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3 月 6 日, 我 请 这 位 陈 建 友 律 师 , 替 代 我 , 继 续 我 对 屋 主 协 会 –
2176 Pacific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的 诉 讼 , 案 件 号 码 是 : 05HL03448, 我预 付 定金 五 千。该 案 是 我 于 2005 年 8 月, 在 橙 县 新 港 滩 法 院 报 备 的 “ 有 限 民 事 案,” 求 偿 金 额 低 于 一 万 美 元。
陈 律 师 接 手 后, 与 被 告 律 师 – Vernon C. Jolley 协 议, 对 状 书 作 第 二 次 修 改。陈 律 师 在第 二 次 修 改 状 书 中, 加 入 “ 声 明 性 补 救” – declaratory Relief, 仍 然 报 备 在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有 限 民 事 部 。原 定 的 审 案 日 期 是 06 年 4 月 11 日。但 是 , 我 还 没 有 对 被 告 作 庭 外 取 证 , 于 是 , 我 请 陈 律 师 做。他 一
直 没 有 做 。
到 了 审 案 的06 年 4 月 11 日, 我 在 法 院 叫 陈 律 师 要 求 把 案 件 转 去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 他 不 肯 问 法 官 , 说 法 官 不 会 同 意 的 。 同 时 , 陈 律 师
意 识 到 :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有 限 民 事 部 , 无 权 审 核 声 明 性 补 救, 因 此 , 建 议我 先 无 损 害 撤 案 , 再 去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重 新 报 备 。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法 官 说 , 她 的 法 庭 无 法 审 我 的 案 , 叫 我 们 第 二 天 早 晨 去 拉 古 纳 岗 法 院 。
06 年 4 月 12 日, 大 家 来 到 拉 古 纳 岗 法 院 。陈 律 师 一 上 台 就 要 求 无 损 害 撤 案 , 理 由 是: 有 限 民 事 部 对 声 明 性 补 救 无 管 辖 权 。麦 卡 廷 是 当 日
主 审 法 官 , 他 先 请 双 方 律 师 到 他 办 公 室, 作 案 情 简 报, 然 后, 他 提 议 双 方 先 调 解 。在 调 解 无 结 果 情 况 下, 麦 卡 廷 法 官 命 令 本 案 无 损 害 撤 销 。
06年 5 月 18 日, 被 告 律 师 – Vernon C. Jolley向 新 港 滩 法 院 提 交 动 议 , 要 我 付 被 告 一 万 八 千 律 师 费, 声 称 被 告 是 胜 诉 方 。听 证 日 期 定 在06年 7 月 12 日 。
我 又 付 陈 律 师 两 千 , 请 他 出 庭 反 对 被 告 的 律 师 费 动 议 ; 同 时 , 请 他 在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重 新 报 备 的 状 纸 。
06年 6 月8 日, 我 去 陈 律 师 那 里 拿 到 状 纸 , 自 已 代 表 自 己, 去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报 了 “ 无 限 民 事 案,” 状 告 屋 主 协 会 - 2176 Pacific Homeowners Association 三 个 诉 因 : 声 明 性 补 救; 违 背 信 托 责 任 –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及 财 务 查 账 – accounting. 案 号 是 : 06CC07649。
报 备 后 , 我 将 第 一 张 封 页 传 真 给 陈 律 师, 让 他 附 在 反 对 被 告 律 师 费 状 纸 的 后 面 , 以 告 诉 新 港 滩 法 院 法 官 :原 告 自 愿 技 术 性 撤 案 , 被 告 不 能 算 胜 方 , 因 为 被 告 在 重 新 报 备 的 案 件 中 , 又 成 了 被 告。
在 06 年 7 月 12 日 的 律 师 费 听 证 中 , Jacob Jager 法 官 认 为 : 被 告 是 胜 方 , 因 为 原 告 本 来 应 该 将 案 子 从 “有 限 民 事” 重 新 分 类 为 “无 限 民 事 ,” 这 样 的 话 , 就 无 需 撤 案 了 。
我 与 陈 律 师 口 头 协 议 : 在06CC07649 案 中 , 我 先 对 付Vernon C. Jolley, 到 快 审 案 时 , 再 请 陈 律 师 替 换 我 ; 同 时 , 要 上 诉 05HL03448 的 一 万 八 千 律 师 费 判 决 。
06 年 8 月 初 , 陈 律 师 收 了 我 $500, 准 备 了 “上 诉 通 知,” 我 拿 去 新 港 滩 法 院 备 了 案 。因 为 是 对 “有 限 民 事” 判 决 的 上 诉 , 听 证 在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的
上 诉 部 。
06 年 10 月,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的 上 诉 部 给 我 寄 来 “ 缺 件 通 知,” 要 我 提 供 “共 识 性 声 明。”
原 来,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有 限 民 事 案 听 证 中 , 没 有 法 庭 记 录 员 作 速 记。
因 此,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的 上 诉 部 , 不 知 道 原丶被 告 律 师 在 06 年 7月 12 日 的 听 证 中 讲 了 些 什 么 。 所 以, 上 诉 部 需 要 双 方 提 供 “共 识 性 声 明” –
“Settled Statement。”
陈 律 师 帮 我 准 备 了 一 份, 我 就 送 去 上 诉 部。
不 久, 我 收 到Vernon C. Jolley 发 来 的 反 对 状, 说 , 我 提 交 的 “共 识 性 声 明” 中 有 不 实 之 词。听 证 日 期 定 在 07 年 3 月下 旬。我 立 刻 给 陈 律 师 发 电 邮, 请 他 代 我 出 庭 , 无 回 应 , 打他 手 机 , 也 不 接 。
在 出 庭 那 天 , 我 来 到 新 港 滩 法 院, 来 到 Jager 法 官 的 法 庭 。Jolley 对 法 官 说 , “共 识 性 声 明” 中 有 两 处 不 实 陈 词 : 1) 法 官 意 向 要 否 决 Jolley 的 律 师 费 动 议; 2) Jolley 听 到 后 非 常 吃 惊 。
法 官 同 意 Jolley 的 说 法 , 命 令 将 那 两 句 陈 词 从 “共 识 性 声 明” 中 删 除。因 为 7 月12日 的 听 证 会 , 我 不 在 场, 没 根 据 反 对。
关 于 06CC07649 的 审 案 日 期 , 也 是 经 过 与 陈 律 师 的 秘 书 – Shelly 商 量 后, 定 在 07年 4 月9 日。原 因 是 避 开 2 月 的 中 国 新 年; 3 月份, 据 说 陈 律 师 在 旧 金 山 有 案 要 审 。
但 是 , 陈 律 师 一 直 没 有 发 庭 外 调 查 通 知 给 被 告, 也 没 承 诺 代 替 我 审 案。
07 年 1 月, 我 到 陈 律 师 办 公 室 告 诉 他, 我 的 屋 主 协 会 要 修 改 章 程 的 停 车 规 则 , 禁 止 我 的 七 人 面 包 车 继 续 停 在 专 属 停 车 位, 因 为 该 车 三 年 未 交 牌 照 税, 协 会 要 来 拖 走 面 包 车 。
陈 律 师 建 议 让 他 们 拖 走 算 了 , 只 要 他 们 事 后 不 来 找 麻 烦 就 行 了 。他 还 说 , 他 的 车 也 是 被 他 的 屋 主 协 会 拖 走 的 , 他 的 屋 主 协 会 事 后 没 找 他
麻 烦 , 他 也 就 算 了 。
所 以 , 07 年 2 月 10 日, 我 的 屋 主 协 会 叫 来 当 地 一 家 拖 车 公 司 – Southside Towing,把 我 的 七 人 面 包 车 拖 走 了,事 后 还 寄 来 $681 的 帐 单 。 我 写 信 给 加 州 车 管 局 , 表 示 时 间 成 熟 时, 会 提 诉 讼 。
后 来 发 现 : Southside Towing 在 07 年 5月 14 日, 报 告 信 用 公 司, 说 我 太 太 欠 他 们 $1,597。 这 笔 数 一 直 保 持 在 帐 上 , 直 到 2010 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