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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黄俊杰吁 应制定纳保官专法解决税务争议

(2017-05-19 18:57:09) 下一个

 

《记者谢雯晴/台北报导》据统计税务案件占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半,其中「万年税单」更是台湾绝无仅有的怪现象,造成缠讼不休,徒增司法资源浪费!国人期待已久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纳保法〉,将于2017年底施行,是否真能保护纳税人,解除税灾之苦?立法委员黄国昌办公室特别举办「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公听会」,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黄俊杰针对纳保法即将上路,提出目前部分法令有违宪疑虑,以及应该尽速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官的专法,唯有专法才能够解决争议。

 

  首先,黄俊杰建议现行纳保法应增添的部分,分成四大要点。第一点,配合司法改革,建议税捐裁判的见解若有违宪之疑,应该声请司法院大法官来做违宪审查。第二点,目前纳保法第一条分成两项,若为能真正落实纳税人权利保护,建议应增订第三项,就是税捐法令与本法相抵触者应于两年内修正后废止,立即失效。因为若没有这样规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制度永远没办法得到贯彻。第三点,纳税人权利保护官未来应可以做独立的释宪声请,采取暂时权利保护的措施,所以20条的第一项应该有必要做第五款跟第六款的一个增订。第四点,最重要的是未来应该尽速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官的专法,唯有专法才能够解决争议。

 

  其次,黄俊杰建议纳保法未来应该修正的部分,分成五点:第一点,纳保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时并列行政规则跟解释函令将来会有很大的论证空间,徒增困扰,应予修正。第二点,已宣告违宪的部分,大法官在746号解释宣告滞纳金加上利息,明确违宪;所以针对纳保法第七条实质课税与租税规避责任的第七项还有第十项,均应在施行前做好修法,如同行政程序法在施行前也已经做过相关的处理。第三点,纳保法第九条关于解释函令之公开限制,目前实际上找不出来所谓的公务机密,营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会用解释函令的方式来做相关的处理,如果真的有必要,其实把姓名遮盖,依照个资法仍有公开的必要。第四点,纳保法第20条关于纳税者权利保护官的规定,与会专家都很有意见,财政部对其定位是行政监督?还是尊重专业?甚至纳税者权利保护官是否具专业及信赖度及独立性?在条文中都应积极厘清。第五点,纳保法21条的第四项未来可能违宪,因为用「自本法施行后」做为一个时间限制的差别待遇,明显违宪,不如现在赶紧修正。

 

  最后,针对未来施行准备事项,黄俊杰也提出三大要点:第一点是纳保法第17条诉愿审议委员会,应注意其外部专家的重要性及独立性,如此财政部在依法课税部分才能受到人民的尊重。诉愿委员实际上可以由各界来推举,虽然外部专家不得少三分之二,然实际上建议财政部只要占一个主持人就好了,很多单位的诉愿会,做的都比财政部好,与其让别人来骂不公正,不如把门打开让大家来推举,推举完后再挑选适当的委员,相信一定不只可以帮税捐诉讼减量,也不用设那么多行政法院。第二点关于税务专业法庭的设立,税务本身极度专业,不论是依国税、地方税或税目来分,税务人员的养成时间漫长,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税法原则,因此税务法庭应该专业分庭。法官若没有会计专业,对于法院的处理永远不敢自为判决,这点可从税务判决中自为判决的数量,看出因法官不够专业,而无法有效纾解讼源。第三点有关课程部分,综合上述应是会计跟法律的整合,税务法庭法官也应做会计的实习,避免因数学不好才来读法律,导致误国误民,絶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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