损部件?心太善,我当时说,好吧,就赔800吧,把损失金额减半。
数周后,她因有保护令在身,不能到店里来,所以就委托了一个大个子老黑,把那诺基亚手机连盒子包好,还是要退钱。这大老黑黑着个脸,可一开口却是娘娘腔:这是你最后一次机会,不然就法庭上见。
果然,很快我就收到民事仲裁庭传票,二月开庭。她控告我触犯消费者权益法,要求赔偿一切损失。列了好多条,加起来刚刚好,也是800元。跟我玩数字游戏呢。
从受害人助理官那里,我了解到,诉讼程序是刑事庭归刑事庭,民事事庭归民事庭。她毁我电脑的事儿,在民事这边,可以反诉,再告她一次。我知道自己没有错,不怕跟她对簿公堂。况且,再一看,开庭的日子是在她从轻处置到期之后。至少,她得先赔我那800元吧。
开庭那天,仲裁人是个老女人,她把大老黑带上庭当控方证人,加上我,四个人,显得很空。她前言不搭后语,一把鼻涕一吧泪地开始胡诌。什么我卖残次品,劣质品,瞒不讲理,拒不退换,,,等等。把我形容得非常Evil。麻烦的是仲裁人似乎很同情她,听完她的哭诉,整个儿拿我当不法商人对待。对她非常友好,耐心;轮到我时就毫不留情地打断,还多次叫我不要偏离问题。我偏离了吗?是你丫被她先入为主,戴了有色眼镜。
官司眼看就要输掉,却忽然逆转。就在仲裁人提出要计算控方损失的时候,不是我,而是控方,恰恰出示了对我极为有利的证据:这是一张电话公司维修中心的修理单。70多元的单据,就只换了一个开关键。该单据在保修/自费一栏里,维修中心勾的是,哈哈,自费!要不怎么说越是金头发的越是傻呢?
仲裁大人,我立刻抓住不放,说:如果此情况属于保修的范围,那维修中心怎么会收她钱呢?现在大人该理解我刚才说的,什么叫Physical Damage(物理毁损)了吧?
本来很简单的一桩官司,愣是在里面耗了一个多小时,仲裁人还是无法当场给出裁决。后面还有其他案子,时间不够,我反诉她的那一半,因此将另行则日开庭。这鬼地方,我还得再来一次。
终于,我收到了控方败诉的裁决书,并于五月间,再次出庭民事仲裁庭,辩论我的反诉。这次,对方缺席,我简单胜诉。仲裁人只多此一举,将我提出的800元赔偿扣减为680元,下达了赔付令。至此,两场民事官司打下来,我是双赢。
以为事情就算完了,其实没完:刑事庭的助理官来电话告诉我,她其实一直以来,并没有按规定接受警局的监外教育,也没有对受害人认错和赔偿。案子因此又回到了刑事庭,将于六月重新法办。当警局的教育官找到她,通知她时,她居然推翻自己当初的供词,表示将到法院翻供:不认罪。
她的新供词是:当初她只是推了我的桌子就走了,并没有推电脑。现场照片有我事后进行布置的嫌疑。警局重新派探警来店里勘查现场,重新找我录口供。好象这案子不是发生在九个月前,而是发生在昨天似的。气得我要疯掉,探长这次,居然还坚持问我要证人资料!
义愤填膺这新西兰的司法系统怎么会这样?头年供认不违的罪过来年竟然可以推翻?我给助理官写了封信,请求她递交给法官。我在信中写到:
我无法理解犯罪嫌疑人如此滞后的无罪声称是出于何种考虑?此案在民事庭中,无论是原控还是反诉,我都胜诉了。我全不在乎她究竟该赔我多少钱,最起码的,她该认罪低头,向我道歉。我依然有信心于我国的司法系统,不会让任何一个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无论这一过程需要多么长的时间,,,
结果,重新开庭的第二天,她的委托人送来了她写的道歉信,信中写到:
损坏了你的电脑,在此特别道歉。我并非蓄意,也十分后悔。,,,还是不能理解你为何这样对待一个顾客?所有听到我的故事的人都很同情我的遭遇。,,,
随信,还有一张法院开的表格,责令她每两周支付我20元钱,直到所有赔偿付清为止。我告诉她的委托人:信我留下,单子你拿回去,我要的就是她清清楚楚地知道并且承认,这事从一开始就是她的错。
助理官又来电话:单子她送法院来了。如果你同意不用她支付赔偿金,单子我们就存档留在这里。钱,转交儿童福利院当捐款。那天开庭,法官大人严辞了她的罪行,她最后也只好再次认罪伏法。但念及她轻罪初犯,以及你信中所表达的宽宏,法官大人不再从轻发落,而是免予任何罪案追究。
阿猪
零四年六月
新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