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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普林斯顿大学的校长、师兄和他们对美国的影响

(2024-01-19 06:12:01) 下一个

我那位从未谋面的校长叫威德斯蚌。当然不可能谋面,否则就是见鬼了。

他和亚当斯密以及大卫休谟是同一时代的苏格兰人。他在苏格兰的时候算是大卫休谟的对立面,是教会方面的理论权威。不过,苏格兰启蒙运动在今天比法国代表的欧洲启蒙运动更受保守主义青睐,说明威德斯蚌与休谟的对立也不是水火不容。他们同样是在爱丁堡大学受的教育,和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很多人都是同学,观念有很多相似之处。 

由于普林斯顿是由苏格兰的长老教会(Presbyterian)教徒所建立,其董事会希望能把一个既懂得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精神,又和教会有关系的人请来。所以,美国立国之父之一,普林斯顿毕业生本杰明·儒斯(Benjamin Rush)亲自到苏格兰邀请威德斯蚌。威德斯蚌想来想去,感到上帝的选地可能要移到美国大陆了,于是答应了他的邀请。在大海上航行了十一周后,威德斯蚌在一七六八年的八月到达了费城, 然后乘马车赶往普林斯顿。他到达的那天夜里,在当时校内最大的建筑,也是新泽西最大的建筑,纳索楼,学生们用点燃了的蜡烛欢迎他的到来。

威德斯蚌到了普林斯顿之后,一心要使它成为英语世界里最好的大学。他要求学校不能成为学习教条宗教理论的场所,而是拓宽深耕心灵和精神的圣地。 他要求学生学习他昔日对手大卫·休谟的东西,因为他说要想说服对手首先要了解对手,可见其胸怀之宽广。

独立战争的时候,他摇旗呐喊说这不仅是美洲的历史事件,也是人类史上的大事件。他说:历史上没有一刻在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有宗教的自由。独立不仅关系到税收和个人的自由,也是上帝在美洲大陆的神圣安排。由于他是唯一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大学校长和牧师,他的弟子又是独立战争中的领袖人物,英国的舆论界认为整个独立战争都是威德斯蚌牧师的责任。在英国议会的辩论中,议员Horace WalPole 说:没有什么可悲哀的了。我们的美国表兄弟和一个长老会的牧师跑了,什么都结束了。


约翰-威瑟斯庞在大陆会议起草《邦联条款》(Article of Confederation),就开始尝试建立一个国家联盟。他在会上谈到了对他来说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即美国在未来世界中的地位。他对与会代表说:“我期待着,正如人类其他艺术一样,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完善也能取得进步”。他问道,为什么大会不能推动这种进步呢?他说:“这并非不可能,在未来的时代,全球四分之一地区的所有国家可能会认为,通过某种联合计划来永久保持安全与和平是适当的”。威瑟斯庞敦促代表们,让美国成为这种欧洲联合的典范,“将和平与公共秩序的祝福世代相传”。考虑到现在的欧洲议会,他的这一想法也算是预见。

但事实证明,这时的《邦联条款》令人失望。中央过于软弱,赋予各州的权力过于分散。这样下去,美国的共和制似乎注定要失败了。约翰-亚当斯等悲观主义者甚至怀疑,美国的自治实验是否也会随之失败。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1787 年春末,代表们再次聚集在费城,起草一份新的联合计划。尽管威瑟斯庞没有出席,但制宪会议间接地赞扬了他作为美国最重要的教育家所做出的努力。那就是,在参加制宪会议的 25 名大学毕业生中,有 9 名是普林斯顿大学的毕业生,只有 4 名是哈佛大学的毕业生,耶鲁大学的毕业生就更少了。考虑到哈佛和耶鲁在普林斯顿之前很长时间就已经建立,这更显出普林斯顿的贡献。提交给代表们的两份新宪法计划均由普林斯顿人撰写。其中之一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是一位苏格兰阿尔斯特锡匠的儿子,他在威瑟斯庞到达普林斯顿不久前于普林斯顿大学毕业,但他对威瑟斯庞进入普林斯顿大学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了所谓的 “新泽西计划",该计划强烈支持小州的权利,反对纽约、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等大州。

威瑟斯庞最亲密的弟子是另外的一个人,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他撰写了新的联邦计划,经过一些修改后最终被采纳为美国宪法蓝图。他出身于弗吉尼亚州中部最富有的家庭之一,是该州圣公会乡绅阶层的一员,该阶层对宗教大觉醒的狂热者不屑一顾,并以与英国的联系为荣。然而,事情的变化在于他考上了普林斯顿大学,并在那里与威瑟斯庞校长结下了深厚的感情,甚至推迟了毕业,以便继续向他学习,相当于研究生学习。这包括希伯来语辅导,以及接触最先进的苏格兰思想家,从哈钦森和凯姆斯到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

麦迪逊发现自己首先被休谟所吸引,而休谟是威瑟斯庞公开的克星。休谟说话讽刺人、魅力十足,在进行思想辩论时极具破坏性,他总是妙趣横生,能激励听众:作为思想家和公众人物,休谟代表了一种新的知识分子形象,因此受到麦迪逊的推崇并以他为榜样训练自己。麦迪逊还接受了苏格兰那些社会科学的基本前提:当人类发现自己处于相似的环境中时,行为会是一样的,因为统一的原因会产生统一的结果。这使他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而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他这种对未来美国共和国构成的计划者,也困扰着从亚里士多德到举世敬仰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的伟大古典政治分析传统。连凯姆斯和史密斯都引用过孟德斯鸠的话。我们下面谈谈把麦迪逊和孟德斯鸠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问题。

一个自治的共和国如何才能统治广袤的领土(未来的美利坚合众国不可避免地要这样做),而又不成为一个贪婪和腐败的帝国?这似乎没有明确的答案。孟德斯鸠在 1748 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总结了一整套思想,认为只有一个由(几乎)相互了解的人组成的小社会才能延续真正的自由。一个庞大的大陆共和国是注定要失败的。由于社会发展的差异,地理上的距离和利益上的冲突会引发内部冲突;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靠暴政,即通过强者统治来维持秩序。专家们说,罗马已经屈服于这种铁血统治。如果从缅因州到佛罗里达州,从阿巴拉契亚山脉到密西西比河的前美洲殖民地试图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他们也会屈服。

麦迪逊却不这么认为。他之所以拒绝接受公认的智慧,是因为他读到了大卫-休谟发表的一篇鲜为人知的文章,这篇文章是他的《道德、政治和文学随笔》(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的一部分,题为 "完美联邦的构想"(The Idea of a Perfect Commonwealth)。在这篇文章中,休谟不同意孟德斯鸠,提出一个庞大或 "扩展 “的共和国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尽管在地理和社会经济方面存在多样性,但也可以是稳定的,甚至是最稳定的。休谟宣称,要这样大国的政府非暴政不腐败且有效,需要有高超技巧,有足够有效的罗盘来完善民主”。群众在选举和遴选地方行政长官的第一层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他写道:”虽然大国的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适合政府管理,但当他们分散在小团体中时"--比如各个殖民地或州--"他们更容易受到理性和秩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民粹和潮流趋势的力量可以被打破"。与此同时,精英们可以把时间花在协调整体各部分的行动上,而不是花时间去谋划推翻它们。休谟指出,"各部分之间距离遥远,无论是阴谋、偏见还是激情,都很难促使他们联合采取任何不利于公众利益的措施"。

正如道格拉斯-阿代尔(Douglass Adair)所言,休谟的话对麦迪逊的震撼肯定不亚于重锤一击。他在 1787 年 4 月发表的《关于邦联的说明》中将休谟的话纳入了他的美国新宪法计划,而此时距离他撰写作为《联邦党人文集》一部分为宪法辩护文章仅有八个月的时间。在这篇文章(《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麦迪逊将美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表露无遗。主题不是一切大一统统一,而是建立对立的利益;用现代术语来说,就是互相牵制。联邦权力对州权力、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对州权力,再加上银行家对农民、蓄奴的南方人对崇尚商业的北方人等不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十三个半自治的政治单位,再加上参议院和总统一级的间接选举,互相之间都要牵制。这种牵制可以挫败人民原始、粗暴的意愿—最后得到的不是批评者以为的混乱,而是稳定,尤其是自由的保障。

公共层面的僵局(即“互相牵制”)能保证私人层面的自由:这就是麦迪逊大胆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揭开的秘密。有些学者们开玩笑说大卫-休谟才是《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章的 "真正 “作者,这不仅仅是因为该文阐述了休谟关于一个永久自治的扩展共和国的愿景。还因为它将休谟对人类动机的怀疑和愤世嫉俗的理解融入了美国的语境。麦迪逊说,”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这完全是休谟式的箴言,而在现代社会自由与权威的永恒斗争中,维护一方利益的唯一途径就是削弱另一方的独霸权力。

新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另外两位关键人物也都是苏格兰后裔,他们与麦迪逊一样,都深受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西印度群岛苏格兰商人的儿子,在纽约政界颇有声望。他热情支持麦迪逊的联邦计划,牵头并帮助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甚至不顾自己所在的纽约州的意愿,签署了《宪法》。但他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民族主义政府的构想,不是源于休谟,而是亚当-斯密的克星、重商主义詹姆斯-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尽管汉密尔顿对斯密的《国富论》几乎了如指掌)。

另一位是土生土长的苏格兰人,律师詹姆斯-威尔逊。他出生于卡斯克迪,曾就读于圣安德鲁斯大学,并在格拉斯哥大学旁听过课程,后来移民到费城。他在费城学院(后来的宾夕法尼亚大学)找到了一份家教工作,该学院与普林斯顿大学一样,也是苏格兰人占主导地位,之后他接受了律师培训,并成为宾夕法尼亚州卡莱尔市一名富有的律师,为他的阿尔斯特苏格兰客户安排土地交易。

所以这个人虽然是苏格兰人,但不是我的普林斯顿师兄。:-)

在制宪会议的会场上,他那整洁、紧抿着嘴、面无表情的身影成为一道风景线,他几乎在每一次会议上都会发言—事实上,他的发言比任何人都多,包括麦迪逊。正是威尔逊调和了麦迪逊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府的计划和他的对手维护人民主权的愿望,也正是威尔逊将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第三个伟大中心阿伯丁最有联系的人--哲学家托马斯-里德的思想推到了辩论之中。

阿伯丁位于高地东海岸,坐落在濒临北海的海湾边,环境舒适。阿伯丁曾是一个活跃的贸易港口,后被肥沃的农田环绕,成为一座繁荣的城市,并拥有两所著名的教育机构,即成立于 1495 年的国王学院和马里夏尔学院。1710 年,托马斯-里德出生在距离阿伯丁仅 20 英里的地方。他是一位牧师的儿子,12 岁时进入玛丽夏尔学院--以苏格兰的标准来看,他还不算太早熟--并获得了神学学位。里德被同时代的人称为温和派,他在新马夏教堂的第一个职位是贵族赞助的,而不是会众选举的--事实上,当他出现时,教堂发生了骚乱,不得不召集军队。不过,他的会众最终还是喜欢上了他的真诚虔诚和直率的态度,以及他的刚毅和聪慧。正是在新马夏担任牧师期间,里德读到了一本改变他一生的书:大卫-休谟的《人性论》。

起初,他对自己的发现感到困惑,随后感到震惊,最后感到愤怒。这不仅仅是休谟的宗教怀疑论,也不仅仅是他关于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约定俗成而非信念的挑衅性论断。最让里德感到愤怒的是似乎贯穿全书的暗示,即我们的世界并非真的如其所见:我们对世界的感知,以及我们从中得出的结论,包括我们的是非观念,充其量只是不确定的。休谟总结说,这就是为什么人类要依赖习惯和公认的惯例,以及哲学家偶尔提出的见解。他们需要这些东西来引导人类穿越一个本身最终不可知的现实。本杰明-迪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在一个世纪后总结了这种谨慎、怀疑的观点:”很少有思想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也没有人能够分辨出来,我们只能用语言来管理人类”。

里德认为这是自命不凡的胡说八道。他抗议说,世界并不是一个神秘的迷宫。它是一个开阔而明亮的视野,蕴藏着丰富的素材,可以让我们对上与下、黑与白、对与错做出清晰的判断。他写道:"通过观察就能获得确定的真理"。现实并非因我们自身的局限而与我们相距甚远,而是可以通过我们的经验来认识和把握的。我们只需要用耳朵去听,用眼睛去看。"感官的证据、记忆的证据和事物必然关系的证据都是不同的。. . . . 反对任何这些证据的推理都是荒谬的。. . . 它们是第一原则,因此不属于理性的范畴,而属于常识的范畴"。

最后这一个词被历史记住了。1751 年,当里德离开新马夏尔成为阿伯丁国王学院的 "摄政者 “(教师)时,他成为了阿伯丁将永远与之联系在一起的哲学流派—常识哲学—的核心人物。里德、詹姆斯-比蒂(他在马里夏尔学院的同事)和爱丁堡的威廉-汉密尔顿(他在里德死后编辑了他的著作)都认为,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一种被称为常识的理性能力,这种能力使他们能够对世界以及他们与世界的关系做出清晰而确定的判断。常识告诉我们,世界由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的真实物体组成。常识告诉我们,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会成员,我们都可以理解和驾驭这个现实,常识还告诉我们,我们对这个外部世界了解得越多,就越能更好地采取行动。

知识就是力量--所有苏格兰哲学家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而获得知识的途径就是经验。但里德坚持认为,这种力量属于每一个人,与任何其他属性无关。人类的进步有赖于将这种能力发挥到极致,让尽可能多的人受益,从而使我们所有人都能获得真正的、道德上的自由。把里德的哲学称为人类自由的科学并不过分,而且不难理解为什么它对革命一代和后来的美国人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它坚持认为,普通人可以像哲学家一样确定自己的判断,从而使智力民主化。当然,普通人也会犯错,哲学家也一样。有时,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所相信的真理,但哲学家往往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可是在一些基本的事情上,比如现实世界的存在和某些基本的道德真理,他们知道自己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正如里德所说,这些东西是 "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说,它们 "不会很快被理解,而是很快被相信",因为它们 “本身就蕴含着真理之光"。

里德对怀疑论者和道德相对主义者的全面抨击为他赢得了苏格兰以及欧洲的赞誉--1764 年,他接手了格拉斯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席,该教席曾先后属于弗朗西斯-哈钦森和亚当-史密斯。然而,在美国,他的影响是巨大的。托马斯-杰斐逊知道他的著作,并将里德最著名的作品列入了自己的推荐书目。杰斐逊很可能是从里德那里借鉴了 "不证自明的真理 “这一观点,写入了《独立宣言》。他还将里德置于弗吉尼亚大学计划课程的中心位置(休谟被非常谨慎地排除在外)。

约翰-威瑟斯彭当然熟悉里德的常识哲学。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也是如此:他告诉他的朋友汤姆-潘恩(Tom Paine)使用里德的关键口头禅作为他关于美国独立必要性的论文的标题。这本小册子后来成为美国革命中最受欢迎的小册子,上面印有里德的座右铭:《常识》。里德的思想影响了此后一百年的美国教育理论。它帮助培养了一种文化类型,有些人认为这是典型的美国文化,但它同样也是苏格兰文化:独立的智慧与坚定的自尊相结合,并以强烈的道德使命感为基础。

但是,是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使里德成为美国治理语法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制宪会议上还是在制宪会议之后,威尔逊都揭示了常识哲学如何能够抚平麦迪逊的联邦主义蓝图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它如何提供了一种最佳方式来看待宪法中最令人吃惊也最令人费解的创新:美国最高法院的设立。

一方面,最高法院体现了一项人人都能认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治只能在法治下运行,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解释其关键条款。另一方面,如果这样一个法院打着 "司法审查 "的旗号,推翻经正式批准的立法行为,就会引起那些将国会视为 "人民意志 "制定者的人的反感,而 "人民意志 "是一项同样重要的原则。然而,威尔逊向他的同事们表明,他们担心这种冲突是错误的。设立最高法院的目的不是 "贬低立法权",也不是 “赋予司法部门一种在一般性质上更优越的权力”。相反,它为联邦政府增添了一项其迫切需要的权力,即反思权,以决定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框架。司法审查并不是对人民意志的蔑视,而是对人民意志的补充,因为法官不是作为一个法律专家机构【这一点,值得深思。】,而是作为一个公民机构。在威尔逊的心目中,最高法院将是美国最民主的机构之一;用威尔逊的话说,它将是 “国家的陪审团"。

这一对比很能说明问题。威尔逊认为 "法官 "不仅仅是一个专业或法律名称。他是在里德的意义上使用 "法官 “一词的:法官是对世界、对事实、对是非、对真假做出判断的人。威尔逊的想法也反映了法官在苏格兰法律中的角色,他在法庭上的工作不仅仅是充当法律裁判,而是要查明事实真相。从威尔逊的观点来看,法官和陪审团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在苏格兰,法官小组确实代替陪审团行事)。两者在审判或听证中做的事情是一样的:提出问题,权衡所陈述的事实,然后做出裁决或判断。前者更多地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出判断。而后者则必须依靠其最重要的资源:常识。国家最高法院将把两者结合起来。不过,它的首要义务不是对法律负责,而是对整个社会负责。正如威尔逊所说,"法官是社会之福,还是社会之祸"。这取决于他是选择用常识判案,还是选择自己的职业虚荣心和野心。

威尔逊曾希望成为最高法院的首任首席大法官。但这一职位被约翰-杰伊(John Jay)获得。但威尔逊还是成为了副大法官,虽然他在法官席上的岁月充满争议,但他试图用自己的法律方法创造出一种独特的美国法理学。他奉行里德的格言:"我蔑视哲学,放弃哲学的指导;让我的灵魂栖息于常识之中"。他始终坚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撰写判决,避免使用任何法律或技术术语,以便任何公民都能阅读和理解(威尔逊在这一点上的坚持给另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在成为首席大法官后也采用了同样的原则,他就是约翰-马歇尔)。在威尔逊看来,这是法官对自治原则负责的一部分,也是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的一部分:因为正如威尔逊所言,民主社会法治的全部基础是 “法律要求其服从的人的同意"。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对法律越有利,对民主也越有利。

这一点威尔逊也是从里德那里学到的:普通人能够理解法律,因为他们天生就具备这样的条件。他赞同里德的观点,即普通人是 “正直的人","无需推理就能看到自己的职责,就像他看到公路一样"。这让威尔逊相信人们会做正确的事,尤其是美国人民(尽管他不是民粹主义者,在扩大选举权等问题上非常保守)。陪审团制度是他的楷模,不仅是自由社会中法律如何运作的楷模,也是民主如何运作的楷模。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构件是作为认识者和判断者的人;一个相信自己的感觉、对事实的把握和对是非的把握的人。一个能够认识到自己或他人有解决问题的办法的人,一个服从多数人最终决定的人。

这样一个人--我们可以称之为 "常识分子"--是休谟所启发、麦迪逊所创建的联邦制度的必要补充。里德曾是休谟的劲敌。然而,在美国,里德现在却成了他的救星。这样一个由相互制衡的权力和 "相互抵消的利益 "组成的复杂架构要想避免长期僵局,避免陷入同样的困境,唯一的办法就是让组成这个架构的人们能够在某些基本真理上达成一致,也就是里德所说的 “不言而喻的真理"。这样,他们就能相信自己和他人的判断力,达成妥协,解决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危机。

里德曾将常识定义为 "与我们交谈和交易的人所共有的判断力"。在没有人明确掌权的情况下,常识必须占据主导地位。这是苏格兰学派倡导者所构想的现代民主的道义,至少是美国的苏格兰人将其付诸实践的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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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4657238 回复 悄悄话 美国现在还有这样的人吗?看看UPenn和Harvard 的校长,多么猥琐。
思想的远行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enschee' 的评论 : 有空时。
enschee 回复 悄悄话 赞妙趣横生的文章 再八一八Jonathan Edwards吧
思想的远行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Macy01' 的评论 : 谢谢阅读
Macy01 回复 悄悄话 博学又精辟的好文!赞赞!普大的历史也读过一些…很有共鸣。喜欢Thomas Paine “ common s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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