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2005-05-17 13:45:08)
下一个
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文章来源: 班门斧 于 2005-05-15 23:37:51
http://www.westca.com/Forums/viewtopic/t=35802.html
班门斧
闲客
时间: 周日 5 15, 2005 9:22 下午 标题: 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
班氏第五逆反定律(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我是一个受雇劳工,我希望企业有权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雇员工,这就是班氏解雇自由定律。
嘻嘻,反了?神经有问题?No!是大多数正常人在这个问题上神经有问题。
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雇员工,那么劳工的就业就没有保障了?哈哈,我想的恰恰相反,我的左邻右舍那百千人频频地被解雇了,我才有可能更容易找到工作。
容易被解雇,也更容易找到工作,这是对任何一个人都机会平等的,丝毫没有恶化总体就业环境。某些政客不顾社会公益,借所谓保护就业的口号拉拢选票,更多的人是愚蠢受骗没有认识真理。
企业本身为了维持正常生产,更希望员工队伍稳定。重新招聘一个新人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直接间接生产成本。解雇自由绝对不会引起社会混乱。但如果一个具体的人频频被解雇,你需要的不是去指责这个制度,而是需要检讨检讨你自己。
从雇主、管工、企业的角度来看,无需任何理由就是足够的理由。我想解雇你这就是理由,否则就会影响我的情绪、心情、效率和工作。不能解雇你这是局限、侵犯了我的自由。
从劳工的角度来看,权益应该如何才能受到合理的保护呢?在自由民主法制平等的现代社会里,你不应该祈求通过伤害雇主、管工的自由为自己谋利。你应该去问法律,去问社会制度怎么办?在此仅以举例来浅白地说明问题。由法律规定:受聘三天内可以一拍两散。一月内解雇补偿一周薪水。半年内补偿两周,三年内补偿一个月,超过三年的老员工补偿两个月。在吃补偿期间找工(班氏不是已经让更多人被解雇,给你创造了更容易找工的机会吗?)找不到就领取失业保险十个月,一边吃一边提高自己一边找工。再找不到就再降低一级领贫困救济,再找低级一点的工(你真的应该放低身价了)。
大行民主自由的资本主义法制国家,怎能设想可以剥夺雇主、管工、企业主体招聘和解雇的自由?保护劳工利益,绝对不能以侵犯、牺牲雇主、管工、企业的自由权益为前提。既然劳工个人都可以有受聘和辞职的自由,作为民主自由的资本主义法制国家,一个以资本经济资本经营为基础的社会,理所当然地,雇主、管工、企业应该拥有更大或至少是同等的招雇和解雇的自由。劳工利益的保护,应该体现在企业对被解雇者的规定补偿、国家的失业救济、贫困救济这三重保障上,而不能以保护一方的利益为借口而对另一方的自由作更大的侵犯。
管工、企业主不能自由解雇员工,是号称以自由民主为宗旨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极大的讽刺。在资本主义的诞生以来的第一阶段--初始阶段,资本主义制度以残酷剥削、血腥镇压劳工来完成社会总资本的原始积累。第二阶段--成长阶段,法制逐步建立趋向完善,资方与劳方相互制约,以保证社会的一定程度的稳定和发展,其中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就是一项制约措施。但带着如此沉重的枷锁,在社会经济运作的主体上如此严重地违背自由主义原则,注定要给经济发展造成不可逾越的难关。近年欧美日一批最前卫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发展目标迷茫,经济萎靡不振,左冲右突,找不到出路,就是因为这一块损害自由主义的最大石头的阻碍。搬掉这块绊脚石,实现解雇自由,资本主义大自由的时代才能真正到来,社会全面持久繁荣的局面才能出现,资本主义进入第三阶段--持久繁荣发展阶段。这个自由解雇必须是全社会的、彻底的,政府机关官员及行政、公共事业单位人员也在可以自由解雇之列,不能有特权或例外。只有这样,全社会才能节省、高效地运转。
自由解雇会不会造成政府的瘫痪、社会的混乱?绝对不会。你工作干好了谁想自找麻烦解雇你,再耗时伤神找一个不如你的来添乱?不会出现这种假设情况。会不会有些上司排挤异己,安插亲友?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说明这个行业或岗位待遇过高,少劳多得,因此不得提薪或工资要下调(参看班氏第三逆反定律的“班氏公薪准则”)。二是说明你确是不能有效地协助上司完成工作,在双向自由的社会环境里,你确实是应该走人了,干吗非得赖在这里双方不愉快又影响工作?
自由解雇会不会造成劳工生活不保、安危不保?更不会。自由解雇不能在社会时机未成熟时过早实行,不能在法制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未健全时实行。但也不能过迟实行而拖延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自由解雇应该在企业补偿、然后是失业保险、再后是贫困救济三重保障下实施。真正实现受雇自愿、解雇自由的资本主义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