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就大颈学区的事聊两句。

(2010-05-31 19:07:16) 下一个
首先,纽约法律第3202条规定, 只有学区的“住民”(resident) 才可以在该学区公校免费上学,而未成年学生要成为某学区的住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般也必须居住在该学区。

此处请注意,法定监护人和个人指定的托管人(custodian) 是不同的,法定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务权益负责,所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在法律责任上和学生有着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相较于学生是否是某学区的住民要看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否为住民,如果仅是学生的托管人住在某学区,该学生仍不能算该学区的住民。

那么纽约州的案件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学生的大伯是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还是只是托管人而已。 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学生应该算是住民,学校不可以排除她;但如果是后者,那么至少按照纽约的教育法,学校有权排除其在外。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纽约教育法有关 “住民”的条款是否违宪。 这个问题美国的最高法院早已作出过回答。 在 Martinez v. Bynum (1983)一案里,莫拉雷斯是有美国公民身份并同其姐姐居住在德州的14岁孩子。 他的父母住在墨西哥。 德州的法律同纽约基本相同,要求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是学区的住民,而莫拉雷斯的姐姐只愿意当托管人,不愿意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虽然她确是学区的住民,学区根据莫拉雷斯的父母在墨西哥这一事实决定拒绝他入学。 于是他状告学区和德州,声称德州的有关法律违宪。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德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因为地方政府和学区有权制定适当法律以确保辖区的服务只提供给辖区内的人。

请注意,在 Martinez v. Bynum 里,法院特别提到这种限定“住民”的法律在执行时一定不可以厚此薄彼。 这就引出这里讨论的纽约案件的另一面:学区是否在借执行法律之名而行排斥中国人之实。 这是个事实认定问题,只有待案件审决之后才能见分晓。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