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浏阳河》的创作历程
“浏阳河,弯过了几道弯,几十里的水路到湘江……”20世纪50年代,一曲《浏阳河》唱遍大江南北。奇怪的是,在以后大约20年的漫长岁月里,这支歌的词作者似乎消失了,《浏阳河》被当作无名氏之作咏唱着。这里有一段曲折的故事。
《浏阳河》的词作者
1950年9月,湖南省湘江文工团土改工作队来到长沙市东郊浏阳河畔的黎托乡,一边帮助农民土改分田,一边创作反映农民新生活的文艺作品。
当年19岁的《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就是文工团的一员。他有一副好嗓子,爱唱民歌。
很快就秋收了,分到了田地的农民有了种粮积极性,交公粮也畅快,送粮路上,颇有些你追我赶的味道。徐叔华受到启发,打算编一个小歌舞剧“送粮路上”。当时,土改工作队队部设在一个祠堂里,徐叔华经常参加会议,很晚才回住户。有一天回来又很晚,天黑路窄坑坑洼洼,他一个趔趄差点儿栽到路边的水沟里。正是这个趔趄触动了他的构思:爷爷和孙子推着小车送公粮,在路上和一位青年人你追我赶,一不小心车陷水沟。因为粮食装得多,爷孙两人力气小抬不动,请青年人帮忙。青年农民有意逗乐,对小孩说:你答得出我的问题就帮你抬。于是歌舞小剧本《双送粮》就这样诞生了。
《浏阳河》的曲作者
一年后的1951年5月,《双送粮》演出小组来到武汉,参加中南区选拔并顺利入选。但是主持者要求,将《浏阳河》曲调由原先套用的京剧曲调《小放牛》改换成湖南民歌的调子,因为剧中其他两个唱段用的是湖南花鼓戏腔调,《小放牛》夹在其中实在不协调。
当时徐叔华另有任务没有参加演出,领队储声虹将临阵换曲的任务交给了乐队指挥兼打鼓的朱立奇。时间紧迫,刻不容缓。朱立奇灵机一动,想到自己一年前演过一个湖南花鼓戏《田寡妇看瓜》,其中有一个《送瓜调》用的是湖南祁阳小调音乐。作曲是长沙市工人文工团的唐璧光。能不能将这个曲子套用到《双送粮》上来?当时朱立奇接触到的湖南花鼓调有限,别无选择,决心一试。他大胆地改动了原曲的节奏,将原曲的慢四拍改为快二拍,使改编的曲调表现出欢乐的情绪。几个演员试唱,都认为很成功。
领袖爱上了《浏阳河》
《双送粮》进京演出,很受欢迎。1951年5月22日关于西藏问题的和平谈判成功,在北京中南海签字。签字仪式后要演出几个节目助兴,《双送粮》入选了,到怀仁堂为政治局委员们表演,其中也包括毛泽东。
第二天讲评,艺术事业管理局局长周巍峙对大家说:昨晚上毛主席看了《双送粮》,很喜欢,起立鼓掌,点头微笑。这下子《双送粮》一炮打响。
领袖毛泽东确实爱上了《浏阳河》。20世纪50年代初,中南海春耦斋每星期六晚上总要举行舞会,毛泽东是经常来的。他到场后总会在沙发上坐一会儿。通常情况下,乐队为毛泽东奏起的第一支曲子就是《浏阳河》。
《浏阳河》的对答全歌如下:
第一段:浏阳河,弯过了几道弯?几十里的水路到湘江?江边有个什么县?出了个什么人世界把名扬?第二段:浏阳河,弯过了九道弯,五十里的水路到湘江。江边有个湘潭县,出了个毛主席世界把名扬。
“反右”造成的一个悲剧
《浏阳河》年轻的词曲作者们正待满怀激情地投入新的创作,“反右”开始了。曲作者唐璧光和原曲改编者朱立奇、齐芝田被划为“右派”,开除公职,强迫劳动。徐叔华稍轻,被别出心裁地划为“中右”,但是开除党籍。
唐璧光的命运异常悲惨。1957年8月,被划为“右派”受到监视的唐璧光接到电报,妻子难产。他偷偷翻越高墙而出,星夜奔赴家中。到家时,妻子已产下一个男孩。但是他无法享受初当父亲的欢乐,天不亮就赶回长沙。不久,他被关押到洞庭湖劳改农场,饱受苦难煎熬。1970年,唐璧光被遣送回原籍湖南东安县,他在师母家中找到了13年没有见面的儿子。孩子身有残疾,拄着拐杖。妻子已经离去,唐璧光从此带着儿子相依为命。
修改《浏阳河》歌词
1971年8月,年近八旬的毛泽东到南方视察途中,于下旬到长沙停留数日,下榻于蓉园宾馆。毛泽东在蓉园宾馆内观看电视转播。浓浓乡情触动了毛泽东的情怀,他听完了《浏阳河》后,情不自禁地说:“再来一遍。”转播现场完全靠电话指挥,听得指令传来,独唱演员赵海兰马上又唱了一遍《浏阳河》。
当时,她完全不知道毛泽东在观看演出。
毛泽东看过演出后离开长沙去南昌。华国锋于领袖离去后传达了毛泽东的观感,提到了毛泽东听不够《浏阳河》的情节。
徐叔华受命后不敢怠慢,赶紧铺纸命笔,改成了5段词。其中新添三段:浏阳河,弯过了几道弯?五十里的水路到湘江。江水滔滔流不断哪,比不过毛主席恩情长。
毛主席,像太阳,他指引着人民前进的方向。我们永远跟着毛主席,人民的江山万年长。
浏阳河,弯过了几道弯?两岸歌声响四方。幸福歌儿唱不尽哎,歌唱敬爱的毛主席我们心中的红太阳。
徐叔华此时的创作心境,与当年最初创作《双送粮》时已不可同日而语。新写词与原词相比,叠加了对领袖的颂扬之语,至于这样会不会有加重个人崇拜之嫌,那时完全顾不上了。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了,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经过调查,《浏阳河》的词曲作者的“右派”问题全系子虚乌有,他们恢复了名誉,也恢复了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权。
摘自《党史博览》钱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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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长中经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立奇,男,一九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八一路湖南省文联大院内。
委托代理人徐岩立,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璧光,男,一九二?五年一月八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文化馆离休干部,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何迪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迎宾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孙炜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泓,该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金旺,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职员。
上诉人朱立奇因与被上诉人唐璧光、原审被告湖南新闻发展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于二00年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五一年,湖南省湘江文工团的小歌舞剧《双送粮》进京演出,在武汉经中南文化局审查,认为剧中第三曲使用的曲调《小放牛》没有湖南的地方特色,应换成具有湖南风格的曲子。文工团经商议决定由在剧组中担任指挥兼司鼓的朱立奇负责换曲子。朱立奇即将唐璧光于一九四九年冬在长沙文化团工作时创的长沙花鼓戏《田寡妇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这一唱段的曲子,结合《双送粮》的剧情与人物感情,通过剧组加工努力,运用到小歌剧《双送粮》的第三曲,并由此成为现广为传唱的《浏阳河》歌曲。一九五一年,《双送粮》进京汇演后被灌制成唱片,其署名方式为“徐叔华、刘高林词,湖南民歌,储声虹编”。一九五二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单行本《双送粮》,其第三曲《浏阳河》的曲作者署名为“唐璧光”。一九五四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歌舞剧巡回演出工作团开展巡回演出,其演出节目单《浏阳河》之曲作者署名为“乐曲改编储声虹,朱立奇等”。之后因历史原因,《浏阳河》歌曲的署名一度被称为“集体创作”或“湖南民歌”。一九七九年,由中国音乐家协会湖南分会编辑、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湖南创作歌曲选》中收录的《浏阳河》曲,其署名方式为“唐璧光”。一九九?年五月,由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戏曲志湖南卷》中,《双送粮》剧目介绍为:“剧中男女声对唱的曲子,系唐璧光编曲,后经朱立奇等加工,成为著名民歌《浏阳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文化厅政策法规室就《浏阳河》的署名问题通过查阅历史资料,走访、调查部分知情人后,对《浏阳河》曲作者的署名方式进行了调整,确认为:“原曲唐璧光,朱立奇、齐芝田等集体编配”,并形成了书面文件。一九九二年,中央电视台在制作第一一二集正大综艺节目时,特邀朱立奇为嘉宾,并介绍其为《浏阳河》的曲作者之一。一九九三年,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之前身湖南新闻发展公司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在发行的录音带《历史的回声》中,将唐璧光署名为《浏阳河》原曲作者,朱立奇署名为该曲改编,该署名方式事前未征得朱立奇的同意,亦未向唐璧光给付报酬。
关于《浏阳河》歌曲曲作者的署名。自一九五一年以来颇有变动,至诉讼前,被上诉人唐璧光与上诉人朱立奇对该曲由《田寡妇看瓜》中之《秋生送瓜》调移植之的事实均无争议。诉讼中,上诉人朱立奇陈述其对《浏阳河》曲在《秋生送瓜》调的基础上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提供了当时在创作现场的储声虹、姚涤新、齐芝田、詹仲?、龚业、等五位《双送粮》剧组成员的证言,及《双送粮》剧目组织湘江文工团原团长刘斐章、副团长铁可的证言。上述证人出具证言的时间为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其基本内容为:(1)《浏阳河》由朱立奇、齐芝田等进行了改动。(2)《浏阳河》与《秋生送瓜》调相比,其速度、节奏、感情均有变化。由四四拍子变了四二拍子,由悔恨悲凉的感情变成了欢快跳跃的感情,情感上有本质的区别。(3)在主旋律的比较中,上述证人证言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主旋律没有渊源关系,完全不同;二种是主旋律基本未动;三种是主旋律并非完全相同,也并非原封不动,是《小放牛》与《秋生送瓜》调所混成。针对朱立奇提供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唐璧光亦在诉讼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即《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与唐璧光的商榷文章《也许不是多余的话》,《双送粮》剧组主胡齐芝田所写《绿叶也来说几句》。上述证据基本内容为:(1)《浏阳河》是由《秋生送瓜》移植的,由朱立奇等进行了加工。(2)从《秋生送瓜》调到《浏阳河》,旋律基本未动,但的确发生了一些变异包括节奏的变动,原曲强弱次序的变动,增加了顿音过门,增添了曲调的欢乐跳跃感。同时被上诉人唐璧光提供了朱立奇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向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所出具的信函。该函称:“现在《浏阳河》的曲调是唐璧光同志为小花鼓戏《田寡妇看瓜》谱的,唐璧光是曲作者,但原与《浏阳河》无涉。我既非《浏阳河》的词作者,又非曲作者。但对《浏阳河》的艺术魅力的开发却又起了关键的作用。”唐璧光以此说明朱立奇对《浏阳河》曲无创造性改动,并证明自己对《浏阳河》曲拥有著作权。
另查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朱立奇在《广东商报》第四版发表了一篇“谁是《浏阳河》的作者”的文章。文章以批评的方式,对一段时间内关于《浏阳河》创作过程所做的不实采访报道进行了举例和评论,阐述了作者自己对《浏阳河》曲的署名方式的看法。文章指出,近几年来小报上流传的“唐璧光为创作《浏阳河》,来到浏阳河畔与乡亲们同吃、同住、同劳动”,“由唐璧光创作移植”是神话、谎话。该文称:“我把唐璧光早年用《孟姜女》改编的花鼓调《送瓜调》用于《双送粮》第三曲,经过我指挥处理排练加工,就成了今日的《浏阳河》……从《送瓜调》到《浏阳河》,是我作的艺术处理是我加了工,我认为还应归功于唐璧光的原曲和演唱者。对于前者,我在一九五二年出版《双送粮》的单行本时,在《浏阳河》题头上写了‘唐璧光曲’四个字,而我这个加工者的名字却没有署上。当年我的失误,写‘曲’而不写‘原曲’,是今天出现篡改历史现象的总根子。”一九九五年五月,唐璧光即以朱立奇侵犯其著作权、名誉权诉至法院。朱立奇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齐芝田对《浏阳河》音乐的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浏阳河》的音乐源自于唐璧光所创作的《田寡妇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这一唱段的曲子。唐璧光作为该唱段的创作者,对《浏阳河》的音乐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及由该权利所产生的收益权。发展中心应当承担向唐璧光给付报酬和赔偿适当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历史的回声》音带的发行,事前朱立奇并不知晓,则不构成侵犯唐璧光著作权。但朱立奇在《广东商报》所发表的“谁是《浏阳河》的作者”一文中,使用了有明显贬损唐璧光的词语,其行为侵害了唐璧光的名誉权。朱立奇应采用相应的方式向唐璧光赔礼道歉,并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失。朱立奇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九)、(十)项的规定,判决:(1)湖南新闻发展中心给付唐璧光报酬五百元;(2)湖南新闻发展中心赔偿唐璧光精神损失一千元;(3)朱立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在《广东商报》相应版面上刊登向唐璧光赔礼道歉的文章,其文字内容须经本院许可;(4)朱立奇赔偿唐璧光精神损失一千元;(5)驳回唐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朱立奇的反诉请求。
朱立奇不服上诉称:歌曲《浏阳河》的音乐是上诉人根据全国通用民歌《小放牛》及唐璧光《秋生唱调》两曲的音乐素材,结合《双送粮》歌舞剧的剧情和人物感情改编而成,是上诉人和齐芝田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庭审中证人提供的《小放牛》、《秋生唱调》和《浏阳河》三曲唱调,以及我所提供的分析图系本案的关键事实,应予审理。上诉人具有歌曲《浏阳河》音乐的改编著作权。上诉人在《广东商报》上所发表的文章,系上诉人针对《浏阳河》曲作者尚无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而发表的言论,上诉人没有侵害唐璧光的名誉权。原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引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双送粮》之第三曲《浏阳河》,系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浏阳河》音乐确系从唐璧光所创作的《田寡妇看瓜》中之《秋生送瓜》唱调移植而来,但由于二者剧情的区别,朱立奇等人根据《双送粮》的剧情要求进行了编配加工,嵌进了间奏过门,变动了原曲的强弱秩序,使《浏阳河》欢快跳跃的感情与《秋生送瓜》的悲切悔恨有了明显的反差,朱立奇等对《浏阳河》音乐的加工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故被上诉人唐璧光应为《浏阳河》的原曲作者。但《秋生送瓜》的曲调不能等于《浏阳河》,如若没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过朱立奇等人创造性的工作,没有集体的智慧,也就不会产生传唱大江南北的中国名曲《浏阳河》,故朱立奇等享有《浏阳河》一曲的著作权。上诉人朱立奇在《广东商报》所发表的“谁是《浏阳河》的作者”的文章,以批评的笔触,评论了对《浏阳河》采访报道中的不实内容,其目的在于阐述作者自己对《浏阳河》音乐署名方式的看法,所反映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故上诉人朱立奇提出“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湖南新闻发展中心虽未提起上诉,但原审法院对其造成唐璧光精神损失的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理均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南新闻发展中心给付唐璧光报酬五百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朱立奇等对《浏阳河》一曲享有改编的著作权。
四、驳回唐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二审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合计三百元,由唐璧光负担二百七十五元,由湖南新闻发展中心负担二十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晴
审 判 员 熊 萍
审 判 员 李浩波
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