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居民在中国的工资收入要不要在美国交税?
(2015-03-15 17:54:30)
下一个
根据中美税务协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e264e0100uhik.html
第14条第一款
“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5, 17, 18, 19 and 20, salaries, wages and other similar remuneration derived by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n respect of an employment shall be taxable only in that Contracting State unless the employment is exercised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f the employment is so exercised, such
remuneration as is derived therefrom may be taxed in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
这一段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美国居民在中国的中国公司工作所获得的 工资收入,在中国交税之后,不需要在美国报税?
另一方面,MT LAW律师事务所的网页上称,
http://www.mtlawllc.com/cn/tax_personalincometax
“根据美中之间协定,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已按照中国税率缴纳完税款,只需向美国提供相关缴税证明,即可免除相应数额的纳税义务。但由于美中两国间的税制不一样,绿卡持有者可能面临在美国和中国都需要报税甚至是两地同时都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比如某人在中国的收入按照中国纳税税率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个人所得时要先去掉在中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如果其收入低于美国应纳税金额,则不需再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收入按照美国税法和税率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就需要向美国国税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绿卡持有者,在中国交税之后,如果没达到美国的交税标准,还需要继续按美国税率交税。
还有第三种说法,
“只要他们一年在中国停留超过半年,就可以选择以非居民身分报税,中国的收入就不必在美国缴税。美国公民就不能做这种选择,他们的中国收入还是要在美国报税。 ”
上述几种解释相互冲突,究竟哪一种解释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