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听说邓玉娇案后才知道高莺莺案的,记得在万维网上看过有篇文章讲到比邓玉娇还惨100倍(?记不确切)的受害者中提到高莺莺。以下这篇文章我才看到,觉得王律师总结的真对,后高莺莺案的邓玉娇案真是这么“三招”,不过多了在法院和报纸,甚至网上忽悠了老百姓一番表演,邓玉娇至今还是没有自由;还有最近的安徽女访民李蕊蕊在北京被管理人员强奸案也还是用这“三招”,我无语了。
——王才亮:从湖北的高案到邓玉娇案离不了“三招”
作者:王才亮
国人关注的邓玉娇案有了新进展。2009年05月23日 02:18荆楚网报导:“警方称邓玉娇遭强奸失实邓母解除律师委托”。该案的发展几乎与我判断的完全一致,风险似乎逼近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夏霖律师。当地一方面欢迎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又沿用三年前的老 “三招”:1·掩盖案发地系色情场所的负面消息。2·给当事女孩套上“精神”问题。3·排斥北京律师的介入。
记得我为高案提供法律援助时也是遭遇了这样的“三招”。
1·掩盖案发地系色情场所的负面消息。高莺莺出事的宝石宾馆存在黄、赌问题,是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宝石宾馆的黄、赌问题是高天虎执著举报的几年后,在公安部的关注下,由襄樊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队的同志查处的。而此前,老河口市警方和主管这一问题的各级治安警察对此没有作为。邓玉娇案则是“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才开始呢。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难道是邓玉娇案发才有的吗?显然不是。否则死者怎么轻车熟路的要“”呢?当然,享受色情服务的均非常人。于是,这类场所是受到当地警方保护的。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大陆(我对港、澳、台不了解故不说)没有当地警察的保护,任何色情场所都难以存在。虽然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警察充当保护伞,但实际情况却是日趋泛滥。这是社会的一块伤疤,谁揭都是要挨砖头的。昨天我的博文揭起这个问题就引来N个自称“湖北人”的骂声和威胁。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决不会屈服这些威胁而将毒草视为鲜花来歌颂的。我希望,湖北警方能查出“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的保护伞,而不仅仅是处罚宾馆方面的责任人员!
2·给当事女孩套上“精神”问题。虽然在审判中没有给高莺莺戴上精神病患者的帽子,但案卷中影射高莺莺有精神病的材料让人感到创意的心理阴暗,其目的是企图推出高莺莺之死是因精神病而跳楼的结论。我想,这样的结论只有创意者闲时聊以自慰,更多的正常人是不可能相信的。而邓玉娇案发后也有被戴上“精神病患者”帽子的风险。虽然结论尚未面世,但邓玉娇被送进了这类医院是不争的事实。难道有人在设计此案是精神病患者杀人,而排斥“弱女子受色狼侵凌而防卫”的敏感定性吗?从此案的进程看,很有可能!如果这一结论问世,那真的有些可怕。但愿我的担忧是杞人忧天。
3·排斥北京律师的介入。记得在高天虎被起诉到法院前的期间高天虎N次请看守所通知我去见他,我们也去见了两次并一直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包括申请了取保候审,办案单位却没有通知我们起诉的消息。案件到了法院后的几天内,N批人到看守所为高介绍当地的律师为其法律援助,却没有人告诉我们。所幸的是有人匿名电话告诉我案件到了法院,我们立刻飞去,否则庭审我们都不知道。虽然,N批人到看守所为高介绍当地的律师的做法一度使他对律师失去信心,拒绝我们的辩护,但一审我去旁听了,二审依旧出庭辩护,使该案算是真正的公开审理了。而为邓玉娇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同样被拒之门外了。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称:“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这一通报是有问题的。何为“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难道有人将她们集中在看守所开会了吗?如果邓玉娇本人拒绝了律师的帮助,又关其他亲属什么事呢?动作太大,反见其不正常。
其实,从高案到邓玉娇案,人们关心的是真相!是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社会的必然趋势,阻挡者玩阴招是见不了阳光的,其结果只会是适得其反。
16岁下乡,18岁扛枪。21岁进瓷厂,34岁改行。20年的律师生涯,勤奋学习工作,呼唤公平正义,有欢乐,有忧伤。
邮箱:[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高天虎的妹妹在法院门前下跪
高莺莺初中时的照片
(转自:http://www.aboluowang.com/comment/data/2009/0525/article_13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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