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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分析朱令案重审的可能性,明白中国法律的玄机

(2013-04-26 12:01:21) 下一个
上一篇用算卦来推测结果,只能是一种心理的安慰,人们更愿靠理性来分析问题。
 
本文所有内容来自 《“朱令”事件亲历律师张捷做客天涯访谈 2013-04-25》,我只是重新表述和组织了有关内容。
http://bbs.tianya.cn/post-funinfo-4112756-1.shtml,感兴趣地可以去这个网址看所有的内容。
 
我想朱令的律师应该了解的最全面了,希望我能重新表述明白他的一部分意思。
 
1. 如果1号砣手在美国,可以在美国诉讼她,按照美国的法律程序她要当罪犯。
2. 如果在中国,要面对一个强大的《证据法》,大家好好看看这个《证据法》是如何偏向每一个被告人的:
   先了解一个专业术语-“疑罪从无”: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当年1号砣手的家里人做了很多活动就是搞了这个“疑罪从无”,把人捞出来的。当时没有口供,可能的证据也都莫名消失了,所以就“疑罪从无”了。
  现在要想翻案,一个方法是要口供,可惜让疑犯自首是天方夜谭,刑讯逼供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口供肯定不会有,何况光有口供也是不行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方法是找证据。可惜问题来了,中国的《证据法》是在全球而言最严的,因为这么严的规则原本是限制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的。而中国现在很多的问题也都出在这里了。这里比较难懂,我尽量废话多点。什么意思呢,就是原告本来就受害了,此时还要提供强劲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否则被告就“疑罪从无”。为什么对被告很难呢,因为中国的《证据法》很苛刻,很多东西不能成为证据的。所以中国的法律是完全向着被告的,大家想想谁最高兴呢,当然是贪官,贪污犯,经济犯了。根据律师的说法,这个“疑罪从无”就是1号砣手的家里人发起的,这个案件当时在中国建立了“疑罪从无”的一个标杆。一个原因是为了捞孙维出来,另一个原因是因为1号砣手家原来认识的老部下全是中国经济领域中的领导,中国经济领域中的领导本身是有关贪污腐败的高发区,他们自己有切实的需要搞疑罪从无,所以把疑罪从无就立起了一个标杆,孙维这个案子是一个标杆。从那时算起,中国20年了,疑罪从无搞了20年,但是《证据法》没有人说,所有人都不再提《证据法》。中国的“疑罪从无”和世界接轨了,可惜《证据法》没接轨。
 
下面是几个例子来说明《证据法》的问题:
   
 (1) 西方的证据规则:孙维撒了这么多次谎,每一次撒谎在西方都是有利的证据。在中国不可能,你不能因为被告在法庭上翻供多少次就构成有罪,最多就是态度问题。比如在西方你能拿出证据被告一贯撒谎,那么在西方就认为被告以后也撒谎。但是中国不行,原告如果说这个孩子老撒谎,法官第一句话就说此事与本案无关。也就是说即使证明孙维的网上声明是撒谎,也不能拿来当证据。
 
  (2) 在中国,证据还必须和口供相符。山西的李凤春案,一化验DNA都符合,口供和强奸的细节吻合不起来,最后对他DNA重新检测扩大了范围,最后发现确实不是他。如果在西方的证据规则,DNA检测对了,什么不用说就给判了。这个说明即使你有了孙维的铁证,她如果来个胡说八道的口供,也是有理由不定罪的。你是不是觉得要怒火中烧了?
 
此时你应该大致明白了“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讲疑罪从无,同时还有这么严格的证据规则,所以法律的天平是严重的有利于倾向被告的,有可选择性。”
 
 (3) 同样的我们可以举另外一个案子来讲,泰森和华盛顿小姐的强奸案,他们关起门做什么谁都不知道,怎么认定他定了罪,但是美国就他他定了罪。美国有沉默权,如果你说了就要作为呈堂证供。但西方所谓的沉默权不是对于法庭能沉默的,你在法庭上一言不发陪审团肯定认为你有罪,而对中国来讲你在法庭上什么都不说这个行为不能作为你有罪的证据。
孙维这个事情按照过去的“有罪推定”是有罪的,但按照中国现在倾向于被告人的规则和无罪推定她是无罪的。在“疑罪从无”原则下,原告是弱势,被告是强势,这样社会就失衡了。你可能觉得“疑罪从无”不能害人,但实际上很多对于原告来讲不是疑罪,是明知,像泰森把华盛顿小姐抢劫了,她明知泰森是罪犯,他们俩一对一证据不足,对于受害者是极端的不公平。在中国没有人为受害者讲话,受害者就变成了上访者,上访者都希望有青天大老爷的权力介入,对于罪犯来讲不是这样,对于罪犯来讲希望权力不介入。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做法很容易被金钱绑架,作为一个律师,受害者一般不会给你付费,朱令的律师是义务代理。但是你要作为嫌疑人来讲你可以倾家荡产,你可以拿很多钱请律师,因为你想逃脱法律的制裁,你觉得值;而一般而受害者是不会的,有很多案件受害者已经死了,已经没有钱了。
 
 (4)公诉人是国家的,但律师可以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此时被告可以倾家荡产让律师给他脱罪的,这是完全不对的。我们现在社会为什么失衡,为什么大家对于司法不相信,就是司法对被告总是有利的。我侵害了你,你到法院还得拿全部的证据,拿不出证据我就白侵害;拿出证据还疑罪从无,只要不够完善。所以在这个事情上我们司法的路径图有问题,以前中国是把天平,就是靠权力维持平衡;如果靠权力平衡是司法永远不可能独立。第二是大家都要靠青天大老爷,青天大老爷靠好皇帝,实际上就是集权的顶层设计。很多人工资都讲顶层设计,这是一个集权的顶层设计。西方讲的顶层设计是下边的法院不要权力的介入,我本身给原告优势,这样被告想去侵害别人的时候自己得琢磨。在中国把被告变成那么强大,那么意味着你要维持法庭的原被告平衡,就一定要有强权来参与。现在大家呼吁朱令案,很大程度上是希望更大的青天大老爷的强权来参与,这是不符合现在的法律原则的。现在法律原则是改《证据法》,把《证据法》改成有利于原告,为什么中国欺诈横行,大家都说制度问题,没有人说制度问题在哪,因为被告强势,欺诈人在法庭上是强势的,被欺诈人要拿出全部的证据,而且还要疑罪从无。
 
 (5)西方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我内心确信。孙维这件事已经被大家内心确信她为罪犯,这一点对原告非常有利。在法庭上来讲,大家都知道,陪审团都知道,原告就想抓住真凶,相信原告和还是相信被告,陪审团是有倾向的。警察抓小偷,一个警察抓一个小偷,那么这个时候警察和小偷一对一,你是相信警察还是相信小偷,你为什么相信警察?是因为警察没有动机说谎,小偷有动机。如果警察抓小偷,小偷当场抵赖,你怎么办?我们中国得有赃物,警察抓了现形你不承认都没办法。什么意思?我理解就是在中国你内心确认是没用的,必须有证据。在中国能光凭口供定案的是凤毛麟角。
 
关于“孙维声明”,正因为她做了声明使得全国的绝大部分网民都认为她是罪犯,这个事情是她自己没有想到的。实际上西方的法庭审理也是这样,通过控辩双方的声明和说法通过陪审团判断谁是罪犯,而且陪审团是是内心确定,有心证,也可以认证据,这个跟中国不一样。你讲疑罪从无可以,但证据规则也要变呀。不能让中国的司法环境变成受害人是弱势,然后在法庭上被告人总是强势的,因为以前制约强势是官府,包括中国古代打民事官司都是官府,为什么叫官司,就是官来司。
 
  (6)电子证据在中国有考虑,西方是电子证据加新证;中国是电子证据还要加本人的承认,实际变成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口供的佐证。我们说不能仅仅凭口供断案,所以光拿电子证据口头不承认没用,中国的所有规则实际都是对被告有利的。
 
   (7)<证据法>改革的问题律师一般也不会提,他们都是帮助被告挣钱的,你要让原告占了优势等于是断了律师和司法人员的财路。
 
 
 
3. 除非警察采取一些现在破案的潜规则,这时候又会被孙维的一些打手指出我们鼓励刑讯逼供。实际对于孙维来讲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证据规
 
则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司法和世界司法没有接轨。只有按照现在中国的无罪推定和证据规则,孙维可以成为漏网之鱼。
 
4. 此案重启需要报最高检同意才可以公诉,否则根本就启动不了。
 
 
好了,就写这么多。因为原文是朱令律师现场访谈,边说别人边打字的,很多句子由于有错打,理解起来很费劲。我尽力把不清的地方按我的理解表述出来,希望没有误解朱令律师的话。 访谈的信息量很大,我只是摘录了最难理解的部分来说,我没学过法律,希望没有误解律师的原话。
 
 
作为一个和朱令毫不相干的陌生人,不知为什么总是被这个事情牵住了心情,户外的美景一点也不想去欣赏。我想随便为她写点啥,也算是心灵的一种慰籍吧。


出国也7,8年了,但是依然会因为朱令的名字干过了郭美美,位居微博首位而激动。不惑之年,本以为一切都可以淡然,其实总有一些事令你久久不能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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