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依据女方至少曾经明确口头表达拒绝,身体拒绝就更不用说了。这是以前啥年的一个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因为是否享受了是人类的肉体反应,包括叫声是受害人意愿无法控制的。就像一个人被挠脚心,这个人会无法控制地发出笑声,并不证明这个人意愿同意被挠脚心。同理,网传的女方声音录音(或其它物证,例如女方床单上体液DNA检方检测报告)只能证明她“享受”了,但不能证明她同意这个“享受”,而是否同意或反对这个享受才是判定强奸或性侵的关键。但音频里如果没有女方的明确口头表达拒绝的话那就非常不利女方了,而且可以证明她的说辞是不实的,甚至是故意诬告,诽谤,敲诈,故意欺骗法庭和公捡机构,故意隐瞒证据,等等,反而会被刑法惩罚。
对了,给人家嗨也必须人家同意被给这个嗨!否则就是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