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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贺卫方,痛揭五毛狗:传闻证据如妖风

(2010-01-08 21:48:02) 下一个
捍卫贺卫方,痛揭五毛狗:传闻证据如妖风


五毛者,领钱发帖者也。五毛素质低下,有目共睹。除了喊口号,不是偷换概念,就是以偏概全,妖惑人心。

刚刚看到一个帖子,叫《揭穿贺卫方的忽悠:英美排除一切传闻证据吗?》,称“贺卫方纯粹是在忽悠人。作为一个“法学家”,这样公然撒谎实在太没有职业道德了。”

事实上,贺卫方在谈刘庄案,回答媒体提问:“国外是一种什么情况?”时说了一段话。

  贺卫方说: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疑和质证。现代各国刑侦制度都通行一条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

  我们(中国)虽然有一个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像现在这样一种书面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后,到底算不算质证?我个人认为,根本不算。按照英美等国的法律,书面证词是一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一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该五毛从《中国法院网》上找到了一篇文章《简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就断言:美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各种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情况,绝非证人不出庭证言就一定会被排除。

诚然,重庆不受英美法律管辖,美国证据规则帮不了刘庄的忙。

不过,既然五毛也跟着贺卫方扯起美国法律,那就来谈谈美国的法律。

顺便说一句,按照五毛所贴出的美国证据规则:(1),刘庄案中的证人证言全部是无效证据;(2),7个拒绝到庭的证人将被判以藐视法庭罪(案例:克林顿的拉链门中,一位拒绝作证者被判刑1年半)。

贺卫方说:“按照英美等国的法律,书面证词是一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一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看清楚,贺卫方说的是“基本相当于。。。。应该排除掉”。说的是基本原则,而不是特例。无论什么法律,都有基本原则,还会有些例外。

贺卫方教授谈基本原则,五毛硬扯特例(例外)。再用例外压倒基本原则,将原则极端化为“证人不出庭证言就一定会被排除”。从而得出“贺卫方纯粹是在忽悠人。作为一个“法学家”,这样公然撒谎实在太没有职业道德了。”五毛的嘴脸可以彰显宇宙了。

五毛所贴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一文说:

“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代替亲自陈述的书面记录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这就是说,原则上说,像李庄案中的7,8个证人的书面证言,属无效证据,是不得提交法庭作为证据的东西。但是如果要想么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庭,那么这些书面证言就必须符合法律的“另有规定”。

那么,李庄案中的7,8个证人的书面证言,是否符合五毛所贴出的24个(或更多个)例外呢?也就是在《美国证据规则》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呢?

不需我复述了,请大家去仔细看看那篇《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如果你是无脑,那就免了,请你继续喊口号吧。

能找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一文的五毛,应该还不属于无脑。有点脑子,就请去看看美国检察官在黑龙江公安厅所讲述的美国证人证言制度。(http://chinese.shenyang.usconsulate.gov/dvc/index.html)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是有关审理程序。

根据宪法第6修正案,被告人有同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对包括警察在内的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强制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美国审判制度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的话,被告人没有机会向他进行调查询问,这个证人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被告人有权利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他有利的证人可以强制出庭作证,对他不利的证人他有机会向其质证。

公诉人不能拿证人的证词说证人这么说这么说,证人自己必须出庭作证。美国警察必须做证人,在起诉的时候,审理的时候,证据排除的听证会上都要作证人。

张三说是,李四说非,到底是是还是非,要经过出庭作证,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才能作出可靠的判断。

你们可能也了解“美国的证据法禁止传说的证据”,就是李四出庭作证说张三告诉我,他亲眼看见罪犯犯罪。这是不行的,要张三自己出庭作证。被告有权利要求对其有利的证人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宪法所保障(原告和被告)的一个权利。除非双方同意不用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用他的书面的证词作证的话,否则证人必须出庭。

被告人可以要求法院发出传证令,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构成了藐视法院犯罪,要负法律的后果,包括坐监狱和罚款等等。

我们比较有名的案子就是克林顿总统被独立检察官侦察的时候有一个证人,自己觉得不要作证,收到法院的传证令以后拒绝作证,结果坐牢坐了一年半。

事实上,美国的证据要求相当严格,美国的法律对执法机关更严格。

再罗嗦一句,要是美国的法律管得了重庆,今天站在审判台上的不是李庄,而是警察们。

浏星雨(于2010年1月9日匆匆写就,所以将署名放在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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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出庭作证和证人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或者会危机自身安全,证人是否可以以自身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因为出庭作证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是否有补偿?

答: 美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是这样,通过法院的一个传证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的传证令是法院的命令,法院的命令在我们的法律中是很有权威的。如果你不听法院的命令就构成藐视法院犯罪,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法院有这样的权利,而证人都知道这一点,所以我想不到证人有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美国的证人他们也不喜欢出庭作证,他也怕作证的后果,所以美国的证人很少有愿意作证的,都是强迫的。但是他们不出庭作证就会构成藐视法院犯罪。那么他不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他没有决定权。作证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法院的权利。

安全保护确实是刑事案件的一个因素。证人如果作证的话会觉得人身安全受到危险。美国也有证人被杀的例子。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制度可以提供很多不同的措施。这些保护措施要看证人愿不愿意接受。

最严厉的就是让证人全家搬到另外一个地区,甚至可以把证人的姓名和身份背景改变。这是最高的一种保护方法。而且证人还要和他以前的朋友和亲戚断绝关系。这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在最暴力的犯罪组织比如黑手党的案子中,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这是很少用的,但是可以用。还有其他的措施,可以提供援助帮助证人搬家,可以在审判的过程中给证人提供警察的保护等等各种措施。执法机构的人希望证人的安全得到保障,这几年有过不幸的例子之后,执法机构也提高了对证人保护的力度。


问: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涉及到一些费用怎么处理?

答: 这个美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交通费由政府提供。除此之外还有小小的报酬,不多,一天三十美金,低于一般人一天的工资。小陪审团也收到类似的报酬。也是政府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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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一下对李庄案中的看法:支持打黑,反对黑打。

李庄被称黑律师,有源可溯。身后的背景和150万讼费,足以遭人指点。中国有16万律师,想当律师的更多,但很少有他那么丰富的资源,树大招风是自然的。一个官司150万,一个农民需要劳作100年,一个工人要干50年,遭踩是当然的。

150万,绝不是刘庄律师精湛技艺的价码,更是其身后律所的重量。但对李庄,可以进行道德指责,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起诉,但李庄有权利得到合法审判。政治需要代替法律要求,是开历史倒车,不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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